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文件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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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
國辦發〔2010〕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房屋拆遷(以下簡稱“征地拆遷)中,相繼發生多起致人死傷事件,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十分惡劣。國務院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批示要求做好有關工作。為保護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嚴厲打擊犯罪行為,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將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征地拆遷關係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明確要求堅決制止亂占濫用耕地,嚴格城鎮房屋拆遷管理,堅決糾正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問題,切實維護社會穩定。進一步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處理城市發展和征地拆遷的關係,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群眾合法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鄉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履行有關程序,堅決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強制征地拆遷行為。要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中的矛盾糾紛,妥善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執行農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補償工作
徵收集體土地,必須在政府的統一組織和領導下依法規範有序開展。征地前要及時進行公告,徵求群眾意見;對於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不得強行實施征地。要嚴格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實施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必須於20lO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經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必須儘快調整提高。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征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
三、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依法依規拆遷
城鎮房屋拆遷,必須嚴格依法規範進行,必須充分尊重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面的意願。立項前要組織專家論證,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特別是被拆遷人的意見,並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控制拆遷規模,對於沒有經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群眾意見較大的項目,一律不得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要嚴格控制行政強制拆遷的數量,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要嚴格執行相關程序,並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四、強化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各地要立即對所有徵地拆遷項目組織開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點檢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遷行為是否規範,補償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實等情況,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發現的各種問題。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因暴力拆遷和征地造成人員傷亡或嚴重財產損失的,公安機關要加大辦案力度,儘快查清事實,依法嚴厲懲處犯罪分子。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對隨意動用公安民警參與強制征地拆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追究有關黨政領導的責任。
五、健全工作機制,及時化解矛盾糾紛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信訪評估到位、審批程序到位、政策公開到位、補償安置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征地拆遷信息溝通與協作機制,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健全征地拆遷信訪工作責任制,加快建立上下貫通的信訪信息系統,積極探索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群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群眾,避免困征地拆遷問題引發新的上訪事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入到問題較多的地方去接訪、下訪,主動傾聽群眾訴求,把問題解決在初始階段。各地要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要加強和改進宣傳工作,充分發揮輿論監督和引導的重要作用。
六、加強協調配合,強化工作責任。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把做好征地拆遷管理工作作為落實中央宏觀調控政策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內容,列入近期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切實加強對征地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市、縣人民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的責任,對出現群體性事件的,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加強對各地征地拆遷工作的指導監督,聯合查處典型案例,研究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及時向國務院報告重要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8月底前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報國務院,同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部和國土資源部。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