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性定價

企業採取的定價策略

所謂價歧視性定價,實質上是一種價格差異,通常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在接受者之間實行不同的銷售價格或收費標準。

概念


歧視性定價是指同一種產品或服務,對不同的人索取不同的價格。這種做法早先只對在華的外國人實施,現在則日益泛濫,連公共交通都分本地人外地人而有不同的票價。
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條件相同的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售價,則構成價格歧視行為。價格歧視是一種重要的壟斷定價行為,是壟斷企業通過差別價格來獲取超額利潤的一種定價策略。它不僅有利於壟斷企業獲取更多壟斷利潤,而且使條件相同的若干買主處於不公平的地位,妨礙了它們之間的正當競爭,具有限制競爭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規基本上都對它作出了 限制。西方經濟學中將價格歧視定義為: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種商品向不同的購買者索取不同的價格。實行價格歧視是廠商為了獲取超額利潤的手段,要使價格歧視得以實行,一般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市場存在不完善性。當市場不存在競爭,信息不暢通,或者由於種種原因被分割時,壟斷者就可以利用這一點實行價格歧視。第二,各個市場對同種商品的需求彈性不同。這時壟斷者可以對需求彈性小的市場實行高價格,以獲得壟斷利潤。第三,有效地把不同市場之間或市場的各部分之間分開。地區封鎖和限制貿易自由的各種障礙往往有利於壟斷者實行其價格歧視,因此,反壟斷限制價格歧視應該儘力消除其實現的環境條件。

等級


根據價格差別的程度,可把價格歧視區分為三個等級:一級價格歧視,又稱完全價格歧視,就是每一單位產品都有不同的價格,即假定壟斷者知道每一個消費者對任何數量的產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貨幣量,並以此決定其價格,所確定的價正好等於對產品的需求價格,因而獲得每個消費者的全部消費剩餘。這是一種極端的情況,現實中很少發生。二級價格歧視,即壟斷廠商了解消費者的需求曲線,把這種需求曲線分為不同段,根據不同購買量,確定不同價格,壟斷者獲得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買主的消費剩餘。公用事業中的差別價格就是典型的二級價格歧視。三級價格歧視是指壟斷廠商對不同市場的不同消費者實行不同的價格,在實行高價格的市場上獲得超額利潤。

利弊


首先,歧視性定價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行得通,一種是顧客處於分隔的市場中,他們無法互相溝通,例如,本國顧客和外國顧客,同一商品在國內和國外有兩種價格;第二種情況是壟斷性商品,顧客只能從唯一的供應方得到商品,他們不能逃避壟斷者對他們的區別對待。這兩種情況都是競爭不充分引起的。根據擇優分配原理,商品和資源的最佳配置必須達到均一的邊際產出,在市場經濟中就是均一價格。所以歧視性定價將破壞資源的最佳配置,降低社會的經濟效率。在中國,歧視性定價幾乎都發生在政府壟斷的行業中,他們的目的,或者是減少虧損,或者是增加利潤。在減少虧損的情況下又往往和價格管制、定價低於成本並造成供不應求的現實有關。當然也有許多情況單純就是為了牟利,例如醫院收費(以及出國體檢等等)分公費醫療和自費醫療。對於廣大群眾而言,他們多數人不是經濟學家,政府的歧視性定價給他們的印象是政府為了賺錢而勒索他們,從而產生一種忿忿不平的感覺。
以上各種區別定價,不論是歧視性或優惠性,都不利於資源配置的經濟效率。更為重要的是政府的行為有示範作用,區別定價會誘發不法商人利用顧客信息不靈來宰人的行為。因為公平有效的定價是“長期邊際成本”,這種成本是一個確定的數,不能隨人而異。政府定價的任意性,破壞了市場規則,起了不良的示範作用。
在什麼情況下區別定價是有利的呢?如果廠商面臨一條向下傾斜的邊際成本線,換言之,由於擴大市場,使生產者能得到規模經濟的利益,在滿足了付高價的消費者之後,可以降價再滿足一部分只能出低價的消費者,從而使整個平均成本進一步下降。這一政策又有利於社會公平,因為低收入的人可以付較低的價格。例如我國的鐵路票價在提高到可以抵償全部成本並保證服務質量之後,不妨對內地的打工民工降低一點票價。我相信這樣的票價政策將既有利於效率,又有利於公平。但就目前而言,當務之急是大幅度提高運價,緩解供需矛盾,改善服務,保證安全,還談不上降價優惠的可能。

現狀與應對


價格歧視作為一種壟斷價格,它既是壟斷者獲取最大壟斷利潤的一種手 段,又會導致不公平競爭,理所當然地應該加以限制。但是,限制價格歧視並非要取消一切價歧視。在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公用事業中,對於一些不能貯存的勞務,採用高峰時期和非高峰時期的差別價格,將某些高峰需求調向低峰時期,可以更充分地利用其設備資源,對於社會來說,是具有積極意義的。美國 等西方國家的競爭法律均涉及價格歧視問題。美國反托拉斯法律制度一直將某 些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的價格歧視作為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加以研究和規範。根據《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的規定,從事商業的人在其商業過程中,直接或間接地對同一等級和質量商品的買者實行價格歧視,如果價格歧視的結果實質上減少競爭或旨在形成對商業的壟斷,或對競爭造成其他損害,則是非法的。違法價格歧視的構成要件是:實施價格歧視的主體包括商品的銷售者和購買者;價格歧視的標的物只是商品,不包括服務及無形物,且這 種商品必須是相同等級、相同質量,商品的銷售發生在美國境內的商業過程中;實施價格歧視的後果對市場競爭造成損害。
在中國,價格歧視行為還需要認真探討,區別情況進行規範。《價格法》 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經營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對具有同等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這裡所稱的“價格歧視”,是指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級、相同質量的商品或服務時,使同等交易條件的接受者在價格上處於不平等地位。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就同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對條件相 同的若干買主實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對具有同等條件的甲、乙企業,對甲 可以實行批量作價,對乙則不允許享受批量作價;或對甲可以討價還價,對乙則不允許;或因甲是本地企業,乙是外地企業就實行不同價格待遇等,從而構成價格歧視行為。價格歧視使條件相同的若干買主處於不公平的地位,妨礙了它們之間的正當競爭,具有限制競爭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國的反壟斷法規基本上都對它作出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