族誅

族誅

族誅是死刑的一種,古代封建社會的殘酷刑罰。此刑法亦正正針對以家庭為本位傳統社會,例如古時的中國。當其中一位家庭成員犯下通番賣國、欺君犯上、密謀造反等滔天死罪時,當權者為免除後患、斬草除根就會對犯事者施行此嚴刑以鞏固自身政權。而族就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之合稱。

簡介


鄰近中國的韓國、日本和越南,亦曾使用這一種刑罰。而韓國製度中對“族”的定義與中國制度中的定義是幾近一樣。
在中國歷史中,族誅始於商朝。當時被稱為劓殄,乃族誅的初形,斬殺犯罪者及其後代之刑。后歷秦朝,發展為誅三族、五族、七族。至隋,被隋文帝廢除,惟被隋煬帝復行並擴至誅九族。於明朝,更出現史上唯一一次的誅十族

誅三族


或曰“夷三族”。而對於三族的說法,亦有不同。有說,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另說,則以父、母、妻為三族;亦有以父、子、孫為三族的說法。而於秦末時期被處以誅三族的丞相李斯和趙高就是史例之一。

誅九族


九族也有不同說法。漢代儒家則有二說,一曰,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即異姓親族。其中父族四就包括被處以者一族,即犯罪者之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另及姑母和其兒、外甥、外孫。母族三,即其外祖父母、姨母與她兒。而妻族二即是岳父和岳母。另一個說法就是由被處以者上推四代至高祖,下推四代至玄孫;橫推三從兄弟。即上至高祖、曾祖、祖及父,下至玄孫、曾孫、孫及兒,旁則由兄弟、堂兄弟、再從兄弟、表兄弟、乃至從族兄弟為止,通被株連。在韓國,真平王元年(正值中國南北朝),新羅國,就曾有伊阿餐柒宿和阿餐石品,二人因為謀反,於東市被誅九族。

誅十族


傳聞靖難之變后,燕帝登基,但方孝孺認為朱棣篡位,所以朱棣命其起草即位詔書,他寧死不從,更予以辱罵,於詔書上寫上“燕賊篡位”。屢命不從,朱棣終以誅九族相脅,然而他仍義無反顧地說:“即使誅我十族又怎樣?”終朱棣把其門生朋友歸入第十族,連同原來九族一併誅殺。最終共誅殺八百七十三人,因此事下獄及被流放充軍者亦數以千計。
但此說法有爭議,又缺乏史料記載,第一版《明史》中記述方孝孺等人之夷族誅死僅用了“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並夷其族”十五字。而在“四庫”版《明史本紀》中則改為了這樣的敘述:“丁丑,召方孝孺草登基詔,孝孺投筆,且哭且罵。帝大怒,泰、子澄亦抗辯不屈。遂與孝孺同磔於市,皆夷其族”。很顯然,無論是原本還是四庫本的《明史》,都沒有明成祖夷方孝儒十族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