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規章包括兩種,即會計部門規章和會計地方政府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指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即
財政部根據法律和
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許可權範圍內製定的、調整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內容的規範性文件。國務院其他部門根據其職責許可權制定的會計方面的規範性文件也屬於會計規章,但必須報財政部審核或者備案。會計部門規章的效力低於
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的適用於本地區的會計地方政府規章,會計地方政府規章的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
地方性會計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