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2014年7月16日,新華社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分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主要任務,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5部分。總體目標是: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主要任務是: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妥善安置司勤人員;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這一實物供給模式弊端愈來愈顯現,突出表現在車輛配備範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車輪上的鋪張浪費問題。群眾對此意見很大,也引起社會各界關注。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一、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新中國成立以來,公務用車一直實行實物供給制度,對保障公務出行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傳統公務用車制度越來越難以適應形勢發展需要,車輛配備範圍過大、運行管理成本偏高、公車私用等問題日益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黨中央、國務院專門作出部署,強調要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近年來一些地方和部門進行了積極改革探索,為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
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重要舉措,是轉變政府職能、推進後勤服務社會化改革的重要內容,是順應民意、維護黨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快改革步伐。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一)指導思想
按照中央關於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要求,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加快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積極推進廉潔型機關和節約型社會建設。
(二)基本原則
1.創新制度、分類保障。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並適度補貼交通費用,從嚴配備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
2.統籌協調、政策配套。妥善處理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各種利益關係,科學制定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過渡、有機銜接。
3.統一部署、分步實施。各地區各部門按照中央確定的改革方向和原則制定改革實施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先行示範,地方黨政機關加快實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有序推進。
(三)總體目標
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全面完成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切實實現公務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車輛管理規範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三、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範圍要與差旅費保障範圍搞好銜接,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要做好遠距離公務出行的差旅費保障。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具體範圍由各地根據本意見研究確定。
規範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職務待遇和業務消費,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改革后不得再配備車輛;對保留的必要的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用車和事業單位業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取消與經營和業務保障無關的車輛。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要與年薪制、崗位津貼及國家相關財務管理制度等統籌考慮、相互銜接。
(二)合理確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各級黨政機關要從實際出發,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按照節約成本、保證公務、便於操作、簡化檔次的要求,確定本地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一定比例作為單位統籌部分,集中用於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統籌資金使用須公開透明,具體管理辦法由各單位制定。對特別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事項,各地可從實際出發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補貼標準差距不宜過大,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同一市(地、州、盟)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地方補貼標準層級劃分可不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層級完全對應。駐地方的中央垂直管理單位補貼標準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由中央財政負擔。
(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員
各級黨政機關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採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闢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人員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要依法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工作。
(四)公開規範處置公務用車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規範處置。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要制定處置辦法,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取消車輛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四、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定向化保障車輛管理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編製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機要通信、應急等車輛要充分考慮不同部門的工作差異,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備,保障到位。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逐步探索社會化監督的有效形式和具體辦法。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和優化配置相關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鼓勵各地建立跨部門綜合性執法用車平台。進一步精簡地方公務用車管理機構。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按月發放,用於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在編在崗公務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範圍、提高補貼標準。
(三)加強公務用車監督檢查
把公務用車配備和運行維護費用、交通補貼發放、車輛處置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及政務公開範圍。黨政機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佔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違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紀檢監察機關要強化監督檢查,及時受理群眾舉報,依法依紀嚴肅查處違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和公務用車管理的行為,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切實保障公務出行
鼓勵公務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務。各地要採取有效措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務體系,探索發展適合公務出行的市場化交通定製服務,增加社會化交通供給。及時解決公務出行遇到的實際問題,確保改革后公務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五、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嚴格工作紀律,明確工作責任。中央和地方分別建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明確工作機制,負責落實各項改革任務,確保改革紮實穩步推進,既要改成,更要改好。
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中直管理局牽頭,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協調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中央和國家機關所屬非參公事業單位、中央企業和中央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報中央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准后實施。
(二)精心組織,紮實推進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深入調查研究,細緻統計測算,周密制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時限要求,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儘快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本意見進行規範。
(三)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切實加強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輿論宣傳工作,做好政策解讀,闡釋改革的目的和意義,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使廣大公務人員和人民群眾了解、支持改革,努力為改革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為解決公務用車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十多年來,各地各部門因地制宜開展了改革探索,目前,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市、縣(區)層面開展探索,中央和國家機關14個部門也進行了車改。近幾年來,有關部門按照要求,在總結地方改革經驗的同時,研究擬定改革方案。黨的十八大后,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將這項工作列入了貫徹落實黨的八項規定的重要任務之一。2013年11月印發的《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方向、原則、重點任務作出原則規定。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和要求,國家發展改革委、國管局牽頭,中直管理局、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等六個部門組成工作班子,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意見》和《方案》。目前,文件經中央審議通過並正式發布實施。
根據方案,2014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應力爭基本完成公車改革;201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地方黨政機關公車改革;用2至3年時間,公車改革全面完成。根據方案,原則上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具體辦法另行制定。根據方案,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
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中央和國家機關每個單位可保留5輛以內機要通信、應急用車。《方案》明確,改革後行政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
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50%,一般地區不高於130%,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不同地區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
《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於2014年7月16日下發,核心內容是:
①取消一般公務用車;
②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
③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
④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
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有利於黨風廉政建設。長期以來,廣大群眾對車輪上的鋪張意見很大、反映強烈。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黨政機關貫徹落實改進作風、密切聯繫群眾八項規定精神的一項重要措施。二是有利於節約開支。目前,公車消費在“三公”經費佔比例較大,中央和國家機關達60%左右,從各地公開的“三公”經費看,地方比例更高。通過推進這項改革節約政府開支,建立節約型政府,可以把節約的財政資金更多用在刀刃上。三是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普通公務出行由實物保障轉變為更多地由公務人員個人自主選擇,更多地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實行社會化、市場化保障,有利於合理有效配置資源。
公車制度改革醞釀多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戰略部署,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第一年。落實中央部署,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最強烈的問題入手,以制度廉明,回應群眾關切;從自身改革做起,樹立黨政機關廉潔形象;從公信力入手,建立長效機制,根除群眾不滿意、不認同的突出問題。
公車改革是一項涉及面較廣的系統改革,是制度創新的改革。改革的方向是堅持社會化和市場化,將傳統的實物供給和粗放式公務用車管理模式,改變為與現代政府治理體系相適應的新型公務出行模式。改革的原則為創新制度、分類保障;統籌協調、政策配套;統一部署、分步實施。為保證改革有效實施,明確了改革的時間表和總體要求,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用兩到三年時間全面完成,基本形成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各級黨政機關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特殊公務出行實行定向化保障。
參加改革的機構範圍確定為: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全部參加改革。除了各級黨政機關外,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按照規範職務消費原則進行改革,對原符合車輛配備條件的崗位和人員,逐步按規定納入改革。
參加改革的人員範圍確定為:中央和國家機關在編在崗司局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地方地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原則上參加車改。考慮到地方實際情況,鼓勵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廳(局)正職主要負責人,市(地、州)、縣(市、區、旗)及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參改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須嚴格規範管理,不得再領取公務交通補貼。[1-2]
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是自上而下、統一部署的改革。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經過了反覆的研究測算,綜合考慮了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務等因素。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確定補貼標準要基於三個原則:一是改革后公務交通補貼支出總額必須低於改革前的公車運行支出總額。二是公務交通補貼僅保障城區或規定區域內基本公務出行需求。三是簡化檔次便於操作,各個級別間補貼差距不宜過大。
《方案》規定,中央和國家機關車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為:司局級每人每月1300元、處級每人每月800元、科級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意見》明確規定,地方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30%,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其他邊遠地區標準不得高於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
公務交通補貼屬於改革性補貼,不是職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務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長途出差。同時,要求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的名義變相發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取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
以人為本,對因取消公車而失崗的司勤人員不能簡單推向社會,主要採取內部安置的辦法,用多種方式保障其能夠繼續就業。要做好相關司勤人員的人事勞動關係變更、經濟補償發放、社保關係處理等工作,充分尊重和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車輛處置由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統一負責,其中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處置由國管局、中直管理局按職能分工負責。對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制定了規範處置辦法。通過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這項工作一定要公開、規範,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為了做到不浪費閑置公共資源,對一時處置不掉的公車,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車輛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過渡期由各地確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公車處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中央國庫。參改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車輛處置收入,按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公車改革涉及面廣、利益調整深刻,不是一項小改革,任務重、時間緊。要穩妥推出,更要確保做好,中央和國家機關要為全國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率先作出示範,力爭在201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各省要儘快啟動公務用車改革工作,已先行開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地區和部門要按《意見》進行規範,確保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改革任務。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公共部門的公車改革,要按照《意見》要求,專門制定方案,適時推出,限時完成。
各地區、各部門要健全工作機制,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明確改革時限。同時,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解決改革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方針政策都能落到實處。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反車改規定的行為,及時公布處理結果。各級審計機關對保留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配備使用、運行維護費用、取消的公務用車處置和交通補貼發放情況等納入日常和專項審計監督,並依法公開審計結果。
1994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中央黨政機關汽車配備和使用管理的規定》。
1997年,廣東省開始公車改革試點。
1998年,國家啟動部分中央機關的車改試點,並同時在浙江、江蘇、北京、湖南、重慶等地試點。
2003年,全國政協委員關於公車改革的提案引發熱議,由此出現了2004年前後的全國性公車改革高峰,北京、廣東等地試點公車貨幣化改革。
2004年,我國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編製和配備標準的規定》的通知。
2005年,杭州、北京等地公車改革相繼擱淺。
2009年,經過近7年的醞釀和試點,浙江杭州正式啟動市級機關公車改革,市局(副廳)級以下幹部一律取消專車,並向公務員發放公車改革補貼,補貼根據級別分9檔,最低每月300元,局級幹部每月2600元。
2010年初,昆明在市內四個轄區試點公車改革,實行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專用卡定額包干管理。
2010年3月,針對公車改革遭遇的難題,民革中央提交了《如何破解公車改革之困局》的提案,建議廳級以下官員全部取消專車,再次引發熱議。
2011年11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等三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降低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採購價格,明確要求排氣量不超過1.8升,價格不超過18萬元,這比此前的標準降了2萬元。
2011年11月 國務院法制辦公布《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公務用車社會化改革”。
2012年11月23日,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三部門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等。
2014年2月 發改委通知要求各單位抓緊完善《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
2014年4月 中國政府網發布國務院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部門分工的意見。意見提出,2014年啟動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由發改委牽頭。
2014年7月16日,我國發布《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和《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社會化,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司局級每月補貼1300元、處級800元、科級及以下500元,中央國家機關今年完成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