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售匯制度
外匯管理制度之一
意願結售匯制度是指,除國家規定的外匯賬戶可以保留外,企業和個人必須將多餘的外匯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必須把高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頭寸的外匯在銀行間市場賣出。在這套制度里,央行是銀行間市場最大的接盤者,從而形成國家的外匯儲備。
自1994年外匯體制改革以來,我國一直實行的是強制性的銀行結售匯制度。結匯是指外匯收入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後者按市場匯率付給本幣的行為。結匯分為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形式。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限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實行結匯制度的目的是將我國企業的外匯收入及時足額地匯入外匯儲備,為進口支付外匯提供保障,通常在外匯儲備規模較小時,主要採取強制結匯方式;隨著外匯瓶頸的解除,意願結匯更符合間接管理的需要。根據我國目前的外匯收支狀況,我國同時採用強制結匯和限額結匯兩種方式,即對一般中資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實行強制結匯,而年進出口總額和註冊資本達到一定規模、財務狀況良好的中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開立外匯賬戶,實行限額結匯。在銀行結匯制度下,特別是在強制結匯制度下,外匯指定銀行比較被動地從企業和個人手中購買外匯,無法對外匯幣種、數量進行選擇,由此形成的外匯頭寸特別容易遭受外匯風險。
2008年,修訂后的《外匯管理條例》明確企業和個人可以按規定保留外匯或者將外匯賣給銀行。這意味著,強制結售匯制度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2009年以來,為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提高政策透明度,外匯管理部門大力開展法規清理,共宣布廢止和失效400餘個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涉及強制結售匯的規範性文件被宣布廢止、失效或修訂。目前,強制結售匯政策法規均已失去效力,實踐中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