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稅畝

初稅畝

左傳》中記載:“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初稅畝是中國古代春秋時期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徵稅的田賦制度,它是承認土地私有合法化的開始。

從字面上解釋,初,即開始的意思;稅畝,指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原來“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

原來的“井田制”,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土地,其中1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為0.111111……(循環小數,計算方法為12.5/112.5,)。而在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即一個小生產單位,一共耕種了112.5畝的土地,其中22.5畝土地的產品為應繳納的稅額,稅率也就變成了0.2,(計算方法為22.5/112.5)。

背景


公元前594年,魯國為了增加收入,規定不論公田、私田,一律按田畝收稅。此後,楚國、鄭國晉國等國家也陸續實行了稅畝制。起因是:春秋時期,由於牛耕和鐵制農具的應用和普及,農業生產力水平提高,大量的荒地被開墾后,隱瞞在私人手中,成為私有財產;同時貴族之間通過轉讓、互相劫奪、賞賜等途徑轉化的私有土地急劇增加。在實行“初稅畝”田賦制度之前,魯國施行按井田徵收田賦的制度,私田不向國家納稅,因此國家財政收入佔全部農業產量的比重不斷下降。魯國實行初稅畝,即履畝而稅,按田畝徵稅,不分公田、私田,凡佔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積納稅,稅率為產量的10%。初稅畝的實行,增加了財政收入,適應和促進了新生的封建土地佔有關係。

內容


初稅畝
初稅畝
“初稅畝”從字面上解釋,初,為開始的意思;稅畝是按土地畝數對土地徵稅,具體方法是:“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餘畝,復十取一。”對公田徵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稅賦,對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樣根據其實際畝數,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為賦稅。這種按耕地的實際畝數收取實物賦稅的做法與“桓管改革”中的“均田分力”、“相地衰征”有很大的相似之處,但也有一定的區別。“桓管改革”后的“均田分力”與“相地衰征”政策仍是建立在土地國有的基礎之上的,而魯國初稅畝的實施等於承認了土地的私有。桓管改革后的農業稅收徵收的前提是農戶租用了屬於國家的土地,稅收還帶有“地租”的性質;而初稅畝則是在認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憑藉國家政治權力向土地所有者徵收的稅賦。也就是說,初稅畝更接近於現代的稅收。所以大多數研究者傾向於把魯國的初稅畝作為我國農業稅徵收的起點。

影響


“初稅畝”從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使我國歷史從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的發展邁出了關鍵的一步。初稅畝的實施使生產關係發生了變革,使其更加適應生產力的發展,是歷史進步的具體表現。不僅如此,初稅畝制度削弱了各采邑的實力,使諸侯國的地位更加穩固,為今後建立中央集權制的統一國家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初稅畝是土地私有制前提下平等賦稅制度的最初形式,是符合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的。它在激發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是當時的社會條件下比較科學的選擇。初稅畝的實施也使社會分配方式發生了顯著改變,按實際田畝產量十分之一納稅的具體方式,使勞動者切實體會到了努力帶來的收益,從而促使勞動者不斷提高勞動效率。
初稅畝的改革之所以能夠成功,是因為這一制度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和方向,是在先進生產力要求下,對生產關係的一次合理調整,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勞動者的利益要求,是經濟規律作用的結果。
初稅畝制度實施給了奴隸制致命的一擊,為奴隸制的徹底崩潰敲響了喪鐘。
秦國商鞅變法標誌著井田制的徹底崩潰,中國的延續兩千多年私有土地制度由此而生。

評價


孔子修《春秋》記載“初稅畝”
孔子修《春秋》記載“初稅畝”
《穀梁傳》對初稅畝評價說:“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這是對初稅畝的一種否定態度,認為初稅畝的實施是違背古法的“非正”行為。這段文字也說明了初稅畝實際作為。井田制下,是九百畝中取一百畝,而初稅畝之後,公田之外再收十分之一的稅,也就變成了約十分之二,也就是“二”。初稅畝的實施對魯國經濟實力的及國力的增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之後,魯國還先後推出過“作丘甲”、“用田賦”等稅收政策,各諸侯國爭相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