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法規
工資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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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主義國家的工資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採用“科學管理”或“合理化的勞動組織”等方法,制定出高效率的“標準的”操作方法和勞動定額,按工人完成定額的情況實行分級獎懲工資制。但無論是計件定額獎勵制,還是計時獎勵制,都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人勞動強度,以達到對工人實行最大限度的剝削的目的。
資本主義國家的無產階級,為了改善自己的生存條件,進行了長期的鬥爭,才迫使這些國家陸續頒布最低工資法。19世紀末,紐西蘭頒布了最低工資法(《工業調解及仲裁法》),到20世紀20年代,英、美、法、加拿大、挪威、瑞士、阿根廷等國也先後頒布了最低工資法。美國1938年制定的《公平勞動標準法》中,規定了最低的小時工資標準;私人企業僱主和工會經過談判簽訂集體合同來確定本企業的工資;聯邦政府及其所屬單位參照私人企業的標準由聯邦制定統一的工資等級表。40多年來,《公平勞動標準法》經過多次修訂,實行該法的企業、單位和職工人數逐步擴大。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各國有所不同。英、美、澳大利亞等國曾採用生活工資原則,以保障勞動者的生活為根據。法國、英國的部分職業局和1929年後的美國,曾採取公平工資原則,即對熟練程度、勞動效果和勞動條件相同的勞動,報酬也相同。紐西蘭等國曾採用企業負擔能力原則,測量全國的企業或各個單獨企業的負擔能力,來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國家兼用各項原則,以確定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立法的形式有定率法和工資委員會法兩種。前者具體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如加拿大1965年頒布的《勞工(標準)法》,規定了年滿17歲以上的工人每小時的最低工資。後者由熟悉工資問題的專家組成工資委員會,根據各行各業的特殊需要,具體確定最低標準。
英、美、法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除統一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期限外,沒有規定全國統一的各地區、各行業、各企業、各工種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工資等級、額外津貼等,職工工資(有的包括政府公務員)一般由勞資(或行政)雙方通過談判簽訂集體合同予以確定;有的國家政府雖然一般不直接干預工資的具體制定,但是在發生政治、經濟危機而認為有必要時,即採取限制增長或凍結工資的強制性措施。例如,英國在1972年底和1973年3月通過的《反通貨膨脹法》,就有這方面的規定。
中國的工資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中國沒有最低工資法。工資制度混亂而不合理,沿海地區的工資高於內地;輕工業部門高於重工業部門;帝國主義企業高於官僚資本企業;官僚資本企業又高於民族資本企業;男工高於女工,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32條,原則上規定了“人民政府應按照各地各業情況規定最低工資”。實踐上,私營企業的工資通過簽訂勞資集體合同的方式規定;國營企業的工資,有些由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法令規定,有些由企業行政在有關工會的協助下規定。
在1952年前後,各大行政區分別進行了第1次全國工資改革,根據按勞分配原則,建立了工人和職員工資等級制度。工人實行8級工資制,企業職員多數實行一職數級、上下交叉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少數實行職務工資制;根據各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性、技術複雜程度、勞動繁重程度和勞動條件,劃分產業工資順序,規定不同的工資標準;改革計件工資,建立新的獎勵工資制度。
1956年,國務院公布《關於工資改革的決定》,規定取消工資分制度,直接以貨幣規定工資標準;改進產業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以及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進一步改進職工的工資等級制度,將企業大多數的領導人員、職員和工程技術人員改為職務工資制。1978年,國務院發出《關於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的通知》,要求在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有條件有計劃地實行獎勵和計件工資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