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偶箋
禮記偶箋
今考《雜記》:“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 《檀弓》曰:“諸侯七個,遣車七乘。 ”《士虞禮》曰:“舉魚臘俎,俎釋三個。
《禮記偶箋》·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清朝萬斯大撰。
斯大有《儀禮商》,已著錄。是書與所為《學禮質疑》相表裡,皆欲獨出新義,而多不能自通。如謂《士喪禮》所云乘車、道車、稾車即是遣車,則士亦有遣車,鄭《注》謂士無遣車誤。又謂牲體不載於遣車。今考《雜記》:“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注》:“輤其蓋也。四面皆有章蔽,以陰翳牢肉。”而《既夕》記薦乘車,鹿淺幦、干笮、革靾,載旟,纓轡、貝勒,縣於衡。但稱鹿幦,則僅覆式之章,而無四面之章可知。又凡喪車之有輤者,《經》文必特著之。《雜記》曰:“其輤有裧,緇布裳帷。”又曰:“大夫以布為輤。”又曰:“士輤蒲席以為裳帷。”其於遣車,亦特著曰布輤。《士喪禮》經文於乘車詳及幦、笮、靾、旃、及纓轡、貝勒之細,而不著輤及四面之章,則異於遣車明矣。又《士喪禮》:“乘車載皮弁,道車載朝服,稾車載蓑笠。”而《雜記》曰:“遣車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粻。”蓋載牲兼載粻也,與載皮弁、朝服、蓑笠不同。乃斯大謂遣車載粻而不載牲,烏知載皮弁、朝服之車又豈容兼載粻乎?又鄭注“置於四隅”,謂以此遣車置於槨之四隅。故《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鄭亦云:“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蓋遣車小,故可以人舉之,置諸槨中。即斯大亦信其說。若《士喪禮》之乘車、道車、稾車,賈《疏》云:“此三車皆當有馬,故有纓、轡、勒。”則非人力之所能舉而槨之所能容也,與遣車安得合而為一?《檀弓》曰:“諸侯七個,遣車七乘。大夫五個,遣車五乘。”是遣車載牲之明證。乃斯大謂個與介通,七乘、五乘乃視七介、五介之數。今考《雜記》曰:“遣車視牢具。”《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遣奠,天子太牢包九個,諸侯亦太牢包七個,大夫亦太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大夫以上,乃有遣車。”據此,則《雜記》所云“牢具”,即《檀弓》所云七個、五個。惟遣車載牢具,故其數視牢具。其牢具有七個、五個,故《檀弓》有七乘、五乘。斯大乃謂遣車不載牲,於《檀弓》、《雜記》顯相剌謬。《特牲禮》曰:“佐食盛肵俎,俎釋三個。”鄭《注》:“個猶枚也。”《有司徹》曰:“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士虞禮》曰:“舉魚臘俎,俎釋三個。”《少儀曰》:“太牢則以牛左肩臂臑九個。”是個為牲體,諸經鑿鑿。斯大於《檀弓》乃廢個之正文而從介之借讀,影響甚矣。斯大又謂《雜記》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間月卒哭。若亦間日虞,則終虞與卒哭相去日遠,於《檀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后或間五日,或七日,或九日。今考《檀弓》曰:“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祔,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歸。”《注》曰:“有所用接之處,禮所謂他用剛日也。”賈疏《喪服小記》:“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後卒哭。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而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為變。大夫以上依時葬,及虞者后卒哭,雖遠,其間不復祭。”據此,則大夫以上虞與卒哭異月,本是常禮,為赴葬、赴虞者設,並不為大夫以上虞、卒哭異月設也。然則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故再虞、次虞,止間日一舉。若間五日、七日、九日一舉,則與弗忍離之意太遠。又《喪服》章:“大功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注》:“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據此,大夫於虞訖受服,《經》明雲三月受服,則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斯大謂大夫以上虞必與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屬臆測。又斯大謂魯有周廟,即頖宮也。魯立頖宮之學,以後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後人因頖宮祀文王,故以周廟為文王之廟。今考《文王世子》:“必釋奠於先聖、先師。”鄭《注》:“先聖,周公若孔子。”又曰:“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鄭注《周禮》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國子,死則以為樂祖,祭於瞽宗。”此先師之類也。斯大謂魯頖宮以後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未之前聞也。又考《襄公十二年傳》曰:“吳王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於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杜《注》“宗廟,所出王之廟。”又考《檀弓》:“兄弟吾哭諸廟。”若頖宮則鄭《禮器注》所謂郊之學也。為同姓哭臨,不應在郊學,則周廟非頖宮明矣。《昭十八年傳》:“鄭使祝史徙主祏於周廟。”豈亦曰頖宮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其他若謂周每年時祭皆祫,《儀禮》、《覲禮》與《曲禮》天子當寧而立曰朝,本是一禮。深衣十二片,四片屬於內衽,四片屬於外衽。其誤已於所為《儀禮商》、《學春秋隨筆》、黃宗羲《深衣考》中辨之。至謂祭天之圜丘即《覲禮》之方明壇,則尤駭見聞,不足深詰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