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傑

泛鑫案

江傑,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泛鑫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犯罪過程


2012年,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夥同江傑以收購的方式先後實際控制了浙江永力保險代理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簡稱永力公司)和杭州中海盛邦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中海盛邦公司)。2010年2月至2013年7月,陳怡、江傑先後以泛鑫公司、永力公司、中海盛邦公司名義,與崑崙健康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滬、浙分公司等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並在滬、浙兩地招聘了400餘名保險代理人組成銷售團隊,由代理人或通過銀行員工在滬、浙等地向4400多人推銷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計人民幣13億餘元,並利用上述手續費返還的方式套取資金10億餘元。至案發,共造成3000餘名被害人實際損失8億餘元。
2013年7月28日,陳怡、江傑發現資金鏈將斷裂,遂將近5千萬港幣轉至香港后,攜帶83萬餘歐元等巨額現金和首飾、奢侈品等財物潛逃境外。同年8月19日,陳怡、江傑在斐濟群島共和國被抓獲。
2014年5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一審判決


2015年2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就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簡稱泛鑫公司)實際控制人陳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怡、江傑因集資詐騙罪分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及無期徒刑。
庭審過程中,江傑辯稱其行為不構成集資詐騙罪,其辯護人則認為,本案系單位犯罪,江傑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窩藏罪。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江傑及其辯護人的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信。
為維護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不受侵犯,上海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江傑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繼續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八億餘元,不足部分責令退賠;扣押、查封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依法處置后予以發還,相關數額折抵上述違法所得。
法院宣判后,江傑未當庭提起上訴。
改判
2015年12月8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原上海泛鑫保險代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江傑集資詐騙案作出終審宣判。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條文規定,上海高院對上訴人江傑在量刑上作相應改判,判處江傑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