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

《大陸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是201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何勤華。對本書主要是對大陸法系的詳細詮釋。

圖書信息


作 者:何勤華 編 叢 書 名: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學術叢書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ISBN:9787511806666 出版時間:版 次:1頁 數:608裝 幀:平裝開 本:16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理論法學

內容簡介


本書的編輯,一如本研究會學術叢書的前九輯《法的移植與法的本土化》、《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20世紀外國司法制度的變革》、《20世紀外國民商法的變革》、《20世紀西方憲政的發展及其變革》、《20世紀外國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革》、《多元的法律文化》、《混合的法律文化》、《英美法系及其對中國的影響》(由法律出版社於2001年至2009年各年出版)的慣例,分主題論文、專題論文和附錄等部分。稍有區別的是,今年沒有整理“論點精粹”,而是附上了所有與會者提交的論文的目錄、出席會議的代表名單以及大會的議程,便於學術界對會議的了解和年會資料的積累,同時也體現了本書編輯方針的創新。本書的編輯,由本研究會秘書處承擔,負責編輯工作的有副會長兼秘書長李秀清以及周偉文、陳頤冷霞、王偉臣、李明倩、方堃、歐揚、吳玄、陳佳吉等華東政法大學的教師、博士生和碩士生。由於我們的學術水平和專業知識有限,編輯中可能存在各種問題和缺陷,還望各位原作者見諒。

目錄


一 主題論文
大陸法系法典化之理性
20世紀大陸法系私法地位衰落的內在原因
民法典的變遷:一種認識哲學下的考察
法學階梯式民法體系的邏輯構造與歷史演進
大陸法院團體主義之研究——歷史發展與理念基礎
日耳曼財產法中的團體主義——與羅馬財產法的比較及其歷史價值
對《德國民法典》的再分析:理論基礎、時代特徵與現代發展
孳息含義的演變:從羅馬法到現代民法
解讀西方傳統法律文化
羅馬共和憲政在威尼斯的延續與發展
法國“巴列門”史述評——以巴黎“巴列門”為考察主線
大陸法系對南非憲法的影響——以法、德兩國憲法對南非憲法的影響為例
權力中的律師——20世紀40~60年代美德兩國律師比較為視角
格勞秀斯的自然財產權理論
1812年以來西班牙的國家性質和政權組織形式的歷史嬗變——以各黨派之力量對比為主線
試析衣索比亞侵權責任法的立法模式
近代以來日本民法的繼受與變遷
從“耳後大秦珠。到《唐律疏議》——羅馬法對唐代契約法的影響
宗教功能缺位與法律精神疏離——近代中國移植大陸法的反思
晚清移植大陸法系實踐探討——以商事立法為例
清末民初的民事訴訟法及大陸法系的影響——以法典結構為視角
大陸法系刑法理論對民國初年刑事立法的影響
三權分立與真理論:孟德斯鳩分權學說在中國
我國侵權立法確立不作為侵權責任之探討——德國一般安全注意義務對我國的借鑒
潘德克吞法學對我國民法典體系構建的影響
分析當代中國法法系影響。的多元視角
二 專題研討
外國法制史年——成就、問題及展望專題研討會
我國法制史學科在我國的發展與展望
外國法制史與新中國法制建設內在關係的聯想
歷史的回眸與現實中的思考——外國法制史學科在中國年
淡定從容,為當所為——學會、學科與學人
外國法律史學科的成長和學術品格的養成——外國法律史學科發展年
特稿:何勤華新中國外國法制史學年
附錄1:外國法制史專著
附錄2:外國法制史博士論文
附錄3:以外國法制史博士論文為基礎出版的專著
附錄4:中國政法大學外國法制史教材編寫出版簡況
三 2009年會概覽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議程(瀋陽·2009)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出席代表名單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提交論文目錄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2008年度優秀論文獲獎名單
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第二十二屆年會綜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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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大陸法系(Continental Law System),又稱民法法系(Civil LawSystem)、羅馬一日耳曼法系(Romano Germanic:Family),是以羅馬法為基礎,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900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一個世界性法律體系,是在西方近代化過程中,歐洲各國復興羅馬法,依照法國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並將其強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而逐步形成的。其成員除法、德兩國外,還有比利時荷蘭、義大利、奧地利瑞士、西班牙、拉美各國以及非洲阿爾及利亞摩洛哥埃及利比亞突尼西亞亞洲的日本、印度尼西亞以及舊中國等。
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表現為:(1)主要法律淵源不同,前者以成文法典為主,後者則以判例法為主要淵源。(2)繼承羅馬法的程度不同。前者是在全面繼承羅馬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而後者只是採納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及概念、術語和方法。(3)法律體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在大陸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較明確,不僅法律體系完整,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們被視為嚴格執行法律的工具;而後者法律體系十分龐雜,法官在法律的發展中處於中心的地位,他們不僅是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釋者和法的執行者。(4)前者比較重視法律的理論概括,注重法典的體例排列,講求規定的邏輯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確性以及語言的精鍊;而英美法系一般強調法律的實際效用和經驗,重視從以前存在的判例中歸納推理出適用於新的案件的原則。(5)司法組織以及對程序法的重視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