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全部裝卸完畢,致使貨物及船舶繼續在港內停泊,使船東開始增加在港費用支出並遭受船期損失的時間,這段超出規定的時間叫滯期。
而按實際滯港時間向船東支付補償金(罰金),稱為
滯期費。一般船公司會規定
免箱期5-6天 超出了免箱期即算滯期,但簽署合同之前可以向船公司申請延長免箱期。
滯期條款(Demurrage Clause)是承租合同中的重要條款之一。為了保護船東的正常營運權益,由於延滯船舶而使船東蒙受的經濟損失應得到適當的補償。同時,又考慮到
租船人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在約定的範圍內允許他繼續佔用船舶以便履行租船合同。因而通常以滯期條款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力!還有一個慣例,叫做“一旦滯期,永遠滯期”(Once On Demurrage Always On Demurrage),就是說,不論規定
裝卸時間是是按哪種方法計算,比如按晴天工作日(除星期日、
例假日不計入裝卸時間外,由於天氣不良不能進行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也不計入裝卸時間)計算裝卸時間,如果滯期了,那麼從滯期的時點開始,不論是否
節假日,不論是否颳風下雨,到裝卸完畢之前的每一個小時都在滯期費計算範圍之內。
滯期費條款是與裝卸時間條款相聯繫的一項重要條款。所謂滯期費,是指非由於船東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之內完成裝卸作業,對因此產生的船期延誤,按合同規定向船東支付的款項。滯期費是一種比較特殊的
民事責任形式,船東請求滯期費不以其提供附加的或特殊的勞務為前提,也不以船東遭受實際損失為前提,而以合同中的約定為準。與滯期費相應的就是
速遣費(Despatch),即在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屆滿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貨物裝卸作業,使船舶可以提前離港並使船東節省在港費用和獲得船期利益,船東按合同規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額作為獎勵。
通常滯期費按船舶
滯期時間乘以合同規定的滯期費率計算。滯期時間等於實用裝卸時間與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之差。滯期時間的具體計算主要有兩種方法:第一, “滯期時間連續計算”(Demurrage Runs Continuously)或“一旦滯期,始終滯期”(Once on Demurrage,Always on Demurrage)。即超過合同規定的裝卸時間后的裝卸時間,該扣除的星期日、節假日及壞天氣因素就不再扣除,而按自然日有一
天算一天,均作滯期時間計算;第二,“按同樣的日”(Per Like Day)計算,即滯期時間與裝卸時間一樣計算,該作扣除的時間同樣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