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
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
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機構職能:
(一)根據北京市審計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度,起草區域內審計具體實施方案、意見,並監督執行情況。
(二)向區政府報告和向區政府其他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提出制定和完善本區有關政策規定、措施的建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直接進行下列審計(調查):
1.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3.區政府各部門、區屬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
4.市審計授權審計區域內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狀況。
5.本區國有企業、國有控股的企業、區政府指定的其他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6.國家投資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和決算。
(五)組織實施對貫徹執行本區財經政策和措施情況的行業審計、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七)依法受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審計決定的複議申請。
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機構設置:
(一)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辦公室
負責本機關政務工作,擬定機關內部管理制度,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公文處理、信息、議案、建議、提案、信訪、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局共青團、婦聯、文體、計劃生育、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統戰工作。
(二)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綜合科
負責擬定本局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監督審計計劃、方案的落實和執行;負責業務培訓計劃的安排及落實,組織全局學習與業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審計執法監督檢查;撰寫向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財政審計工作報告;
(三)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財金審計科
擬定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和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委託審計;組織實施對所分管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四)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行政事業審計科
擬定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本區行政機關、區屬事業單位以及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實施對鄉局級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五)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農林審計科
擬定所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社會保障審計科
擬定的分管行業的審計計劃,綜合匯總審計結果;組織、協調對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扶貧開發、捐贈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組織實施對所分管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七)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固定資產審計科
負責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組織實施對所分管的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八)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紀檢組(監察科)
負責檢查本局的紀檢監察工作和黨的組織建設、思想建設、人事勞資、職稱評定、進修培訓、幹部檔案的管理、青團、婦聯、文體、計劃生育、退休幹部管理、統戰等具體工作。
(九)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事務所
受區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的委託,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任職期間所在的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間接責任進行審計;
(十)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內審業務指導所
根據審計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內部審計制度。對已建立內審制度的部門和單位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十一)北京市懷柔區審計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
負責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及國有施工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組織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