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

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The 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簡稱為DSM)由美國精神醫學學會(American Psychiatric Association,簡稱為APA)出版,是一本在美國與其他國家中最常使用來診斷精神疾病的指導手冊。

定義


雖然這本手冊受到心理學家與精神病學家的廣泛接受,但是當中的精神疾病列表卻備受爭議。其中最有名的就是手冊第二版(簡稱為DSM-II)中將同性戀列為精神疾病的一種;這個條目在1973年由APA投票通過予以移除(請參看同性戀與心理學條目)。
發展
DSM之所以被發展出來,一開始是為了提供更多客觀的辭彙給精神病學研究。在DSM之前,精神病學家之間的溝通並不統一,尤其是在不同的國家間。建立特定判准亦是為試圖使有關精神健康的研究更為容易。而多軸系統的設立是為了產生病患之更完整的圖像,而不僅僅是簡單的診斷。
DSM的判准與分類系統建立在主要由精神病學家所參與的會診以及委員會會議上。因此,DSM的內容並沒有反應關於心理病理學(psychopathology)的議題的所有意見、比如情緒困境(emotional distress)及社會功能(social functioning)。而且關於那些判准與分類,也沒有任何客觀的、生物可驗證的(verifiable)標準。這些判准,以及它們被臨床醫師應用的方式,至少在某種程度上被文化差異影響,且周期性地被修改,以反映當代的社會地景(social landscape)。視為精神的觀點違常隨著時間而改變。例如,在1973年的精神病學表決之前,同性戀被列在DSM中,當作可診斷的精神疾病。我們現在也知道,某些精神違常的診斷被人們對性別角色的期待所影響。也就是說,在診斷的判准沒有提及性別的情況下,臨床醫師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來診斷女人與男人的行為。

簡史


第一版(簡稱為DSM-I)於1952年出版,當中列有60種不同的精神疾病。
DSM-II於1968年出版。
以上這兩版大量受到心理動力學方法的影響。所謂正常與非正常之間並沒有一個準確的區別,所有的精神疾病都被視為一種對環境事件的反應。精神疾病存在於一整個行為連續光譜之上。因此,每個人多多少少都有非正常的部份。那些不正常部份越嚴重的人,在功能運作上就擁有越多的困難。
前面幾版的DSM對精神病(psychosis)與神經官能症(neurosis)作了一個區分。精神病是一種嚴重的精神疾病,其特色為與現實脫離。精神病通常會有幻覺、妄想與非邏輯性思考(illogical thinking)。精神官能症是一種比較輕微的精神疾病,其特色為將現實扭曲,但並沒有完全與現實脫離。精神官能症通常會有焦躁(anxiety)與憂鬱(depression)。
第三版(簡稱為DSM-III)於1980年出版,放棄了心理動力學觀點,改而使用一套醫療模式為主要診斷方法,使正常與不正常之間有了一個明確的區分。 DSM變成了一個「非理論性」的手冊,因為它不探討精神疾病的成因。
1980年版出版DSM-III后,傳統的對於神經症和精神症的劃分就被取消了。神經症性障礙(neurotic disorders)或稱為神經症,最初指相對較為普通的心理問題,個體沒有腦異常的跡象,沒有表現出廣泛的非理性思維,沒有違反基本的規範,但體驗到主觀的痛苦或自我挫敗的模式或不適當的應對策略。精神症性障礙(psychotic disorders)或精神症,被認為在性質和嚴重程度上有別於神經性障礙。神經症患者的行為非常顯著地偏移了社會規範,還伴有深度的理性思維和一般情感過程的混亂。
第三版的修訂版(簡稱為DSM-III-R)於1987年出版。
第四版(簡稱為DSM-IV)於1994年出版,包括297種病症。
2000年出版DSM-IV的修訂版,簡稱為DSM-IV-TR。
目前最新的版本為第五版,已在2013年5月23日出版公布,簡稱DSM-V。

診斷系統


DSM在第四修訂版中將精神病學的診斷系統化為五個軸:
第一軸:臨床疾患,可能為臨床關注焦點的其他狀況。用來報告各種疾患或狀況,唯人格疾患及智能不足除外。常見的第一軸違常包括憂鬱、焦慮、雙極性疾病或躁鬱症、過動症、與精神分裂
第二軸:人格疾患及智能不足。常見的第二軸違常包括邊緣型人格異常、分裂型人格異常、反社會型人格異常、自戀型人格異常,以及心智遲緩智能障礙。
第三軸:記錄了一般醫學狀況,能以許多方式與精神疾患產生相關性。
第四軸:用以記錄可能影響精神疾患之診斷、治療及預后的心理社會及環境問題。
第五軸:對功能之整體評估。使用的工具為GAF(Global Assessment of Functioning Scaling),由1到100分。
DSM的內容被一群職在創造一組可重覆且有意義的診斷的專家決定。雖然此些命名原先的目標是強化研究以增進診療,這些命名如今廣泛地被臨床醫師及保險公司採用。

分類


DSM-IV-TR將精神疾病分成以下16類:
通常初診斷於嬰兒期、兒童期或青春期的障礙(Disorders usually first diagnosed in infany, childhood, or adolescence)
譫妄、痴獃、遺忘及其他認知障礙(Delirium, Dementia, and Amnestic and other Cognitive Disorders)
由軀體情況引起、未在他處分類的精神障礙(Mental disorders due to a general medical condition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與物質使用有關的障礙(Substance-related disorders)
精神分裂症及其他精神病性障礙(Schizophenia and other psychotic disorders)
心境障礙 (Mood disorders)
焦慮障礙 (Anxiety disorders)
軀體形式障礙 (Somatoform disorders)
做作性障礙 (Factitious disorder)
分離性障礙 (Dissociative disorders)
性及性身份障礙(Sexual and gender identity disorder)
進食障礙 (Eating disorder)
睡眠障礙 (Sleep disorders)
未在他處分類的衝動控制障礙(Impulse-control disorders not elsewhere classified)
適應障礙 (Adjustment disorders)
人格障礙 (Personality disorders)

批評


根據最新消息,最新一期《心理疾病與精神療法》雜誌上的調查說,多數參與編撰手冊的專家與一些藥品製造商有著千絲萬縷的“曖昧”關係。在170名參與編撰1994年版《精神疾病診斷統計手冊》的專家中,有56%的人在1989-2004年間與至少一家製藥商有財務往來。並且這種財務關係花樣繁多,包括演講諮詢費、擁有公司股份、饋贈禮品、資助旅遊和研究。調查說,“這種令人生疑的關係在診斷領域的專家身上更為明顯,因為他們可以直接開出葯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