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學會

中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學會

中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學會是經國家民政部核准登記的全國性社團,是國際共運史專業惟一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成立於1982年8月,起初掛靠中國社會科學院馬列所,1991年7月經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由中共中央編譯局主管。

建設宗旨


中國國際共運史學會由從事國際共運與世界社會主義教學和研究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自願組成,是一個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學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組織和推動全國從事國際共運與世界社會主義教學和研究的各方面力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雙百方針”,研究國際共運與世界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歷史和現狀、經驗與教訓,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業務範圍


(一)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理論聯繫實際地進行國際共運與世界社會主義的教學和研究;
(二)每年不定期地舉行學術報告會、座談會,開辦研討班、講習班和舉行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教學經驗交流;
(三)努力加強隊伍建設,培養和團結從事本學科教學和科研的人才,為提高整個隊伍的教學和科研水平而努力;
(四)加強與中央有關部門及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部門和相關學會的聯繫,積極參與或聯合舉辦各種學術活動;
(五)創辦會刊,編輯出版文獻資料和學術著作,評選優秀論文,向有關部門推薦會員的科研成果。
自學會成立以來,每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會年會暨學術討論會;近十年來,每次年會均開展優秀論文評選活動。
學會的會刊是與中央編譯局世界社會主義研究所合辦的《當代世界與社會主義》雜誌(雙月刊)。該刊是全國中文核心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中國期刊方陣雙效期刊

理事成員


會長
王學東 中共中央編譯局
副會長
李忠傑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
張文成 中共中央編譯局世界所
胡振良 中共中央黨校科社教研部
李 軍 中共中央聯絡部研究室
黃宗良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程玉海 青島農業大學
秘書長
林德山 中共中央編譯局世界所
副秘書長
孫勁松 中共中央黨校科社教研部
張光明 北京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柴尚金 中共中央聯絡部研究室
蒲國良 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係學院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st Movement,縮寫為CAHICM)。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由從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和世界社會主義研究和教學的專業工作者和業餘愛好者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組織和推動全國從事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和世界社會主義教學和研究的各方面力量,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雙百方針”,研究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和世界社會主義的理論與實踐、歷史和現狀、經驗與教訓,為我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中央馬列著作編譯局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推動會員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理論聯繫實際地進行國際共產主義運動史和世界社會主義的教學和研究;
(二)每年不定期地舉行學術報告會、座談會,開辦研討班、講習班和舉行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和學術信息及教學經驗的交流;
(三)重視和加強隊伍建設,發現和培養從事本學科教學和科研的人才,為提高整個隊伍的教學和科研水平而努力;
(四)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學會的聯繫,積極參加全國各有關學會的活動;
(五)創辦會刊,編輯出版文獻資料和學術著作,評選優秀論文,向有關部門推薦會員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均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顧問、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本會顧問對本會起指導和諮詢的作用,可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10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