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蚌埠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每屆任期五年。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是由市轄懷遠縣、固鎮縣、五河縣、龍子湖區、蚌山區、禹會區和淮上區人民代表大會及駐蚌部隊軍人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如果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舉行。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於1954年7月召開。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是第十四屆,於2008年1月選舉產生,現有市人大代表366人。
蚌埠市人大常委會是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新中國成立后較長一段時間,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沒有設立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本級人民委員會代行其職權。改革開放后,為了加強和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1979年7月,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在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設立常務委員會,作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根據這一規定,1980年9月召開的蚌埠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蚌埠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簡稱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對市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市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市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現有組成人員39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5人,秘書長1人,委員32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在中共蚌埠市委的領導下,市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認真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加強對“一府兩院”的監督,與廣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積極推進全市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在全市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根據我國《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蚌埠市人大常委會具有以下14項職權:
(一)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在全市的遵守和執行;
(二)領導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三)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四)討論、決定全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五)根據市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全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
(六)監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七)撤銷市轄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八)撤銷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九)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市長的個別任免;在市長、市中級法院院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省人民檢察院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十)根據市長的提名,決定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局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的任免;
(十一)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任免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批准任免市轄縣、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市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十三)在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省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十四)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
主 任:何金良
秘書長:趙同良(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