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
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2011年更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是中國從事地理信息產業的非盈利性、全國產業性的社會組織,是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一級協會。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社團管理部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在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宋健 院士的積極倡導下,1992年10月由國家測繪局、國家科委等單位發起,1993年4月十八個部委、院校組成在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籌委會。
1993年5月召開第一次籌委會會議,1993年6月至9月登錄會員。
1994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社團登記證書。
協會更名
2011年7月8日,經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並建議,並經國土資源部、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同意,民政部批准,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更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社會公德,充分發揮社團組織的橋樑紐帶作用和“服務、自律、協調、維權”的職能,促進產業技術進步,規範市場行為,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竭誠為會員提供服務,努力推進我國地理信息產業健康發展,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一屆
1994年4月25日至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CAGIS)成立大會暨技術與經驗交流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期間召開了協會第一屆理事會,推選國務委員兼國家科委主任、中科院院士宋健為名譽會長,選舉全國人大常委、原航天工業部部長、國家科委副主任李緒鄂為會長,國家測繪局局長金祥文為常務副會長,中顧委委員、全國政協常委、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副主任郭洪濤、中科院院士王之卓、陳述彭、楊芙清為顧問,國家測繪局副局長楊凱為秘書長。周干峙、孫鴻烈、孫家棟、張文岳、朱爾明、楊凱、徐冠華、劉文甲、張巧玲、遲惠生、顏宏、林泉、王世雄、沈恭為副會長,王選、李德仁、史培軍等領導和科學家為常委理事。104人當選為理事。
1995年11月,李廣源接替楊凱,任協會秘書長。
1997年,按中央17號文件精神,對國家公務員縣(處)以上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再兼職協會領導職務的要求,選舉陳軍為會長。
199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核准登記第4號公告: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社會團體進行清理整頓通知的要求,依據國務院1998年10月25日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審核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符合要求,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為:社證字3409號。
第二屆
1999年8月17至20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廣東深圳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暨第五屆年會,132人當選為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陳軍、遲惠生、秦大河、曾瀾、李根洪、何建邦、江綿康、楊凱、孫玉國等32人當選為常務理事。大會推選陳軍為會長,陳述彭院士為名譽會長,遲惠生、秦大河、鄭立中、曾瀾為副會長。李德仁、孫鴻烈、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根洪為協會秘書長(法定代表人),並確定建立十個協會分支機構。
第三屆
2003年11月27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三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57名協會理事。推選陳軍為會長,喻永昌、史培軍、鄭立中、曾瀾、潘懋、王廣華、邵益生、鍾耳順為副會長。喻永昌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陳述彭為名譽會長,李德仁、高俊院士為協會顧問。李維森、江綿康、趙小凡、吳信才、孫玉國等44人為常務理事。
第四屆
2007年11月29日,中國地理信息系統協會在北京召開四屆一次理事會,大會選舉產生167名理事,推選國際攝影測量與遙感學會秘書長、歐亞科學院院士陳軍教授為會長,王廣華、任旺兵、劉永、孫玉國、何寧、宋關福、李加洪、李仲亮、李清泉、郝力、鍾耳順、潘懋為副會長。叢遠東為秘書長(法定代表人)。王丹、馮仲科、劉高煥、劉慧平、池天河、湯海(專職)、鄔倫、張清浦、曹紅傑、景貴飛、譚永傑為副秘書長。王丹、李莉、李永雄、江綿康、彭凱等46人為常務理事。
2009年10月增補孫冰、查中祥為副會長。
2009年5月增補白桂霞、李志剛、馮先光、孫紅春、張建仁、牛來有、孫冰、徐文中、姜德榮、李滿春、曹天景、高錫瑞等12人為常務理事。
:(一)研究我國地理信息產業的發展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向有關決策機關提出建議,並定期發布地理信息產業發展報告;
(二)服務會員,協調關係,加強行業自律,維護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三)開展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地理信息科技進步獎、中國GIS優秀工程獎)評選工作,開展軟體測評和認證;
(四)開展地理信息產業建設和發展方面的學術和管理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
(五)開展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
(六)開展政策法律諮詢,致力維護產業整體利益和企業權益;
(七)組織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新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舉辦科技成果、成就展覽;
(八)推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工作,促進地理信息數據共享機制的形成,接受有關管理部門的委託制定地理信息標準和審查工作;
(九)組織對地理信息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
(十)推動地理信息技術應用,促進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轉換,培育健康的地理信息產業市場;
(十一)建立與國外地理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地理信息技術合作和交流活動;
(十二)加強網站建設,編輯出版會刊、科普讀物、論文集及有關地理信息科技資料。
一、遵循國家賦予的職能,開展中國地理信息產業“服務、自律、協調、維權”工作,培育健康有序的地理信息產業市場;
二、研究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戰略和有關方針政策,向政府決策機關提出建議;
三、開展地理信息建設、應用、發展及學術和管理交流活動,推廣先進科技成果,推薦先進管理經驗,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四、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辦公室、科學技術部授權,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同意,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獎評獎表彰活動;
五、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學技術部委託,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軟體測評和認證工作;
六、受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科學技術部委託,開展年度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優秀工程評選和典型推廣工作;
七、開展地理信息技術服務,提供科技諮詢,承擔項目論證、成果鑒定、產品評優和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工作,舉辦科技成果、成就展;
八、開展就業服務,促進人才合理流動,對地理信息產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上崗培訓;
九、開展地理信息的標準化研究,開展地理信息產業標準制定和審查工作,促進地理信息產業數據共享機制的形成;
十、領導協會各工作委員會(分會)開展工作,出版會刊《地理信息世界》、科普讀物和有關地理信息文獻,建設協會網站。
十一、加強與國外地理信息組織和團體的聯繫,開展國際地理信息技術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二、完成國家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中國地理信息產業協會,簡寫為中國GIS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ociety,縮寫為CAGIS。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我國從事地理信息產業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具有法人資格、非營利性、全國行業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的住所位於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略)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成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團體)會員: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從事地理信息產業的生產、經營、應用、管理、科研和教學的企事業單位、部隊,依法成立的民辦企業、外資企業和社會團體,支持本協會工作,參加本協會活動,可申請和批准為單位(團體)會員。
2.個人會員: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包括港、澳、台的同胞及海外僑胞,本人從事地理信息產業工作,熱心和支持協會工作的,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五)凡長期從事本行業或本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並在地理信息界有較大影響的常務理事以上的會員,可作為榮譽會員。榮譽會員由會長辦公會推薦,理事全體會議通過,發給證書。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會員經秘書長辦公會審核批准,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核批准,報理事會備案;
(三)協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協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團體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優惠享有本協會提供的“服務、自律、協調、維權”和諮詢服務;
(七)其它按章程應享有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協會網站、會刊撰寫稿件。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行規、行約;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進行表彰和獎勵;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的會員代表由上屆理事會的理事、下屆理事會的理事候選人、各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本屆會員代表組成,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增補和更換理事、常務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第三、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含委託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含委託的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設立辦公會議制度,辦公會議在正副會長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副秘書長和協會秘書處正副主任等參加。辦公會議負責領導協會的辦事機構,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授權辦公會議負責行使常務理事會第十八條第一、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的職權。辦公會議必須有2/3以上成員參加。辦公會議的決定應形成會議紀要,發給常務理事和有關人員。若有1/5以上常務理事對辦公會議的決定提出異議,則辦公會議的決定暫停執行,重新召開辦公會議複議或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聲望高;
(二)在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富於開拓創新精神;
(五)支持和熱心協會的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辦公會議的彙報,對辦公會議的請示做出裁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交理事會或常務事理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
用;
(五)代表本協會簽署文件;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理事經所在會員單位推薦,理事會審議,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有下列權利:
(一)對協會領導機構成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選舉與被選舉權;
(二)按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規定,參與協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理事有下列義務:
(一)按時出席理事會,如確有原因不能出席的應派代表出席;
(二)積極參加協會的活動,及時反映會員的意見與要求;
(三)按協會規定,交納會費。
在一屆任期內,理事原則上不得變動,如遇理事退休或調動工作,則由其理事單位及時提出更換人選,按章程規定辦理變更手續。如在一屆任期內,理事本人不參加協會活動也不能派代表出席理事會,單位不交納理事會費的,下屆理事會不再予以考慮。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下設若干分支機構和直屬機構。
分支機構、直屬機構接受協會的監督、領導,制定明確的活動計劃,依照本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會費收取標準,並按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在:
①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前,書面徵求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意見;
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資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1年10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