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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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政府將編戶按貧富高下定戶等的制度。三國時﹐曹操為了表率群下﹐每年徵調稅物前都令譙縣令評定他家的資產。譙縣令曾評定他家和曹洪家為同等﹐曹操說﹕我家的資產哪裡比得上子廉(曹洪字)﹗可見據資產評定戶等早已有之。北魏獻文帝時﹐根據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上三品戶輸入京師﹐中三品戶輸入他州要倉﹐下三品輸入本州。這是根據戶等高低定租糧送達的遠近。北齊文宣帝受禪﹐始立九等之戶﹐富者稅其錢﹐貧者役其力﹐按戶等的高低來決定稅錢或服役﹐可能是一種臨時性的措施。北齊河清三年(564)令規定﹐人一床(一夫一婦)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賦稅常調的徵收和送租的遠近﹐均與戶等有關。西魏蘇綽作《六條詔書》﹐其中有:“租稅之時﹐雖有大式﹐至於斟酌貧富﹐差次先後﹐皆事起於正長﹐而系之於守令。”足見西魏賦稅徭役﹐也要參酌貧富等第。隋代高熲隋文帝楊堅建議﹐由中央政府制定劃分戶等的標準﹐叫做輸籍定樣﹐發到各州﹐每年正月初五縣令派人到鄉村﹐以三黨﹑五黨(一黨為一百家)為一團﹐依定樣確定戶等。
唐朝建立后﹐唐高祖李淵於武德六年(623)下令將民戶按資產定為三等。貞觀九年(635﹐一作武德九年)三月又以為三等未盡升降﹐改為九等。按規定﹐戶等每三年審定一次﹐由縣註定﹐州複核﹐然後注入戶籍申報到尚書省。每定戶以仲年(子﹑卯﹑午﹑酉)﹑造籍以季年(丑﹑辰﹑未﹑戌)。定戶等是造戶籍的重要步驟之一。
在實行均田制的時期﹐租﹑調﹑徭役(庸)雖然是按丁徵收和調發的。但受田先後﹐租調﹐地稅的蠲免﹐正役和雜徭徵發的先後﹐衛士﹑徵人的揀點﹐租調送交的遠近﹐則都是以戶等的高低為依據的。戶稅按戶等徵發﹔地稅從高宗永徽二年(651)到玄宗開元二十五年(737)期間﹐也是按戶等高低徵收的。因此﹐戶等高低與每丁租庸調的數量雖沒有關係﹐但與農民賦役負擔的輕重卻有著密切的關係。
安史之亂后﹐按戶等交納的戶稅數額提高﹐成為農民的主要負擔之一。特別是兩稅法實行后﹐按丁產定戶等﹐按戶等稅錢﹐按土地多少稅糧。戶等直接成為賦稅輕重的標準之一﹐與農民負擔的關係更為密切﹐但兩稅法實行后卻長期不調整戶等﹐貞元四年(788)﹐唐德宗李適詔天下兩稅更審定等第﹐仍令三年一定﹐以為常式。此後﹐唐朝政府也不斷重申此令﹐然而由於戶等高低直接涉及地主官僚的利益﹐故不被認真執行﹐三年一定的規定實際上成為一紙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