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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進行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且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后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乃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進行所制定的法律。
民事訴訟如同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刑事訴訟重在國家刑罰權的實現,藉由刑事訴訟對於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並且加以處罰;行政訴訟則重在救濟國家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時所產生的錯誤。而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而須注意的是,民事訴訟法中規範的對象主要是針對民事訴訟的開始(起訴)、進行(審理)、終結(判決)之部分,另外就保全程序的部分亦是在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而就訴訟終結后的執行問題則是屬於強制執行法的問題。
民事訴訟法現代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它是法院審判民事案件和一切訴訟參加人進行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準則,是法院對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人的民事權益實行司法保護的程序。
狹義僅指民事訴訟法典,即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頒布的關於民事訴訟的專門性法律。
廣義除民事訴訟法典外,還包括憲法和其他法律有關民事訴訟的一切規定,以及其他有關的規範性文件。例如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 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見審判公開),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在宣告判決之前,應先進行調解。
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同民法等實體法有密切聯繫而又有區別。其聯繫在於:兩者是形式與內容的關係,民事訴訟法保證民法等實體法在社會生活中得到貫徹實施。其區別在於:民法等實體法規定行為規則和實體權利義務本身,民事訴訟法規定具體實現民法等實體法的訴訟規則和程序。
奴隸社會中,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沒有嚴格的界限,更沒有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明顯劃分。
西方國家
根據公元前18世紀古巴比倫《漢穆拉比法典》第256條規定:“倘彼無力償付彼所應償之物,則應用牲口將彼撕裂於此田中”。在這個請求償還財產的訴訟中,撕裂被告既有民事上賠償的意義,又有刑事上處以刑罰的意義。它以請求償還財產的訴訟開始,而以刑事審判宣告終結。在古代法典中,包含有明顯民事訴訟法規範的,首推公元前5世紀中葉的羅馬《十二銅表法》。該法第1表就對民事傳喚程序作出規定:“若〔有人〕被傳出庭受訊,則〔被傳人〕必須到庭。若〔被傳人〕不到,則〔傳訊的人〕可於證人在場時,證實〔其傳票〕,然後將他強制押送。”公元 6世紀拜占廷帝國查士丁尼時編纂的法典(見羅馬法)包含了更多的民事訴訟法規範,其中有審理個人之間糾紛的程序、裁判官所採取的強制手段,以及判決的執行等。
羅馬最古老的解決個人間糾紛的制度,稱為法律訴訟,其典型形式為“誓金法律訴訟”,因原告、被告都須交納一定的誓金而得名。所有後期的羅馬訴訟法,都是由它發展起來的。這種訴訟分為兩個階段:①法律審查階段。由行政長官對當事人的請求進行審查;②裁判階段。由法官對案件進行實質審查,作出裁判。敗訴的一方誓金被收繳國庫。當時法律訴訟只適用於羅馬市民。隨著商業的發展,基於調整羅馬市民與非羅馬商人訴訟關係的需要,程式訴訟逐漸取代法律訴訟,到公元2世紀中葉,成為訴訟的統治形式。程式訴訟仍分為法律審查和裁判兩個階段。其不同於法律訴訟的特點是:①各類案件的書狀都事先規定好必須具備的內容和形式。如書狀必須記明法官的指定,訴訟請求及其理由,裁決的提示等。②裁判官有權發布各種強制性命令,如強制當事人雙方達成口頭協議,要求被告履行某種有利於原告的行為,允許債權人直接取得沒有履行裁決的債務人財產等。還有權發布各種禁令,如禁止在公路上、河道中堆積污物等。③裁決不是由國家機關執行,而是由原告自己執行。例如,債權人可以扣押被告,直至他以工抵償債務為止,債權人還可以將被告(奴隸和平民)出賣給別人。
羅馬帝國時期,程式訴訟又為特別訴訟所代替。其特點是:取消法律審查和裁判兩個階段的劃分,案件自始至終由一個行政官吏進行審理;開始實行司法規費制度;對皇帝判決以外的一切判決,皆可提起上訴;判決不再由原告自己執行,而由國家機關根據原告的請求執行。這種特別訴訟已經具備現代民事訴訟的基本因素,它對歐洲各國民事訴訟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中國古代
西周時期(公元前11世紀~前771),按《周禮·秋官·大司寇》的記載,民刑訴訟開始有所區分。
“訟”和“獄”被認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訟”指民事案件,“獄”指刑事案件。“訟”和“獄”分別由不同的司法機關審理。“獄”由“司寇”審理。“訟”按訴訟標的性質而定,例如,交易貨物的訴訟由“市師”、“賈師”審理,疆界土地訴訟由“夏官”審理,婚姻案件由“地官”審理。西周法律還規定,訴訟當事人在審理之前,必須先交“束矢”,即一束箭,作為訴訟保證物品。當事人不出庭、不交“束矢”即認為敗訴;交“束矢”而不出庭者,將其“束矢”充公。這與羅馬古老的“誓金法律訴訟”非常相似,但中國古代的民事訴訟程序沒有得到進一步的發展。
歐洲各國封建時代早期的法律中,民、刑訴訟又一度不加區分。訴訟建立在自訴原則的基礎上,由起訴人自己收集和提出證據,法院只對訴訟過程進行監督,並對起訴人的請求作出裁決。在證據制度方面,除經過宣誓的證人外,實行神明裁判和司法決鬥。神判的方法多種多樣,主要是火與水的考驗,例如讓被告把手放在燒紅的鐵器或沸水中,如果在規定期間內沒有傷痕,便宣告無罪或勝訴。司法決鬥是由消極證言制度(單憑被告和證人的宣誓而否認對方的控訴)產生的。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只要被告及其證人通過誓言聲稱原告撒謊,法官便命令雙方決鬥。貴族有權拒絕和農奴決鬥。在法國,司法決鬥流行非常廣泛,甚至出現了專門從事代別人決鬥的職業鬥士。決鬥不僅適用於原告和被告之間,還適用於當事人與證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司法決鬥代替了全部訴訟程序,其中也包括上訴程序,因為當事人向法官的決鬥,也就是對法官裁決的上訴。
歐洲各國封建時代後期,在刑事訴訟法粗具規模的基礎上,形成了完備的糾問式訴訟,這同樣適用於民事訴訟:實行有罪推定原則;通過刑訊逼取被告的口供;訴訟秘密進行;並採用法定證據制度,即每一種證據的效力都由法律預先規定,而不是由法官決定。
13世紀以後,隨著羅馬法的復興,法、意、德等歐洲國家的民事訴訟法規,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對於英國沒有產生多大的影響。由於英國陪審團和皇家法院制度的建立,以及由此而發展起來的習慣法和衡平法,形成了特殊的民事訴訟程序。其主要特點是:首先由原告、被告雙方提出事實和證據,在法官面前進行辯論;然後由陪審團就事實作出裁決,其裁決必須一致通過才有效。法官的作用只是適用法律和監督當事人向法庭陳述事實。此外,英國臣民在得不到普通法院公開處理時,最後可以向國王提出申訴,由王室顧問、大法官按照“公平”原則加以審理。根據這種申訴案件的判例,逐漸形成一種與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並建立了衡平法院,審理不屬於普通法院管轄或不能依照普通法判決的案件。
從17世紀開始,大陸法系各國普遍存在著建立統一的國家訴訟法的傾向。1667年,法國路易十四頒布的《民事敕令》(又稱《路易法典》),對於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交哪些訴訟文件,按照怎樣的程序提出事實和證據,以及當事人的辯論等,作出較為系統的規定。該敕令可以說是歷史上最早的民事訴訟法典的雛形。
中國封建社會
所頒行的法典,同歐洲各國相比,民事訴訟法規在法典中所佔比重很小。通過刑訊逼取被告的口供是法定的訴訟程序,既適用於刑事案件,也適用於民事案件,並對民事案件的敗訴一方處以刑罰。《唐律疏議·雜律》規定,違反合同欠款不還,凡欠一匹布以上者,違約二十日,“笞二十”;欠二十匹加一等,“杖六十”;欠三十匹加二等;欠一百匹加三等;笞杖外還要責令賠償。
18~19世紀之間,資本主義制度在世界範圍內確立后,為了保護私有制,適應審理種類繁多的民事案件的需要,資本主義國家正式制定了同刑事訴訟法分離而獨立存在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於1806年頒行了世界上第一部《民事訴訟法典》。義大利和德國相繼於1865年和1877年頒行了各自的民事訴訟法典。大陸法系其他國家也相繼頒行了自己的民事訴訟法典。這些法典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都進行過多次修訂。
資本主義國家民事訴訟法典的主要特點是:①以資產階級的民主訴訟原則代替專橫的封建司法。這些原則主要有審判獨立、陪審官參加審判、辯論、公開、直接等(見陪審制度、辯論原則、直接原則)。②以辯論式訴訟代替同刑訊密不可分的糾問式訴訟。辯論式訴訟的基本特點是把當事人看作訴訟事實材料和證據的主人,法院不能把當事人當作調查的客體和發現真實的手段,即不能向當事人逼取口供作為證據,而是根據雙方辯論,辨明是非,進行判決。③在訴訟證據制度方面,以法官自由心證制度代替法定證據制度。④建立起系統的民事訴訟程序,既有普通程序(第一審和上訴)和再審程序,又有特別程序,還分出簡易程序、仲裁程序等,形成了完整的民事訴訟程序體系。
英國和美國與大陸法系各國不同,在資本主義制度建立的早期階段,沒有制訂系統、完備的民事訴訟法典,仍然沿用歷史上留傳下來的判例法(民事訴訟判例),只是增添了一些與資本主義制度相適應的民事訴訟規範。19世紀以來,在英國和美國,作為民事訴訟程序法律根據的判例法作用下降,成文法作用上升。英國在1875年頒布了《法院組織法》。美國從19世紀中期開始,民事訴訟立法持續進行。美國聯邦國會於1911年通過《司法法典》,1938年美國頒布了《聯邦民事訴訟規則》,1975年又頒布了《聯邦證據規則》。英國和美國上述的民事訴訟立法,對傳統的訴訟程序作了一些重大變更。例如,英國和美國的一些州取消了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的分別管轄制。對陪審團制,英國於1933年取消,美國一些州也已取消,另一些州雖仍保留,但進行了改革,人數由12人減為6人,裁決由一致通過改為5/6的多數通過。
19世紀末以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各國的民事訴訟法,有一種互相滲透的趨勢。法國在1975年頒行的《民事訴訟法典》中,進一步加強了辯論的因素,強調當事人及其律師適時地互相介紹各自的請求、事實和證據;實行對席審判,即必須在雙方當事人或代理人出庭時才能進行審判。美國則增加了糾問式訴訟的因素,如加強了法院發布訴訟規則的作用,並廣泛適用法院“禁令”,即關於可以採取一定行動或不可以採取一定行動的法院命令。法院以違反憲法或未履行憲法規定義務為理由,可以向團體和個人提出警告,不服從這種警告者,就要因“藐視”法院受審,處以罰金。法院“禁令”也適用於勞工問題,如可以隨時發布“禁令”,停止罷工。蘇聯的民事訴訟法 十月革命后,新經濟政策時期制訂了《民事訴訟法典草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於1923年7月7日通過,同年9月1日施行。法典共5編,473條。它是第一部社會主義的民事訴訟法典,貫徹了列寧關於國家干預民事法律關係和民事訴訟的原則,實行合議、陪審等制度。1961年12月8日,蘇聯最高蘇維埃又通過了《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民事訴訟綱要》,共6章,64條。綱要頒布不久,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於1964年6月通過新的《民事訴訟法典》,共6編,438條。
《民事訴訟綱要》和新的《俄羅斯聯邦民事訴訟法典》,繼承了以前的民事訴訟立法,修訂、增加了以下主要內容:①把民事訴訟的法律調整限定在法院審理的範圍以內。由於國家仲裁機關的建立,它們的活動另有法律專門規定,民事訴訟法不再調整法院以外其他機關的活動。②增加了法院審理行政法律關係案件的許可權。③增加了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 是在人民革命政權建立過程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就曾頒布《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1934年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司法程序》。抗日戰爭時期,各抗日根據地先後公布了不少單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如1942年的《晉冀魯豫邊區民事上訴須知》、1943年的《陝甘寧邊區軍民訴訟暫行條例》等,並在司法實踐中創造了巡迴審判和人民調解的經驗,因而1942年公布了《晉西北巡迴審判辦法》,1943年公布了陝甘寧地區政府的《民刑案件調解條例》,把巡迴審理、就地辦案、人民調解和政府調解的經驗制定為法律條文,為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民事訴訟法,在基本原則等方面奠定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初期,1954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人民法院組織法》,政務院頒布《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民事訴訟制度的建設進入一個逐步完善的新階段。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分為四級(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實行兩審終審、陪審、公開、合議、迴避、上訴、審判監督、執行等制度。1956年和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後兩次總結各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制訂了文件,發交各級人民法院參照執行。1976年10月以後,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時期,為適應社會主義建設,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制委員會,於1979年9月開始起草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民事訴訟法。1981年12月召開的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原則上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根據大會的授權,在1982年3月8日召開的第22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隨即公布,於1982年10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