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農業廳

浙江省農業廳是主管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省政府組成部門,設8個行政處室。主要職責有:編製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完善農村經營管理,指導農業生產、協調農業生產的安全管理,指導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營銷管理,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和農資信用體系建設,實施科技興農戰略等。農業廳的體制行政編製8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農藝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9名。

機構設立


浙江省農業廳,是主管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省政府組成部門,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浙江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28號)設立。

主要職責

(一)擬訂種植業、畜牧業、農業機械化、農場等農業各產業(以下簡 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后組織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涉農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制定工作。
(二)負責完善農村經營管理體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穩定、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糧油、畜禽產品、蔬菜、水果等主要農產品生產,指導協調農業生產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落實促進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農業資源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經批准后與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提出省級財政農業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預算建議。指導國有農場建設管理工作。參與農業綜合開發和新農村建設工作。
(四)擬訂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菜籃子”有關政策,指導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營銷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產品流通體制改革。提出大宗農產品及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指導高效生態農業、設施農業、休閑觀光農業和外向型農業的發展,指導休閑觀光農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導農業國際、國內展示展銷活動,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產品品牌。
浙江農業
浙江農業
(五)負責農產品生產環節的質量安全。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制定農業產業生產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
(六)組織、指導農業行政執法、農業法制監督和農業法規宣傳工作。起草農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指導農業行政執法體系和農資信用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含食用菌菌種)、種畜禽、蠶種、農藥、獸葯、飼料、飼料添加劑等的許可及監督管理。開展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查處農業違法行為,指導、協調農業生產事故(糾紛)處理工作。指導農業機械化發展和農機安全監理。
(七)負責農作物病蟲害防治和動物疫病防控。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對動植物疫情疫病的監測,依法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以及動物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組織獸醫醫政、獸葯葯政葯檢工作。負責農業外來有害生物治理和外來物種管理工作。指導農業防災救災工作,組織種子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
(八)負責農業信息工作,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工作。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體系建設和信息服務工作。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農業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從業資格管理。
(九)擬訂農業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指導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做好農科教協作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作物品種管理、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按分工負責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工作。
(十)參與組織農業資源區劃、區域開發計劃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指導農用地、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參與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保護工作,參與小型農田基本建設、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及“四荒地”的開發利用工作。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
(十一)擬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綜合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有關工作。
(十二)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開展農業貿易促進和國際間農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農業對外援助政策和規劃制定,協助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業援外項目。
(十三)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農業廳設8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廳的會議組織、文電、政務信息、新聞宣傳、機要、保密、信訪、督查、檔案、編志、外事等工作;組織有關綜合性材料、文件的起草;制定廳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許可審批綜合辦公有關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和農業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廳機關基建、房產、保衛等事務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組織擬訂全省農業和農業產業發展政策,參與提出有關農業支持保護政策建議;組織開展農業農村經濟重大問題調研;參與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擬定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行政管理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負責農業法制宣傳教育;負責農業法制和執法監督;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執法人員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負責審核以廳名義作出的規範性文件、行政處罰等行政行為;承擔廳本級的農業行政複議、聽證、應訴、理賠和錯案責任追究工作。
(三)計劃財務處。負責擬訂農業發展規劃;研究提出有關農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建議;研究提出農業基礎設施和農業項目建設規劃;組織編報省級財政轉移支付等財政支農項目預算建議;組織農業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和報批,負責項目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組織編報廳部門預算、決算,並負責組織預算的執行;指導和監督廳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廳機關財務工作;指導農業系統財務管理;負責對農業項目資金的財務收支及其效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廳內部審計工作;提出農業救災資金、物資的分配建議;參與扶貧和新農村建設工作。
(四)科技教育處。擬訂農業科技、教育培訓、技術推廣發展規劃及有關政策;負責農業科技、農民培訓、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的指導與管理;參與農民工管理工作;負責農科教協作、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負責農業科技項目的遴選及實施;負責農業科技計劃、科技成果、科技獎勵工作;負責農業科技宣傳工作;指導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工作;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農業野生植物保護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監督;承擔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經營管理處(掛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牌子)。負責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係;負責村經濟合作社的業務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負責管理農村集體土地承包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負責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審計工作;負責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管理指導和服務;負責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
(六)產業信息處(掛農產品加工流通處牌子)。負責農業產業發展的綜合協調工作;擬訂全省農業產業化及一村一品發展的有關政策和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全省“菜籃子”及市場價格穩定的有關政策;指導高效生態農業、設施農業、休閑觀光農業、農產品加工與流通工作;提出農產品的流通及價格政策建議;指導全省農產品展示展銷工作;負責農產品品牌的培育、保護和發展;參與全省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指導全省農業信息化建設;組織農業統計及產品價格、成本調查,預測併發布農產品供求情況等經濟信息。
(七)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建設;負責擬訂農業產業的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組織、指導農產品檢驗檢測體系建設,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考核工作;組織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負責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和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劃定工作;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牽頭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調查及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八)人事處(掛離退休幹部處牌子)。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製、人事、勞動工資、培訓教育、出國政審、國外智力引進及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等工作;參與全省農業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指導和組織全省農業系統勞動工資統計工作;負責全省農業、農業工程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農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開發工作;提出深化農業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廳業務主管社會團體的建設與發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農民技術職稱評定工作。
(九)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製

省農業廳行政編製81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農藝師1名;處級領導職數29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後勤服務人員編製10名。紀檢、監察機構的設置、人員編製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機構由來


浙江省實業廳建立於1949年8月,主管全省農林、水利、合作、交通、郵電、水產、氣象事宜。下屬單位有農業改進所、蠶業改進所、水利局、合作事業籌備處、氣象所、交通管理局、航務局、郵政局、電信局、機械農墾隊、水產局、畜牧局。廳長張勁夫。
1950年8月省實業廳撤銷,成立省農林廳,主管全省農副業、水利、林墾、漁牧等生產建設事宜。內部機構設辦公室、教育科、糧食處、農業處、計財處、農場處、畜牧獸醫處、農林幹校。直屬單位有水利局、林業局、水產局、種子公司、畜牧局、農業工程隊、農業改進所、蠶業改進所、棉麻改進所、茶葉改進所、土產改進所。先後擔任廳長的有張勁夫、朱訊、劉劍、高復隆。
1954年8月,省農林廳改為省農業廳,另成立省林業廳。省農業廳職能,主要是指導農業生產,管理農業企事業單位,管理中等農業教育和人民公社事務工作,管理農業機械、海塗開墾和農業幹部培訓等。內部機構設辦公室、計劃財務處、基建處、農場處、糧食生產處、種子處、農機處、公社事務管理處、農改辦公室、農具改革辦公室、宣教處、農場農具處、農墾處等。先後擔任廳長的有張敬堂、姜英岩、金孟加等。

領導信息


林健東:廳長。
徐建華:副巡視員。

廳屬單位


浙江省畜牧獸醫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動物防疫、草業、獸葯、飼料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發展畜牧業的方針、政策,指導全省畜牧產業的發展。
(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有關畜禽養殖、畜產品、獸葯、飼料、動物疫病診斷等標準和技術規程。
(三)研究提出全省畜牧產業計劃項目和專項資金安排方案,經批准后監督實施。
(四)負責全省無公害畜產品管理,制訂畜產品藥物殘留監控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無公害畜產品的監督檢查,實施畜產品安全監控。
(五)具體承擔全省動物防疫工作,擬訂動物疫病控制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實施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具體組織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診斷、預防、控制和撲滅。
(六)負責全省動物防疫監督工作,指導動物防檢疫體系建設和隊伍管理;負責動物防疫條件的審核,承擔動物診療的管理。
(七)承擔全省種畜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獸葯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八)承擔全省草業管理工作,指導畜牧產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產業化經營。
(九)組織重大科研課題的技術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指導全省畜牧獸醫隊伍和畜牧產業服務體系建設。
(十)承辦省政府及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行政執法總隊
主要職責
(一)承擔執法主體為省農業廳的行政執法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管理工作。
(二)承擔種子(含蠶種、食藥用菌)、種畜禽、農藥、肥料、獸葯、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農業轉基因生物、農產品、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基本農田保護、農機等方面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工作;依法承擔上述領域的執法檢查和重大違法行為的立案調查、處理工作。
(三)依法承擔農業投入品的市場整頓、質量監管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查處不合格產品。承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農業廳農資打假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省毒鼠強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組織協調農業生產事故(糾紛)處理工作。
(五)指導全省農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六)承擔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執法檢查和監督。
(七)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廳機關事務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廳機關事務管理規章制度的擬訂,並組織實施;指導廳屬事業單位後勤事務工作。
(二)承擔廳機關的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房改等事務工作,以及廳機關委託的有關資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的安全保衛、環境衛生、綠化維護、水電、通信等物業管理工作。
(四)承擔廳機關的公文印製、重要會務接待、車輛管理與調度、食堂等後勤保障服務工作。
(五)承擔廳機關和廳屬事業單位計劃生育及所轄區關聯的日常事務工作。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徠種植業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省種植業、肥料行業發展規劃、計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種植業行業管理,組織種植業安全生產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質量安全管理。
(三)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的調整及種植業標準化生產;組織實施種植業生產建設管理,參與“菜籃子”工程建設。
(四)承擔耕地、基本農田及標準農田質量建設與改良規劃和政策的擬訂,並指導實施;
(五)承擔農用地、耕地、基本農田和標準農田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耕地質量(產地環境)監測預警、地力評價和標準農田動態管理工作。
(六)組織農情調度和產業信息分析,指導種植業抗災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七)承擔糧食生產功能區建設與管理工作。
(八)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主要職責
(一)參與擬訂農業技術推廣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制(修)訂歸口管理的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二)承擔農業技術推廣的業務指導,參與全省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
(三)組織實施重大農業技術推廣和重大農業生產技術攻關。
(四)承擔農業投入品以及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新產品的引進、試驗、示範和推廣應用。
(五)承擔土壤和肥料質量檢測工作;承擔土壤調查、評價、保護及改良以及產地環境監測的實施工作。
(六)承擔農業推廣技術的合作與交流。
(七)承擔農業技術推廣的職業技能鑒定、培訓工作。
(八)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廳農場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擬訂農場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參與擬訂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具體實施。
(二)承擔農場改革與發展以及農場土地資源、國有資產、社區的管理工作。
(三)承擔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與產品認證、綠色食品標誌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登記申請的受理、審核及頒證后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相關的一些具體工作。
(五)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指導農產品科學消費。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機械管理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農業機械化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相關規範、標準,並監督實施。
(二)承擔全省農業機械化行業管理,研究提出全省農業機械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以及農業機械產品結構調整方向和措施,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全省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農機安全監理規範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農業機械的註冊、牌證發放和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考核、發證及事故處理等工作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農機規費。
(四)擬訂浙江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並定期調整。監督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誌的使用。
(五)承擔全省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資格管理、農機維修行業管理、農機產品質量管理和農機成人教育管理工作。
(六)指導農業機械化服務工作;協調農機跨區作業;指導農機抗災救災工作。
(七)負責全省農業機械化專業統計及其信息服務工作。
(八)完成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植物保護檢疫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植保、植檢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省植保植檢行業發展規劃,加強農業外來有害生物防控監督管理;協助做好有關植物檢疫法規、規章、政策的調研起草工作。指導植保植檢體系和隊伍建設。
(二)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及農業外來有害生物預警、控制和應急預案的制訂;外來有害生物風險性評估;依法組織實施重大農作物生物災害預防和封鎖、控制工作。
(三)負責引進種子、種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的審核審批及隔離試種監督;組織開展植物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工作。
(四)組織開展全省農作物重大病蟲害及農業外來有害生物防控技術措施的研究、示範和推廣;承擔農藥、葯械安全使用管理;承擔組織新農藥、新葯械的試驗示範和推廣。
(五)承擔農作物生物災害和重大農作物病蟲信息的收集、匯總、審核和發布工作;指導市、縣農作物生物災害的預防、控制和處置工作。
(六)指導全省農作物有害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防控)體系建設。
(七)參與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物資儲備管理;參與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標準和技術規程的制定;組織對農作物生物災害損失的評估。
(八)承擔全省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督促、檢查。
(九)完成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藥檢定管理所
主要職責
(一)承擔農藥管理工作,指導全省農藥管理體系建設。
(二)承擔農藥安全性監測評價和風險評估。
(三)承擔農藥、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制(修)訂。
(四)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的業務指導、技術培訓。
(五)承擔農藥、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檢驗工作。
(六)承擔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參與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工作。
(七)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種子管理總站
主要職責
(一)負責農作物種子行業發展規劃、計劃、政策的擬訂,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全省種子管理體系建設;承擔農作物種子南繁管理工作。
(三)承擔農作物品種管理,組織農作物種子質量田間糾紛鑒定。
(四)組織農作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權保護和管理工作。
(五)承擔種子質量管理,具體實施種子質量監督檢測,負責農作物種子檢驗員和種子檢驗機構考核管理。
(六)承擔收集、分析種子產業信息,指導種子市場調控;組織救災備荒農作物種子貯備、調撥及監督檢查。
(七)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優質農產品開發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指導名特優新農產品開發服務、農產品營銷服務工作。
(二)指導全省農產品營銷服務體系建設;承擔農產品營銷管理培訓工作。
(三)承擔國內農業會展、農產品展示展銷等工作。
(四)承擔農產品品牌建設的具體工作。
(五)承擔農產品產銷對接、農商對接工作。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項目服務中心
主要職責
(一)承擔省級農業項目儲備庫建設,指導有關農業項目的前期服務工作。
(二)參與農業項目檢查工作。
(三)承擔農業基本建設項目、財政支農項目績效評價的業務指導。
(四)承擔農業系統項目管理人員培訓工作。
(五)參與提出有關農業發展的財政、稅收和金融政策建議。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牧業對外經濟協作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省農業外事工作。
(二)承擔全省農業“走出去”的管理和指導工作。
(三)承擔全省農產品及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管理和調控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省開拓農產品國際市場。
(四)承擔全省農業利用外資工作。
(五)承擔省級農業對外綜合開發區管理、指導、協調、服務工作。
(六)承擔對台農業交流與合作工作。
(七)指導農產品進出口企業協會工作。
(八)完成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生態與能源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擬訂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規劃、計劃、政策,並具體實施;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二)參與擬訂農業生態環境規劃、計劃、政策,參與農業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循環農業建設。
(三)承擔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技術推廣的業務指導。
(四)制(修)訂農業生態與能源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
(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農村節能減排以及秸桿等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業務指導。
(六)承擔農業資源環境與農村能源信息統計,負責農村能源職業技能培訓與鑒定工作。
(七)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宣傳中心
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省農業系統宣傳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承擔農業政策、法律法規和農業先進適用技術、農業先進典型等宣傳。
(三)參與擬訂農業文化產業發展的規劃、計劃、政策,並具體實施。
(四)承擔農業聲像資料、檔案的攝製、收集與管理。
(五)承擔與媒體聯絡、涉農輿情監測等農業宣傳工作。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教育培訓中心
主要職責
(一)承擔農業教育培訓和農業廣播電視學校工作的業務指導。
(二)承擔農業中等職業教育。
(三)承辦農業系統幹部、職工業務培訓工作。
(四)承擔農民職業教育和農業實用技術、綠色證書等培訓工作。
(五)承擔國家批准的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工作。
(六)承辦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浙江省農業信息中心
主要職責
(一)參與農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計劃、政策和相關標準的擬訂,承擔農業信息化建設具體工作。
(二)指導全省農業門戶網站建設。
(三)組織全省農業信息資源開發、農業行業資料庫建設;承擔農業信息網路和浙江省農業廳電子政務安全運行監管、應急調度。
(四)承擔省農業地理信息系統、農業應急視頻指揮系統等的運行管理和技術維護。
(五)承擔農民信箱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承擔浙江省農業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信息公開指南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本機關編製了《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參閱。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範圍
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範圍參見《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公開內容包括本機關機構人事情況、政務動態信息、行政許可、業務統計及監督檢查情況,本機關制訂的政策、規範性文件、規劃計劃等。
(二)公開形式
對主動公開信息,主要採取網上公開和在公共查閱室公開兩種形式。公開信息網路域名為浙江農業信息網。公共查閱室設在廳機關大樓六樓檔案室。
對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信息,本機關將適時通過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渠道公開。
(三)公開時限
本機關將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自信息產生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二、依申請公開
(一)公開範圍
申請人可以到本機關查閱除主動公開以外的其他信息。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信息,本機關不予公開。
(二)受理機構
廳機關大樓一樓辦證大廳,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3:00-5:00;。
(三)申請程序
1.申請的提出
向本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詳細填寫《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式樣附后,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在受理點領取,也可在浙江農業信息網站上下載。
為便於答覆,實行一事一議申請原則,對每件申請公開事項填寫一份申請表。
2.申請的方式
(1)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浙江農業信息網通過信息公開受理信箱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2)信函、傳真申請。填寫:《申請表》后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應在信封左下角註明"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直接將《申請表》傳真給受理機構。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浙江省農業廳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當場填寫《申請表》提出申請。
申請人申請獲取與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當面提交書面申請。
本機關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諮詢相應服務業務。
3.申請的處理
(1)審查。本機關受理機構收到申請后,對申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要件不完備的將及時告知申請人予以補正。
(2)登記。對於《申請表》填寫完整且申請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證明的申請將即時登記。
(3)答覆。本機關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
①屬於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②屬於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部分公開的理由;
③屬於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
④不屬於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儘可能告知申請人該信息的掌握機關及聯繫方式;
⑤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實際情況。
(四)有關費用
信息原則上免費向社會公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將依法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
三、監督方式
申請人可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向駐本機關監察室申訴或投訴,也可以向監察機關舉報,還可以通過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本機關辦公地址:杭州市鳳起東路2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