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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首都機場集團董事長
- 市政府駐上海聯絡處綜合科科長
- 安徽農業大學教授
- 國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研究員
李培英
原首都機場集團董事長
李培英,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總經理、董事長。
2009年2月10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培英案腐敗案一審宣判,認定李培英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 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李培英
首都機場集團成立之後,開始走上快速擴張之路:2003年9月9日,收購瀋陽機場股份公司35%股權;2003年9月19日,收購大連機場股份公司37%股權;2003年11月28日,與江西省機場集團實施聯合重組;2004年3月5日,湖北機場集團加入首都機場集團。截至2005年底,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參股北京、天津、重慶、湖北、貴州、江西、吉林、遼寧8省市機場,託管內蒙古民航機場集團,旅客吞吐量佔全國市場份額近30%,實現收入111億元。
2003年,李培英被任命為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經理和董事長。2007年1月26日,民航總局宣布人事調整,李培英不再擔任首都機場集團總經理,僅擔任董事長一職。
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認定李培英的犯罪事實為:1995年1月至2003年11月間,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國際機場副總經理,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公司董事長等的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在資金拆借、銀行貸款擔保等方面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款項共計摺合人民幣2661萬餘元。
2000年至2003年,李培英利用擔任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總裁、總經理,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先後三次私自從北京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北京首都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有關單位的理財資金中,轉出人民幣共計8250萬元,由其個人控制使用,后李培英將該款作平賬處理。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李培英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具有索賄情節,給國家造成特別重大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犯貪污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鑒於其貪污贓款已全部退繳,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兩罪並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首都機場集團公司原董事長李培英2009年8月7日在山東省濟南市被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