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包括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和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量的交易。
外幣交易可以有多種多樣的形式,常見的外幣交易有:
(1)企業購買和銷售或提供以外幣標價的商品和勞務;
(2)為融資目的將以外幣標價的應收款或應付款進行互換的行為;
(3)企業作為應履行的期匯合同的當事人;
(4)企業基於其他原因取得或處理按外幣計價的資產,承擔或清償以外幣計價的負債。
外幣交易:指企業以功能貨幣以外的貨幣(即外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接受投資以及籌資等交易
外幣報表折算:指從事跨國經營活動的公司,採用其功能貨幣來重新表述部分財務報表中按外幣計量的資產、負債、收入和費用等項目的會計程序和方法。
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貨幣性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短期借款、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因結算或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由於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后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企業的匯兌收益,應計入收入總額中的其他收入,作為應稅收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這些交易活動包括:企業買人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通常情況下指以外幣買賣商品,或者以外幣結算勞務合同,如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居民企業向國外出El商品,以美元結算貨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如企業借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表示的資金、發行以外幣計價或結算的債券;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幣現金捐贈等。在這些交易活動中,由於交易發生與確認實現時的匯率變化。將會產生匯率差,可能產生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
第三,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企業所擁有的貨幣性資產、負債。可能是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量的,在納稅年度終了時,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為標準,折算為人民幣計算納稅,此時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若不同於企業取得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率時,就可能產生匯兌損失。這屬於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稅前扣除。
但稅法只規定貨幣性資產、負債的匯兌損失允許在稅前扣除,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失沒有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應作納稅調整。
第四,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的匯兌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如果已經計人有關資產成本的話,那麼這部分匯兌損失可以通過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等方式予以稅前扣除,假如直接作為匯兌損失在稅前扣除。就違背了稅前扣除不得重複扣除的原則;如果發生的匯兌損失,是由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部分所產生的,這部分損失應所有者負擔,屬於稅後利潤分配問題,故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1.外幣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幣交易的核算,首先應設置外幣賬戶。企業應設置的外幣賬戶主要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等貨幣資金賬戶,以及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應付職工薪酬、應付股利、預收賬款等債權債務外幣賬戶。注意,應付職工薪酬是可以設置外幣賬戶的,但是應交稅費不能設置外幣賬戶。在外幣業務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資產、實收資本等賬戶,屬於非外幣賬戶。企業應在涉及外幣業務的賬戶中按外幣種類分別設置明細賬戶,詳細反映外幣賬款的收付結存情況。
不允許開立現匯賬戶的企業,可以設置外幣現金和外幣銀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幣賬戶。
其次,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即期匯率通常是指當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外匯牌價的中間價。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
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是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通常是指當期平均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等。通常情況下,企業應當採用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匯率波動不大的,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但前後各期應當採用相同的方法確定當期的近似匯率。
再次,匯兌差額的會計處理,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外幣貨幣性項目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貨幣性項目分為貨幣性資產和貨幣性負債。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長期應收款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等。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應當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需要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按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后,再計提減值準備。
(2)外幣非貨幣性項目
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包括存貨、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
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除其外幣價值發生變動外,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對於交易性金融資產等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相應的匯率變動的影響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外幣兌換業務
外幣兌換業務,包括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向銀行結匯、購匯以及用一種外幣向銀行兌換成另一種外幣等。
(1)企業把外幣賣給銀行
企業把持有的外幣賣給銀行,銀行按買入價將人民幣兌付給企業。企業按實得人民幣金額借記“銀行存款(人民幣戶)”科目,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貸記“銀行存款(外幣戶)”科目,因銀行買入價與折算匯率不一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2)向銀行購匯
企業向銀行購入外匯時,銀行按賣出價向企業收取人民幣。企業實際支付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摺合的人民幣之間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
3.借入或借出外幣資金業務
企業借入外幣資金時,按照借入外幣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同時按照借入外幣的金額登記相關的外幣賬戶。
4.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企業發生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時,應按企業選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入賬。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對所有外幣賬戶餘額按期末市場匯率進行調整,調整后的差額記入“財務費用”科目。
5. 外幣投入資本
外幣投入資本屬於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應當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