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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學校頒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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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位
由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學校頒發證明
學位證書由具有學位授予權的學校頒發。學生完成高等院校的學位培養計劃,成績合格,學校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授予該生對應學科的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位是證明學生在相應學科的知識、能力和學術水平的重要標誌。學位不是學歷,有學位不一定有學歷,有學歷也不一定有學位。
在職研究生只有學位證,沒有畢業證。畢業證書證明該生的學歷,而學位證書能證明該生的獲得的學位。因此,在職研究生只有碩士/博士學位,沒有研究生學歷。自2017年起,在職研究生納入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體系中,學業修滿,頒發標註有“非全日制”的畢業證和學位證,證明其非全日制研究生學歷和對應的學科學位。
學位是標誌一個人學歷的頭銜,即一個人通過學習取得學識及相應學習能力程度的標誌,由國家授權的高等學校頒發。一般包括學士、碩士、博士三種。學位和學歷的區別:學位是學歷的標誌,不和學校學習的經歷或學歷掛鉤;而學歷則必須是學校學習的經歷。所以有學歷不一定有學位,沒有學歷一定沒有學位。
現代世界各國和地區的學位制度一般有所不同,有3個,4個甚至是5個等級,但每個等級劃分中,一定會有學士、碩士、博士這三級,有些國家或地區還會有副學士,副博士這樣的等級。一些國家和地區的學位設置有著本地獨有的特色。
博士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力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本專業的最高學力水準的學位稱號。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學位體系中,博士學位是最高的一級。日常生活中也只有博士學位會特別與姓氏結合被尊稱為某某博士。而博士英文同醫生一樣是Doctor。基本上博士論文必須包含該領域創新又有深度的內容,並通過同行學者審查方能取得博士學位。
副博士學位(俄制),俄語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前蘇聯、分裂的俄羅斯、烏克蘭、朝鮮等流行俄式學制的歐亞國家的1種頒授給研究生的學位,級別比碩士學位高,相當於博士學位,低於俄式學制的全博士學位(相當於博士后)。在取得副博士學位后,研究生才能夠修讀全博士。
碩士是一個介於學士及博士之間的研究生學位(Post-Graduate),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徵具有基礎的獨立的思考能力。擁有碩士學位者,通常象徵掌握並專精於某一學術領域或職場專業。在主攻的學術領域中,合格的研究生必須要能同時了解學術理論與現實狀況,運用理論來分析、審辯式思維和專業運用知識。並且比學士更能解決複雜問題,擁有更加獨立和縝密的思考能力。
學士學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階段授予的學位名稱。它表示學位取得者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一種源自美國和加拿大的學位等級,四級學位系統中等級最低的一種,低於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修讀者一般須在社區學院或專科學院修讀兩年,通常無需通過論文考核。與之最接近的中國內地教育資歷為大專文憑(但通常大專文憑取得者須在大學全職學習三年)。在我國台灣和香港有這種學位,但中國大陸並沒有也不認可。
中國的學位制,嚴格說來是近代才開始建立的,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已有類似今日學位制的涵義。隋煬帝大業三年(607)正式設進士科,實行以策取士,這是科舉取士的開始。唐代的科舉制度已經比較完備﹐而且科目繁多,武則天統治時期已有殿試。宋代大體沿用唐制,以明經﹑進士兩科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為進士科。由“道”(當時行政區劃的名稱)考試及格者稱“貢士”和“舉人”,送中央禮部考試﹐及格者稱“進士”,明代科舉制度尤為完備,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清代科舉制度與此大致相同。
中國引進西方學位制始於20世紀30年代。1935年4月,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國的學位體制,制定並頒布了《學位授予法》,但並未能全部實施。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曾先後三次擬實施學位制度,但由於種種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實行。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推行的三級學位制,並從198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982年6月我國的首批博士學位產生。至此,我國的學位制度才全面趨於完善和成熟。
在國外,學位制度是從中世紀開始出現的。它的歷史是和文憑﹑證書密切聯繫的。
埃及的埃爾-艾扎學校(Al-Azhar)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學校(Al-Qarawjyin)都曾向畢業生授予過一種ijazah(伊斯蘭世界的任教證明)。歐洲中世紀大學對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加以認可,由基督教教會當局批准,授予碩士學位。這種學位僅僅是“教師”的代名詞。1180年後,法國巴黎大學授予了第一批神學方面的博士學位。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很多國家建立了學位制度,但在近幾十年學位制度才得到迅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世界上第一批大學誕生於12世紀或13世紀的歐洲。當時,在大學里擔任教師的必須是具有一定資歷而且能夠勝任教學工作的人。
在大學里,只有那些在3至4年時間內完成3門學科(即語法、邏輯、修辭)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學習,並且通過了相關考試的人才能被授予bachelor學位。當時所謂的“學位”僅僅是成為一名完全合格的大學教師的一個步驟或條件。這從英語單詞“graduate”(畢業,研究生)源於拉丁語中的辭彙“gradus”(即英語單詞“step”,步驟)也可見一斑。
今天,“master”(碩士)、“doctor”(博士)和“professor”(教授)這些代表學位與頭銜的稱謂表示了一個人在學術領域內取得的地位或成就的不同,但在中世紀的歐洲,這些術語所代表的含義並無明顯的差別。
學位證書
學位證書是證明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而授予的證書,在我國學位證授予資格單位為通過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學研究機構。
獲得學位意味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成績達到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授予並得到國家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歷。
比如你在一個大學修完該修的學分,所有成績及格,你就可以拿到該學校的畢業證。但是學位證是在所有成績及格的基礎上,有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國大部分學校都會要求學分績點達到2.0(通常即加權平均分為70分)以上才能被授予學士學位,否則只能拿到畢業證。
有些學校有特別要求,比如若出現考試作弊的行為,畢業時只能拿到畢業證,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目前我國大學的學位證書已不與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掛鉤。若干年前很多學校要求學生在校期間必須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否則畢業時拿不到學位證書,但該限制已經在最近幾年中陸續廢除。
目前很多人對於什麼是“學位”、什麼是“學歷”不是很清晰,經常混淆兩者之間的關係,下面是我國的相關規定:
我國目前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從學歷系列上講,主要包括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等六個方面。此外,還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舉辦的大學普通班。高等教育學歷文憑主要有三種,即:普通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結業)證書、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結業)證書。
學位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后”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學位
學位不等同於學歷,獲得學位證書而未取得學歷證書者仍為原學歷。取得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證書的,卻不一定能夠獲得碩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畢業證書;而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的,卻不一定能夠獲得學士學位證書。現在經常出現將學位與學歷相混淆的現象,如有的人學歷為本科畢業,以後通過在職人員學位申請取得了博士學位,這時,學歷仍為本科,而不能稱之為取得 "博士學歷"。
在職申請學位不是學歷教育。申請人在獲得學位后,只表明其在學術上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具有碩士學位畢業研究生的同等學力(學習能力的"力"),不涉及學歷。因此申請人的學歷並沒有改變,也不能獲得碩士研究生畢業證書。
在職研究生則是國家計劃內,以在職人員身份,部分時間在職工作,部分時間在校學習的研究生教育的一種類型。在職研究生在報名、考試要求及錄取辦法方面與脫產研究生相同。是經過學校錄取的正式研究生,可獲得研究生畢業的學歷。
博士后,又稱博士后研究員,指那些在取得博士學位之後在大學或科研機構中有限期地專門從事相關研究或深造的人。博士后工作的機構稱為“博士后科研流動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作為有期限的工作(研究)人員,在工作期滿后,必須退出博士後站點。它不是一種學位,將博士后看成是一種高於博士的學位,是對我國學位制度的一種誤解。
副博士學位(俄制),俄語Кандидат наук,前蘇聯、分裂的俄羅斯、烏克蘭等流行俄式學制的歐亞國家的1種頒授給研究生的學位,級別比碩士學位高,低於俄式學制的全博士學位(相當於博士后)。在取得副博士學位后,研究生才能夠修讀全博士。
要修讀副博士必須先完成4年的大學本科專業教育和2年的碩士研究生專業教育(或者是直接完成5年的大學專業教育獲得俄式學制的專家學位),再經過數年研究生階段的學習(一般為3年),通過專業、外語、哲學(含文史等各門社會科學)的資格考試,最終提出論文,並通過口頭答辯,才能得到學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國家教委、人事部關於獲得蘇聯、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后待遇的通知》:“獲得蘇聯及東歐國家副博士學位人員回國工作后,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條件,與國內獲得博士學位人員相同”,也就是說:在中國,副博士學位(俄制)學位被認定相當國內大學或歐美日各國大學授予的博士學位。
依我國台灣地區“教育部”2000年12月7日台(89)審字第89155812號函示:“大學畢業后修業3年,或碩士畢業后修業2年,取得俄國Kandidat Nauk學位文憑者,可直接采認等同我國博士學位送審助理教授資格。”,也就是說:在台灣,這個學位被認定相當歐美日各國和台灣本土的大學授予的博士學位,Kandidat Nauk是西里爾字母片語的拉丁化,漢譯為副博士。
2014年4月18日,中國學位認證受理預審中心正式啟動,開始受理中國學生學歷學位認證預審。據了解,該中心受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委託並授權,由北京留學服務行業協會承辦,主要負責中國學生學歷學位認證的材料接收、預審和複核工作,為留學生減輕認證過程中的繁瑣手續和不便,提供一站式服務。
2018年8月,教育部發出通知,凡在高等學校學生學籍學歷信息管理系統和學位信息管理系統相關資料庫中註冊的學歷學位,一律實行網上查詢和電子認證。實施電子註冊制度前的國內高等教育學歷學位,即2002年以前畢業的學歷信息和2008年9月以前授予的學位信息,將繼續通過人工核查提供書面認證。
學位制度 (Academic Degrees System):國家或高等學校為授予學位和保證授予學位的質量以及對學位工作實施有效的管理所制定的有關法令、規程或辦法的總稱。1980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標誌了新中國學位制度的正式誕生。
學位等級(Academic Degree Grades):對學位劃分的層次。為表明學位獲得者學術水平的差異,對學位劃分等級,形成學位層次,以不同的學術稱號授予學位。不同國家文化傳統和授予學位歷史的不同,對學位等級的劃分也不同。目前多數國家將學位劃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學士學位(Bachel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上多數國家通行的高等教育的初級學位。各國通常按照本國的規定或慣例,由高等學校授予不同學科門類的學士,例如文學學士、理學學士等。我國學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12個學科門類以及建築學專業學士學位。
第二學士學位(The Second Bachel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第二學士學位的授予標準是:已修完一個學科門類中某專業的本科課程,准予畢業並獲得該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再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本科專業(根據國家需要,也允許選擇同一學科門類中的另一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者,可授予第二學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的修業年限,一般為二年。
碩士學位(Maste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初級學位。碩士學位以大學本科教育和學士學位為基礎,分為學術性碩士學位和專業(或職業)碩士兩種類型。碩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第二級學位。我國碩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軍事學、藝術學等13個學科門類以及40種專業碩士學位。
博士學位(Doctor’s Degree):學位等級的名稱。世界多數國家通行的研究生教育的最高等級學位。博士學位是中國三級學位中的最高級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學術性博士學位和職業型博士學位。我國博士學位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軍事學等13個學科門類以及6個專業博士學位。
名譽博士學位(Honorary Doctoral Degree):世界多數國家通行授予的一種名譽性學術稱號。在授予的對象和條件上,各國要求不一,但一般都稱名譽博士學位。我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目的在於表彰國內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或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在學術、經濟、教育、科學、文化和衛生等領域,以及社會發展和人類進步事業中的突出貢獻。中國從1983年起,開始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學術性學位(Academic Degree):亦稱“科學學位(Scientific Degree)”。按授予學位的學術要求的性質和特點劃分出的一種學位類型。授予學術性學位的學術要求一般側重於理論和學術研究方面,如:具有進行創造性學術活動和較高水平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本門學科上掌握紮實廣博的理論知識等。哲學學位是歐美一些國家學術性學位的主要稱謂。
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s):學位類型之一。亦稱職業學位,中國教育體系所特有的一種學位類型,相對於學術型學位而言的學位類型,其目的是培養具有紮實理論基礎,並適應特定行業或職業實際工作需要的應用型高層次專門人才。專業碩士與學術碩士處於同一層次,培養規格各有側重,在培養目標上有明顯差異。
學位授予(Conferring of Degrees):指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學位申請者的申請,審核和決定向其授予學位以及頒發學位證書的活動和工作過程。學位授予活動必須在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的單位中有相應學位授予權的學科、專業進行。
學位授予權(Right of Degree-conferring):學位授予權簡稱學位授權。特指經批准獲得的向學位申請人授予學位的資格和權力。學位授權的來源在世界各國不一,主要有由國家授予,由大學授予,由地方政府授予等;還有一種情況是通過某種公認的形式,如大學協會或其它形式的大學評議組織等進行評價、審定和認可。我國學位授予權1985年以前由國務院批准,其後改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
學位授予單位(Degree Conferring Institutions):指經批准可以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機構。根據獲得授予權的學位等級,分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碩士學位授予單位和博士學位授予單位。
學位證書(The Diploma of Degree):頒發給個人的表明其獲得學位的證明文件。學位證書須由授予學位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統一編號,加蓋授予學位單位的鋼印,並由授予學位單位的行政領導人和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方為有效。如發現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授予學位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可做出撤銷授予其學位的決定,並收回發給本人的學位證書。
自2016年1月1日起,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證書將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設計印製,但不得使用國徽圖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昨天印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將結束“全國學位證書一個樣”的歷史。
學位服(Cap and Gown):是學位獲得者、攻讀學位者及學位授予單位的校(院、所)長、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及委員(或導師)出席學位論文答辯會、學位授予儀式、名譽博士學位授予儀式、畢業典禮及校(院、所)慶慶典等活動所穿著的正式禮服。學位服由學位帽、流蘇、學位袍、垂布等四部分組成。學位帽為方形黑色;博士學位帽流蘇為紅色,學士學位帽流蘇為黑色,校長帽流蘇為黃色;博士學位袍為黑、紅兩色,碩士學位袍為藍、深藍兩色,校長袍為紅、黑兩色;垂布飾邊處按文、理、工、農、醫和軍事六大類分別為粉、灰、黃、綠、白和紅色。
學位課程(Degree Courses)指定申請學位者必須經考試取得合格成績的課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畢業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在申請某一級別的學位時,必須通過相應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這些課程通常稱為學位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