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光

楊麗萍創作舞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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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舞蹈藝術家楊麗萍所在公司起訴雲海餚一案公開審理。楊麗萍方訴稱,雲海餚餐廳內使用的裝潢對其《月光》系列作品著作權等造成侵害,同時造成不正當競爭,因此要求雲海餚方面停止侵權,並向其索賠100萬。
2017年9月楊麗萍公司工作人員發現,雲海餚餐廳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其運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涉案作品《月光》進行商業宣傳,將涉案作品複製成牆畫等作為餐廳主體裝潢的一部分置於餐廳顯眼位置進行展示,並在“雲海餚·雲南菜”的官方網站及微博中擅自使用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路傳播。
原告楊麗萍公司訴稱,《月光》系列作品由楊麗萍創作、表演、投資製作,其依法享有涉案系列作品《月光》 (包括但不限於舞蹈作品、攝影作品、美術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以及其他相關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三被告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在由其運營的主打“雲南菜”的餐廳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而上述行為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三被告所經營的“雲海餚·雲南菜”餐廳什剎海店與楊麗萍存在商業聯合、廣告代言等特定聯繫而產生誤解,進而使三被告取得競爭上的優勢,明顯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因徠此,楊麗萍公司請求法院依法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雲海餚餐廳什剎海店中使用、並銷毀《月光》系列產品,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