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設機關。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7月24日由市八屆人大二次會議選舉產生后,於1983年4月、1988年1月、1993年3月、1998年2月、2003年2月、2008年1月、2012年3月七次換屆,現為青島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

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時選舉代表560名,現有代表560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49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5名,秘書長1名,委員42名。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設立了法制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

內容簡介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青島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對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職權:
1、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山東省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后施行;
3、領導或者主持本市人民代表大會的選舉;
4、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5、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6、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7、監督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8、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定;
9、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0、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和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時,從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
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1、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局長、主任的任免,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12、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批准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13、在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4、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撤換個別代表;
15、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