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
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的前身,是中國化工統計學會,成立於1984年8月。
1994年5月9日經民政部批准更名為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下設信息與刊物分會、統計分會。
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現有團體會員260餘戶,包括化工企業、化工專業和地區信息站及石油和化工期刊編輯部。
協會宗旨: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科學技術與經濟信息採集、處理、分析以及諮詢協調服務工作,推動企事業信息交流,建設並優化化工信息產業,發展開拓化工信息市場,為會員和化工企業服務。
第四屆理事會理事長揭玉斌名譽理事長潘連生楊晉慶副理事長白國寶 劉 岩 李文峰李 軍李國俊李愛青 陳紹洲張 林 張松濤 張俊明 張福田趙志平趙曉東 胡洪華 徐 宇 黃麗萍資深副理事長 王有成 劉承彥 劉用華 竺玉書秘書長徐 宇副秘書長劉 宇(駐會)李文峰 協會章程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化工情報信息協會(簡稱化工信息協會)。
英文譯名:CHINA CHEMICAL INDUSTRY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縮寫CCII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全國化工企事業單位及主管部門和從事化工科學技術、經濟等信息工作的單位及個人自願參加的專業性社會團體。協會是跨地區、跨部門的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開展科學技術與經濟信息採集、處理、分析以及諮詢協調服務工作,推動企事業信息交流,建設並優化化工信息產業,發展開拓化工信息市場,為會員和化工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住所設在北京。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針對化學工業及其技術特點而形成的信息工作的特殊性和複雜性,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化工產業發展規劃諮詢和改進意見;
(二)在政府部門指導下,開展化學工業信息調查,提供化工行業和專題信息,組織信息交流,積極發揮信息導向作用;
(三)接受政府委託,對化工專業信息站(中心)、地區信息站(中心)和企業信息機構等進行管理、協調和服務;
(四)接受企業和社會的信息諮詢、調查任務、課題研究、程序編製和調查方案設計;產品技術及信息成果展覽;計算機及其網路、資料庫等軟體開發;
(五)協助政府部門和企業組建、強化信息組織網路,通訊網路,促進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六)組織信息工作新技術的開發、研製和推廣應用,促進化工信息技術現代化;
(七)開展信息管理、科學技術、經濟和統計方法問題科學研究,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交流會;
(八)編輯、出版有關書刊,舉辦各種類型的業務與技術講座和培訓班,提高書刊質量和信息工作水平;
(九)在政府指導下,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興辦信息諮詢經濟實體,組織技術交流和新技術推廣;
(十)對在信息工作上有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一定的榮譽和獎勵。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化工信息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或有關團體;取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或有大專學歷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活動;
(三)優先或優惠得到協會開發的信息成果、技術服務、專題諮詢等;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參加有關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本協會副理事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團體會員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
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草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正式章程再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