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數學會

中國數學會

中國數學會是中國數學工作者的學術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中國數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廣大數學工作者,為促進數學的發展,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振興經濟,促進兩個文明建設,加速實現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中國數學會的主要工作有:組織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數學刊物,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舉辦數學競賽,開展普及工作,組織促進數學教育改革的活動,根據國家建設和學科發展的需要舉辦培訓班或討論班等。

學會性質


中國數學會全國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數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學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和組織廣大數學工作者,促進數學科學的發展,促進數學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學會歷史


中國數學會於1935年7月25~27日在上海成立。出席成立大會的有33人。初建時的組織機構設董事會、理事會與評議會,主要成員有胡敦復、馮祖荀、周美權、姜立夫熊慶來陳建功、蘇步青、江澤涵、錢寶琮、傅種孫等。當時會址設在中國科學社。1936年創辦了學術期刊《中國數學會學報》(總編輯為蘇步青,編委有朱言鈞、熊慶來、江澤涵、劉俊賢、孫、曾鍼益)及普及性刊物《數學雜誌》。1952年與1953年這兩個刊物先後改為現名《數學學報》和《數學通報》。
中國數學會的成立,促進中國數學界人士聯合起來,積極開展國內外的學術交流活動,使中國數學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成立后不久,由於抗日戰爭交通不便,開展活動非常困難。昆明的數學工作者於1940年發起成立了“新中國數學會”,在極其艱難的條件下開展了一些活動。1942年在西南聯合大學集會,紀念牛頓誕辰300周年。
1949年中國數學會作為全國科協的一個會員於北京復會。此後會址一直設在中國科學院數學研究所。1952年召開全國數學工作者代表大會,成立了理事會。此後,成立了《數學學報》、《數學通報》、《數學進展》等編輯委員會。1960年在上海召開第二次代表大會。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時期,活動中斷。1978年開始恢復活動。1978年11月在成都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華羅庚連任三屆理事長。1983年10月在武漢召開第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選出的學會負責人為:理事長吳文俊、副理事長王元谷超豪、胡國定、程民德,秘書長楊樂
1985年12月在上海舉行了中國數學會五十周年年會,到會代表200人,還邀請了國外10個國家和地區的15名數學家參加,進行中外學術交流活動,隆重紀念中國數學會成立五十周年。
由中國數學會主辦編輯的學術期刊有《數學學報》(中文版、英文版)、《應用數學學報》(中文版、英文版)、《數學進展》、《數學的實踐與認識》、《運籌學雜誌》、《應用概率統計》、《數學通報》和普及性刊物《中學生數學》。
中國數學會從1956年開始舉辦中學生數學競賽,除“文化大革命”期間外,每年舉行。這一活動激發了學生學習數學的興趣,有助於發現和培養人才。從1985年開始,每年培訓一些各地區推薦的中學生,進而選拔代表參加國際數學奧林匹克競賽,並取得較好的成績。
全國28個省、市、自治區建有在該地區科協領導下的數學會,獨立開展各項活動。中國數學會下屬的學科分會有計算數學學會、運籌學會、概率統計學會、數學史學會。會員資格規定為在科研、教育、生產企業等部門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的工作,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數學工作者。1965年中國數學會會員有5 500名左右,1985年中國數學會有會員2萬多名。中國數學會工作機構有: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普及工作委員會、教育工作委員會、諮詢服務部、數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學會辦公室。
中國數學會於1986年加入國際數學聯合會(IMU)。已經和十多個國家的數學會建立了聯繫並且開展了學術交流。
中國數學會於1985年12月在上海隆重舉行50周年年會。周培源周光召等出席並講話,陳省身、H.Cartan等著名外國數學家應邀出席。1995年5月在北京隆重舉行了“中國數學會第七次代表大會暨60周年年會”,朱光亞、路甬祥等出席,陳省身、丘成桐等應邀出席並作學術報告。兩次年會的主要內容是學術交流。

理事成員


中國數學會會員資格規定為在科研、教育、生產企業等部門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的工作,相當於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數學工作者。現有會員5萬多名。
組織機構:第十三屆(2019年12月-)
理事長:田剛
副理事長(按筆畫排序):史宇光
常務理事:胡俊
理事:宋春偉、艾明要
監事會副監事長:陳大岳

組織章程


第一條 名稱
本學會中文名稱:中國數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Mathematical Society;縮寫:CMS。
第二條 性質
本學會是全國數學工作者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的學術性、社會公益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發展我國數學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大力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推動我國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為廣大會員和科技工作者服務。團結和組織廣大數學工作者,促進數學科學的發展,促進數學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繁榮我國的科學技術事業,建設創新型國家服務為加速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本學會辦事機構的掛靠單位是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
第五條
本學會的會址為:北京中關村東路55號
中國科學院數學與系統科學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加並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編輯出版數學學術刊物、普及性刊物、科技圖書及相關的音像製品;
(三)開展促進提高數學教學水平的活動;
(四)普及數學及有關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精神和思想方法,開展數學奧林匹克活動;
(五)舉辦各種數學領域的培訓班、講習班或討論班等,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六)組織數學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科技決策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向有關部門反映數學工作者的意見要求;
(七)發現並推薦數學領域的人才,獎勵、表彰有突出貢獻的數學工作者;
(八)提倡會員理論聯繫實際,重視數學與其它學科的聯繫,開展有關活動;
(九)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設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其中個人會員分為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條件。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的資格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包括港澳台同胞),均可申請成為會員。
(1)具有講師、助理研究員、工程師、中學一級教師以上職稱的從事數學或與數學有關工作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在研究、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或科研教育、組織管理等部門從事數學工作三年以上;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具有相當於以上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者;
(4)熱心數學研究或數學教育事業,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部門人士。
熱心我國數學事業的發展,大力支持我會活動的社會知名人士或機構負責人,可聘請為本會的榮譽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我會聯繫的外籍數學工作者,提出申請,可接受為本會的外籍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與數學有關並願意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生產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為團體會員。
(三)條件成熟時,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接納資深會員和吸收學生會員。
第九條
入會手續:
(一)個人會員入會需由本人自願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報本會審核或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數學會或本會分支機構審核后,提請(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數學會會員。
(二)團體會員入會,需向本會直接申請,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數學會團體會員。
(三)榮譽會員的聘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外籍會員入會,需向本會直接申請,由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並由(常務)理事會授權學會辦公室發給會員證,即為中國數學會外籍會員,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為: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5)優惠獲得本會有關刊物和學術資料;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的權利為:
(1)選派代表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
(2)優惠取得本會的學術資料;
(3)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4)可要求本會優先提供諮詢服務或優先承接本會的諮詢項目;
(5)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繼續教育、諮詢和培訓等活動;
(6)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三)榮譽會員的權利為:
(1)對本會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2)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3)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外籍會員的權利為:
(1)優惠獲得我會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
(2)可申請參加我會主辦的學術會議;
(3)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義務為:
(1)遵守本會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推動本會工作;
(5)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為:
(1)執行本會的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支持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按期繳納會費。
(三)榮譽會員的義務
(1)支持本會的決議;
(2)支持並協助本會的有關活動。
(四)外籍會員的義務為:
(1)支持並協助本會的有關國際交流活動;
(2)按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個人會員的會籍及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數學會、本會分支機構或本會負責,由本會統一頒發中國數學會會員證。團體會員、榮譽會員和外籍會員均由本會直接聯繫及管理,併發給團體會員證、榮譽會員證或外籍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后一年內仍不繳納者被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任務與工作方針;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和批準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用通訊形式補充徵求未到會代表的意見。
第十七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查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必要時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通過,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但程序同代表大會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任期為四年,至多可連任一屆;新當選理事年齡不得超過60周歲。
第十九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屆滿時年齡不得超過68周歲,秘書長屆滿時年齡不得超過64周歲;
秘書長不是專職時,辦事機構必須配專職副秘書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不能連任;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至多可連任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等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工作機構;
設立下列工作機構:
(一)組織工作委員會;
(二)學術交流工作委員會;
(三)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四)編輯出版工作委員會;
(五)普及工作委員會;
(六)數學奧林匹克委員會;
(七)傳播工作委員會;
(八)教育工作委員會;
(九)電子信息與交流委員會;
(十)學會辦公室;
(十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的其它工作機構。
各工作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職責內的各項活動;
各工作機構的成員和負責人,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六條
根據學科發展和學術活動的需要設立學科分會或專業委員會,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經中國科協與民政部批准。
學科分會和專業委員會是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組織本學科學術活動的學術機構,其工作是:
(一)組織本學科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
(二)承辦本會有關學科的各項工作;
(三)編輯出版本學科學術刊物。
第二十七條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可設立省、直轄市、自治區數學會。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數學會受該省、直轄市、自治區科協的領導,在業務上受中國數學會的指導。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中國科協撥款;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和中國科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科協審查同意后,報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本學會經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中國科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21日第十二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常務理事會。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中國數學會主辦的學術期刊有《數學學報》《Acta Mathematica Sinica》(English Series)、《應用數學學報》《Acta Mathematical Applicatae Sinica》(English Series)、《數學進展》《數學的實踐與認識》《應用概率統計》《數學通報》和普及性刊物《中學生數學》《中等數學》。

2016年度活動


中國數學會是受中國科學技術協會領導的全國性學術團體,中國數學會奧林匹克委員會是其下屬機構,成立於1990年。
2002年8月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委員會在珠海舉辦了首屆女子數學奧林匹克,第十五屆中國女子數學奧林匹克將於2016年8月10—14日在北京舉行,由北京市第四中學(北京四中)承辦。2016年6月1日—6月15日期間可在第十五屆女子數學奧林匹克官網進行網上報名。網上報名截止后,可以繼續登陸網站查詢賽事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