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模式

崑山模式

崑山模式的特點是通過復墾獲得一些非農建設用地的“額度”,土地轉讓權不全歸集體所有,農民也可以“單幹”,比起南海模式崑山農戶獲得更多土地增值收益

基本簡介


崑山模式
江蘇崑山的做法略有不同。那裡的村集體先通過復墾等方式獲得一些非農建設用地的“額度”,然後向本村農戶“招標”,由農戶或由農民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例如“投資合作社”或“富民合作社”)聯合投資修建標準廠房、商鋪或打工宿舍樓向外來工商投資者出租。
據當地統計,1998年———2003 年間崑山新增建設用地共8.25 萬畝,其中新增集體建設用地約為2 萬畝。一般的做法,是村裡以50 年為期將土地有償出讓給農戶,並允許農民進行非農建設、投資和轉讓。這樣,原有僅限於農業用途的土地轉讓權就延伸為非農用途的土地轉讓權。
與南海模式一樣,這種做法也增加了企業用地的選擇性,從而適應工業化、城市化過程中多種多樣的市場要求。在某些情況下,用地企業的投資成本可以下降,而更重要的是減少了市場性合約的交易費用,使合約易於執行。
不同之處在於,崑山模式下的非農用途的土地轉讓權不再完全歸集體,而主要是通過集體與農戶的合約直接界定給農戶或農民的合作組織。
崑山的農民合作組織與南海的農民合作組織也有所不同。在我們調查的位於崑山市開發區的群益村,同時存在著農民的民營公司與農民股份合作社租用集體土地進行非農建設這兩種方式,農民既可以選擇加入合作社按股權分紅,也可以選擇自己租地修建廠房然後出租出去,有實力有能力的農戶往往就這樣“單幹”,而這又約束了合作社的分配行為,因為如果合作社給股民的分紅不多,農民就可以選擇單幹或幾個人合夥來干。我們了解到,群益村的農民合作社85% 的收益都分配給農民了,這在南海似乎是極為少見。崑山的做法使得農戶可以得到較多的土地增值收益,同時更充分地利用了農民中的企業家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