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指軟體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1號 現發布《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局長 石宗源
二OO二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
第九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複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複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髮。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后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是國家版權局認定的唯一的軟體著作權登記機構,除北京地區設有軟體著作權代辦機構,其他各地都需要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進行軟體著作權登記。
1、註冊用戶名(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的填寫、修改、列印),用戶名和密碼一定要保存一下,以備將來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時要修改信息時所用。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要填寫的內容包括:
A,軟體全稱、簡稱、版本號、開發完成日期、軟體開發情況(獨立開發、合作開發、委託開發、下達任務開發);
B,原始取得權利情況、繼受取得權利情況
C,權利範圍、軟體用途
D,技術特點(軟體名稱、用途、技術特點、開發的軟硬體環境、編程語言及編程語言版本號、程序量、零售價格)
E,軟體著作權擁有狀態、申請者詳細情況、軟體鑒別材料交存方式、申請者簽章。
2、將填寫完的軟體著作權申請表列印
(一)軟體名稱欄:
1.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體名稱應填寫一致。
2.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分類號:按照國家標準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體的版本號。
(二)開發完成日期欄:指軟體開發者將該軟體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體公之於眾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布和展示等方式向公眾提供軟體。未發表的軟體不填此欄。
(四)軟體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獨立開發:即單獨開發的軟體。
2、合作開發: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體。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 、委託開發:指委託開發的軟體。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託開發合同。無委託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 、下達任務開發:指由國家下達任務開發的軟體。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體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繼受取得權利欄,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決書等。
2、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決書。
3、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體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決書等。
(七)權利範圍欄:權利範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註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軟體用途和技術特點欄(需要說明以下五點)
a.登記軟體的適用行業和用途、主要功能的簡要說明(不超過600字)
b.登記軟體的開發和運行的硬體環境(機型及CPU)、軟體環境(操作系統、支持軟體的名稱及版本號)、分類號(查我方提供表)、軟體版本號(若不是原始版本號如,V1.0,還要提供原始版證明,見我方提供的證明);
c.登記軟體的編程語言及版本號,程序量(總條數)
d.登記軟體的創作目的、主要功能和技術特點
e.登記軟體的零售價或者報價
f.軟體的全稱(所有文件統一名稱)、開發完成日期、發表(公開)日期;申請人、版權所有人及其地址,前2人若不是同一人,說明關係;
g.著作權利範圍:全部還是部分(如修改權、複製權、發行權等部分權利)。
h.簽署委託代理書(我方提供)。
i.注意:源程序或文檔中不要出現外國公司名和人名。
(九)申請者欄:
1、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複印件。
2、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同時加註聯繫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複印件。
3 、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十)代理者欄:
1、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委託代理授權書。
2.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註聯繫人的姓名。應提交與軟體申請者簽定的委託代理授權書。
( 十一 ) 軟體鑒別材料交存方式欄,鑒別材料是指軟體程序和文檔。交存方式有三種選擇:
1、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 30 頁。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 60 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一般情況下,程序每頁不少於 50 行,文檔每頁不少於 30 行。選擇一般交存不再填寫本欄其他內容。
2、例外交存:在欄中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並提供相應材料。
3、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碟。
(十二)申請人保證聲明欄: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核實無誤后,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複印件。
1、軟體源程序代碼(A4紙列印,單面,1份)
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第60頁為模塊結束頁,每頁不少於50行(結果頁除外),在每頁的左側留出裝訂線,右上角列印或標註頁號1—60。
2、軟體用戶手冊、操作手冊、設計說明書、使用說明書等任選一種
前、后各連續30頁,共60頁。(不足60頁全部提交)第60頁為文檔結束頁,每頁不少於30行(結果頁除外),在每頁的左側留出裝訂線,右上角列印或標註頁號1—60。(若希望多交文檔,每多交一種文檔需增加文檔費),要圖文並茂,軟體的每個功能基本上都要涉及到。
3、身份證明
A,著作權人為個人
應提交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如有工作單位,可以要單位出具非職務軟體開發證明,也可以個人出具非職務軟體開發保證書。(《非職務開發證明》《非職務開發保證書》在官網上可下載)
B,著作權人為單位
企業法人或事業法人的應提交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複印件,並需加蓋單位公章;社團法人單位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的社團法人證書的複印件;·其他組織提交工商管理機關或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複印件;
4、委託辦理文件
A,授權委託書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B,受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
5、其他證明文件:
若申請者存在以下情況,需提交以下文件:
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合同書或合作開發協議書1份A4紙。
委託開發——委託開發協議書1份A4紙。
下達任務開發——任務書1份A4紙。
將以上材料提交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經審查無誤后,受理員將在軟體著作權申請書上蓋章,然後到去繳費,拿到受理通知單。
按照規定,在取得受理通知單30個工作日可以到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領取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
軟體著作權查詢是指對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已經登記完成的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證書信息進行軟體全稱、軟體簡稱、軟體版本號、著作權人、登記日期等進行的檔案或主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