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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

漢語成語

冒名頂替,漢語成語,拼音是mào míng dǐng tì,意思是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假冒別人的姓名,代他去幹事或竊取他的權力、地位。出自《西遊記》。作謂語、賓語、定語;指假冒。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執行,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七)》規定了冒名頂替罪罪名。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對組織指使冒名頂替入學加大處罰。

釋義


冒:冒充,以假充真。為了達到自己的某種目的,假冒別人的姓名,代他去幹事或竊取他的權力、地位。

出處


明·吳承恩《西遊記》第二十五回:“你走了便也罷,卻怎麼綁些柳樹在此,冒名頂替。”

典故


假冒別人的姓名,代他去幹事或竊取其權利和地位。《西遊記》四九回:“你這和尚,甚沒道理!你變做一秤金,該一個冒名頂替之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一○○回:“並且一切官場的毛病,甚麼冒名頂替、假札假憑等事,是尤為查察得爛熟胸中。此刻恰好碰了一個姓卜的獎札,如何不心動?”朱自清《經典常談.尚書第三》:“偽《古文尚書》孔傳如此這般冒名頂替了一千年,直到清初的時候。”

近反義詞


近義詞

濫竽充數、偷梁換柱

反義詞

名副其實

用法搭配


運用

作謂語、賓語、定語;指假冒

例句

為了防止他人冒名頂替,准考證上必須貼上考生照片。
吳敬梓《儒林外史》第二十四回:《牛浦郎牽連多訟事 鮑文卿整理舊生涯》:騙了卜家女兒,到這裡又騙了黃家女兒,又冒名頂替,多少混帳事。

法律法規


冒名頂替罪,出自刑法條文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二條)。
2021年4月26日,教育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再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組織、指使盜用或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草案對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將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的年限由“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修改為“二年以上五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