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
古代法
《古代法》是英國法學家亨利·薩姆奈·梅因創作的法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861年。
梅因在書中主要論述了主權、集體財產的早期形式、封建制度化的過程、各種古代法典、法學家在制定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土地所有權、長子繼承權、原始訴訟程序等問題。梅因否定自然法的產生和存在,認為“人生而平等”是“教條”,“自然狀態”是“幻想”,“社會契約”是“夢囈”,也否認主權的必要。
《古代法》被認為是梅因畢生研究工作的一個宣言書,凝集了他一生的主要法律思想。該書作為一部研究羅馬法學、法律史學的專著受到歷代法學家的推崇,並與19世紀孟德斯鳩所著的《論法的精神》相提並論。
《古代法》共10章,內容非常豐富,涉及到法學、歷史學和人類學等諸領域。梅因在此書中詳細考證了以羅馬法為代表的西方社會法律的發展狀況,並參照東方印度社會加以比較,從而清晰地揭示了人類早期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演化過程和它的一般規律。他指出,由“地美士第”時代發展到“習慣法”時代,最終達到“法典”時代是具有典型性的法的一般演化模式。所謂“地美士第”,指的是一種神的信念,即以神諭的形式來約束人們的行動。在上古時期,氏族首領都是假借神意的指示而做出判決的,並沒有形成一般原則,法還處於萌芽狀態;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發展到了“習慣法”階段,“習慣法”是為特權階級所秘藏的不成文法,其解釋權和行使權都操縱於少數特權者手中,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再後來,由於文字的發明,加上大多數人對於少數特權者獨佔法律表示不滿與反抗,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記錄下來,並公布為公眾所知曉,這使得法典時代最終來臨。在法典時代,人類社會劃分為靜止和進步的兩種社會,前者是東方社會,後者則是以羅馬法和英國法為代表的西方社會。在靜止社會中,法律不再改進,在進步社會中則需要繼續改革法律,以適應社會需要。
改革的方法有三種:其一是法律擬制,指對舊的法律規則和原則加以靈活的運用,如羅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用來補救原有法律的缺陷。如羅馬以裁判官法來補救《十二銅表法》之不足,而英國以衡平法來補救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法規。
第5版自序 | 第二章法律上的擬制 | 第七章遺囑和繼承之古今觀 |
第3版自序 | 第三章自然法與衡平法 | 第八章物權之遠史 |
第1版自序 | 第四章自然法的現代化進程 | 第九章契約之遠史 |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序介 | 第五章古代社會與古代法 | 第十章不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遠史 |
第一章古法典 | 第六章遺囑繼承之遠史 | 弗雷德里克·波洛克爵士后批 |
時代背景
《古代法》是於19世紀創作的,19世紀是科學的世紀,也是社會科學全面發展的時期,同時是法學作為一門真正的科學得以確立的時期。19世紀西方法學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突破了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一枝獨秀的局面,各種法學思潮紛至沓來,可謂異彩繽紛。不過,除了德國的哲理法學和歷史法學,這種發展主要是以英國為中心的。這一時期在英國出現的法學思潮即19世紀西方三大法學:邊沁倡導的功利主義法學,奧斯丁的分析法學和以梅因為代錶的歷史法學。這些法學思潮雖各具特色,但其共性是都具有社會實證方法的傾向,反對唯理性,批判自然法,強調社會現實中的法和歷史中的法,反映了當時西方資本主義發展的政治,經濟及文化現狀和新的發展要求。
個人背景
1847年至1854年間,梅因在劍橋大學任欽定民法教授,期間在1850年取得律師資格。兩年後他到倫敦四大律師學院任羅馬法和法理學的第一高級講師,他的講演曾受到法學界的普遍關注,其講義於1861年以《古代法》之名出版。
推崇羅馬法和成文法
梅因在這本書中對於羅馬法,是帶著一種崇敬的視角進行研究的。如在研究契約的早期史時,其他英國學者往往對於古羅馬時期長期存在的“口頭契約”形式感到不可理解,因為這種“口頭契約”的達成毫無憑證,“缺乏深思熟慮”,“如此疏於防範”。但梅因卻認為:“如果把享受法律思想的智慧約定詳細研究一下,並且記著在我們所涉及的社會狀態裡面,書面證據是很不容易得到的,那麼我以為,我們必須承認這種專門用以滿足他所要求達到的目的的這種問題的回答,可以公允地認為是一種高度巧妙的辦法。”這種對於羅馬法的讚譽在全書中不止一次提到,甚至使人產生這樣的感覺,他所研究的“古代法”只是羅馬法意義上的古代法。當然,梅因本人或許也意識到了這點,因此他在序中特別指出,“但他(指作者)本意不在於寫一篇關於羅馬法律學的論文”,只是因為羅馬法的資料比較廣泛,所以才必須把羅馬法當做一個“典型”的制度來看。然而,在通常的讀者看來,“典型”的羅馬法在全書中所起的作用已經遠遠超出一個“典型”的位置。於是,經典的“從身份到契約”的論斷就變成只是從羅馬法的經驗中所得出的結論。此外,《古代法》中體現出來的另外一大傾向就是對於成文法或者說法典作用的過分讚譽上。如他在文中寫道:“不論從現代的眼光看來這些‘法典’的特點是什麼,它們對於古代社會的重要性,是無法用言詞來形容的。”“如果十二銅表法沒有公布,羅馬人的文明將像印度文明那樣的無力和惡化,但至少這是可以斷定的,他們有了法典,才避免了那樣不幸的遭遇。”
具有強烈的批判和創新意識
古代法
不足之處
《古代法》的不足,是梅因在考察法律歷史時,跳過了從羅馬人到格羅托之間的幾個世紀,忽略了中古世紀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內,“自然法”轉變成為有無限活力和影響力的一種神聖概念。《古代法》導言中稱,對於梅因這樣有非常均衡感和透視力的人,這是一個奇怪的遺漏。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了關於古代社會的一系列重要論點,展示了古代法律發展的恢弘圖景。他開創性地運用了歷史和比較的方法,體現了他通過歷史來闡釋法律與社會之間關係的基本思路。梅因通過自己的努力開創了英國歷史法學在法學史上的地位,使得英國法學研究的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充實,並在使歷史法學成為19世紀的學術主流方面作出了貢獻。
《古代法》出版之後,很快便成為歐美學界廣泛閱讀研究的法律經典著作之一。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價值,在於作者向人們展示了一種全新的學習研究法學的方法,人們開始重視形成法律的各種力量,而不再只是服從先驗的自然法設想。
美國歷史學家J·W·湯普森《歷史著作史 下》:“梅因對世界的最大貢獻依然是他的《古代法》,這本書讀起來像文學作品,也像哲學。梅因主要關心的是文明的起源,他把立法史上豐富的材料當作工具,而不是當作目的來估價的。他的歷史的和比較的方法結束了奧斯丁實證主義法律學派的統治。”
亨利·詹姆斯·薩姆那·梅因(1822年~1888年),法律史學家,是歷史法學派在英國的重要代表與集大成者。1822年8月,梅因出生於英格蘭累頓附近,早年就讀於基督慈惠學院,后就讀於劍橋大學彭布魯克學院學習法律。1847年~1854年在該校教授民法,1850年取得律師資格。兩年後,他在倫敦的4個律師學院教授羅馬法和法理學,1862年~1869年他前往印度擔任總督府參事室參事和印度事務大臣參事室參事,曾經參與編纂印度法典。由於對印度古代法的深入了解,他回到英國之後擔任了牛津大學法理學講座的主持人、牛津大學三一學院院長和惠韋爾講座國際法教授,直到1888年去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