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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族

滅族

滅族(extermination of an entire family),是指古代酷刑。一人犯死罪而連及其父母妻子等整個家族被殺。在現代時期是指將整個家族消滅。

基本解釋


[ extermination of an entire family] 一人犯罪,誅滅全族。
此何進之謀也;我等不先下手,皆滅族矣。——《三國演義》

引證解釋


1、古代酷刑。一人犯死罪而連及其父母妻子等整個家族被殺。《東觀漢記·邳彤傳》:“信都王 捕系 彤 父弟及妻子,使為手書呼 彤 曰:‘降者封爵,不降者滅族。’”《敦煌變文集·捉季布傳文》:“藏隱一餐停一宿,滅族誅家斬六親。”明 沉德符 《野獲編·果報·景泰間逆黨》:“鑒 伏罪伏誅,遂滅族。”魯迅 《華蓋集·七》:“在學校里,不是還唾罵敵人的兒子,使他非逃回家去不可么?這和古代暴君的滅族的意見,有什麼區分!”
2、滅族刑是株連刑,一人犯死罪家族所有人都要死(即誅三族)。《新唐書 酷吏傳》記載“楊慎矜兄弟皆賜死,株連數十族。”楊慎矜、楊慎余、楊慎名兄弟乃隋帝楊廣的嫡系玄孫,楊慎矜唐玄宗時為御史中丞遷戶部侍郎。只因受李林甫的污衊就要連累這麼多無辜的生命。

誅九族


誅九族應來自於秦變法后的夷三族法,屬連坐。
“九族”也是指親屬。但“九族”所指,同樣諸說不同。一說是上自高祖、下至玄孫,即玄孫、曾孫、仍孫(古時稱從本身下數第八世孫為仍孫)、子、身、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一說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父族四是指姑之子(姑姑的子女)、姊妹之子(外甥)、女兒之子(外孫)、己之同族(父母、兄弟、姐妹、兒女);母族三是指母之父(外祖父)、母之母(外祖母)、從母子(娘舅);妻族二是指岳父、岳母。
“九族”一說的出現,與封建社會的刑法制度有很大關係。封建社會實行殘酷的株連法,一人犯法,尤其是犯大法,往往要被滅“九族”,即“株連九族”。

說法一

是指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
1. 父族四:指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出嫁的姐妹及外甥、出嫁的女兒及外孫。
2. 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
3. 妻族二:是指岳父的一家、岳母的娘家。
4. 凡與被滅族者有著血緣或者近親遠戚。
5. 自己。

說法二

中國古代“抄家”和“滅族”經常是伴隨使用的,目的在斬草除根--完全除去復仇的實力和人脈。少康中興“有田一成,有眾一旅”就是除之不盡的後果,伍子胥與吳伐楚是滅族不徹底的結果。因此,秦始皇開始有“族誅”的酷法,先是“夷三族”,後代越來越酷,由三族、五族到九族--父三族、母三族、妻三族。株連最廣的是明成祖殺方孝孺,誅其“十族”。

其它相關


民間也從那時開始,有了不能挖墳的習俗。
以法制嚴苛著名的明清最嚴厲的時候也是株連九族而唐朝竟是株連數十族。因一人有罪而牽連自己父母、妻妾、兒女、親人、朋友、鄰居等等和自己有關係的人都要倒霉遭殃都要死。前文“甘露之變”王涯的族人親朋更是倒霉、死得不痛快還要受腰斬的痛苦罪。其實唐朝藩鎮互相屠殺用滅族刑已習以為常,唐朝之混亂人性之惡毒可想而之,屠族滅門慘禍在混亂的唐朝為家常便飯。
一個貴族的形成需要百年以上的時間,一次滅族相當於拔一次根。楚滅若敖氏,晉滅荀智氏,明滅方孝孺,就這樣,九州內滅掉一群又一群生命,也消失了一支又一支文化。

典故


所謂九族,從己身往上數:父、祖、曾祖、高祖;再自己身往下數:子、孫、曾孫、玄孫,總共九族。所謂十族,外加門下學生,連坐被殺者達八百七十三人,其他外親之發配充軍者高達千餘人,時稱“瓜蔓抄”是也。
明太祖在位三十年,病歿,享年七十一。由於太子早逝,遺詔傳位於太孫允炆。方孝孺被稱為明初第一大儒,且是輔佐朱元璋孫子建文帝的重臣,桃李滿朝廷(其實是一大派系)。燕王朱棣打下金陵后,第一個要收服的就是方孝孺,偏偏這位老夫子一身傲骨,兩次見新皇帝都是披麻戴孝、嚎啕痛哭,朱棣低聲下氣請他代擬詔書(逼他表態),他只寫了【燕賊篡位】四個大字。朱棣問他:“難道你不怕死嗎?”方孝孺答:“要殺便殺,詔不可草。”朱棣:“難道不顧及你的九族嗎?”方孝孺:“不要說九族,誅十族也不怕。”這一下皇帝火了,在方孝孺九族之外,加上“門生”“朋友”湊成十族,統統殺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