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
初稅畝
《左傳》中記載:“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原來“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
原來的“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土地,其中1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為0.111111……(循環小數,計算方法為12.5/112.5,)。而在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為22.5/112.5)。
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稅畝制。起因是: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制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后,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在實行“初稅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稅畝,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產量的10%。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初稅畝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稅畝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稅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這一制度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產力要求下,對生產關係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稅畝制度實施給了奴隸制致命的一擊,為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
秦國商鞅變法標誌著井田制的徹底崩潰,中國的延續兩千多年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孔子修《春秋》記載“初稅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