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往來
金融機構往來
金融機構往來是指不同系統銀行之間的帳務往來,金融機構之間不論出於何種原因發生的相互佔用資金的行為,均作為金融機構往來。具體來說,金融機構往來是商業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和人民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由於辦理資金劃撥、結算等業務而引起的資金帳務往來。
金融機構往來核算的內容有:商業銀行之間的往來,包括同城票據交換及清算、異地跨系統匯劃款項相互轉匯、同業拆借等;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往來,包括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送存或提取現金、繳存存款準備金、向中央銀行借款、辦理再貼現及通過中央銀行匯劃款項。
具體包括:
1.各銀行按國家規定存入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
2.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貸款。
3.各銀行在結算過程中相互佔用的資金。
4.拆借。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借貸行為。
5.再貼現,是商業銀行辦理票據貼現業務后,如自身資金緊張,可將通過辦理貼現取得的票據轉讓給人民銀行,由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和規定的利率扣除貼現日至票據到期日的利息后,將票面餘額支付給商業銀行,待票據到期后,人民銀行按票據面值向商業銀行兌取現款。前面已介紹過,商業銀行辦理的票據貼現業務從性質上說,類似於貸款業務,那麼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辦理的再貼現業務,也就類似於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
1、要有利於資金分開;要有利於資金分開;
2、各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佔用要及時清算;
3、各商業銀行之間的資金佔用要及時清算;
4、各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開立的往來賬戶應嚴格 掌握;
5、要有利於暢通匯路。要有利於暢通匯路。
金融機構往來由四個方面組成:
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
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這裡所說的資金往來包括本、外幣資金。各金融機構對往來資金均按規定或相互約定的利率相互計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在實際操 作過程中,金融機構對往來收入和支出核算過程是:金融機構將相互佔用的資金每天分別計算借方和貸方發生額,由此推算出一個計息積數,定期結算一次,貸方積數乘以利率,得出該時期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之,為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1、金融機構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不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藉資金取得的往來利息收入不征營業稅。(國稅發〔2002〕9號;財稅字〔2000〕19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