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素論
個人發展依賴於遺傳與環境兩面
二因素論的代表有德國的斯特恩。個人的發展依賴於他的遺傳與環境兩方面,就像矩形的面積依賴於高也依賴於長一樣。”同樣,心理的發展也不能說遺傳和環境哪個更重要。
並不是所有的二因素論者都把遺傳和環境看作同等重要,有的會對某一方面更偏重些。例如格塞爾在成熟和學習這兩個因素中,更強調成熟的作用。他以其著名的雙生子爬樓梯實驗來論證自己的觀點。他讓雙生子中的一個從生后48周起每天爬十分鐘樓梯,連續六周,而讓另一個從生后53周起作這樣的爬樓梯訓練。後者在兩周以後爬樓梯的水平就趕上了前者。格塞爾認為,這一實驗充分說明成熟有更重要的作用。
一種關於能力構成因素學說。由英國心理學家斯皮爾曼提出。認為在不同活動中所表現的能力,各含有兩種因素:一為一切能力的共同因素,即領會關係的智力,叫“G因素”;一為各種能力的特殊因素,叫“S因素”。此說原來旨在說明各種能力測驗成績之間普遍相關的原因,但經進一步研究,則發現相關不僅存在於(譬如說)甲、乙、丙、丁四種測驗成績之間,且也分別存在於甲與乙、乙與丙、丙與丁等之間。如果說普遍相關標誌G因素的存在,則分別相關必標誌另一種共同因素的存在。這說明二因素論不足以概括人類能力的複雜性。
當人們在完成任何一種作業時,都有G和S兩種因素參加。活動中包含的G因素越多,各種作業成績的正相關就越高;相反,包含的S因素越多,成績的正相關越低。斯皮爾曼認為,G因素是智力結構的基礎和關鍵,是智力測驗的主體。國際上流行的斯坦福一比奈智力量表和韋克斯勒智力量表都體現了斯皮爾曼的智力結構理論。
但這一理論也受到教育心理學家桑代克的批評。他認為智力是由許多不同能力在腦內相互聯結構成的。主要智力是:社會智力、具體智力和抽象智力。後來,瑟斯頓又提出了智力的群因素論。二因素論的代表人物有德國的斯特恩。他在《早期兒童心理學》一書中提出“合併原則”。他說:“心理的發展並非單純地天賦本能的逐漸顯現,也非單純地對外界影響的接受或反映,實為內在的品質及外在的環境合併發展的結果。”
R. S.伍德沃思提出“相乘說”,認為人的心理發展等於遺傳和環境的乘積。他說:“遺傳和環境的關係,不似相加的關係,而較似相乘的關係。一個人,並不等於遺傳與環境之和,而等於遺傳與環境的乘積。個人的發展依賴於他的遺傳與環境兩方面,就像矩形的面積依賴於高也依賴於長一樣。”
美國心理學家格塞爾認為:先天的成熟和後天的學習是決定兒童心理學發展的兩個基本因素。
二因素論比片面強調一個因素的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全面一些,比較符合兒童的發展實際。但二因素論並沒有克服機械性,沒有看到兒童的實踐活動和兒童本身在心理發展中的作用,沒有看到兒童發展中各種因素的辯證關係,所以沒有超出遺傳決定論和環境決定論多少,也不能科學地解決兒童心理發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