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

解放軍的共同條令,即《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人們習慣把它們稱為三大條令,也被統稱為“共同條令”。

條令簡介


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以法規的形式規定了軍隊日常活動,包括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等最基本的行為規範。三部條令互相補充、共同形成相對完整的規範體系。
“共同條令”這個稱謂是從1951年開始的,當時為適應我軍建設從比較低級的階段進到高級階段,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提出要“制定共同條令,統一全軍的紀律和制度”。在毛澤東、周恩來、劉伯承等老一代革命家的領導和主持下,各項軍事法規的制定工作全面展開,從此,《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三部條令並在一起頒布,合稱為共同條令。共同條令是從領率機關到基層部隊,從高級將領到普通士兵都必須共同遵守的基本法規。
其中,《內務條令》是全軍建立和維護良好的內外關係以及正規的內部秩序,履行職責,培養優良作風和進行行政管理的依據;《紀律條令》是全軍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依據;《隊列條令》是全軍隊列訓練和隊列生活的依據。共同條令不僅規範了軍人的行為模式,而且規範了軍人行為的法律後果。在眾多的軍事法規中,共同條令是最具有代表性的基本法規,是保障我軍各項法規貫徹執行的法規。

條令意義


新修訂的共同條令,全面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黨對人民軍隊的絕對領導,全面深入貫徹軍委主席負責制,貫徹新形勢下軍事戰略方針,堅持“五個更加註重”戰略指導,適應軍委管總、戰區主戰、軍種主建新格局,把全面從嚴治軍要求體現在條令的各個方面,增強了時代性、科學性、精準性和操作性,是新時代軍隊正規化建設的基本法規和全體軍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新修訂的共同條令頒布施行,對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全面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把人民軍隊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具有重要意義。

發展歷程


早在紅軍初創時期,毛澤東同志就親自製定了《三大紀律、六項注意》,后改為《三大紀律、八項注意》。1929年12月,古田會議決議提出了編製紅軍法規的任務,紅軍領率機關經過幾個月的緊張工作,編寫了我軍第一部紀律條令,即《中國工農紅軍紀律條例草案》,並於1930年10月正式頒發全軍施行。遺憾的是,這部珍貴的歷史文獻在艱苦的革命戰爭年代遺失。
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
中國人民解放軍共同條令
1933年8月,中國工農紅軍編寫和頒發了《紀律暫行條令》。這部條令僅有4章18條,其中有13條是規範獎懲的。條令深刻地指出:“軍隊紀律的要素就在於服從”,軍紀是“軍隊的命脈”“白軍的紀律是建築於反動統治階級利益之上”“我軍的紀律是建築於工農群眾自己利益之上”。由此劃清了兩種不同性質軍隊紀律的界限,把我軍的紀律與我軍的性質和宗旨緊緊地聯繫在一起。1936年8月,紅軍到達了陝北,為進一步鞏固部隊,做好迎接新的鬥爭準備,制定發布《中國工農紅軍暫行內務條令》,這是我軍歷史上第一部《內務條令》。
抗日戰爭期間,我軍於1939年5月、1942年2月、1943年10月先後三次修訂和頒發《紀律條例》或《紀律條令》,對嚴明軍紀、嚴明賞罰,保證作戰任務的勝利完成發揮了重大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我軍從戰爭環境進入到和平建設時期,由農村進駐城市,軍隊建設進入高級階段,軍隊建設的現代化要求大力加強正規化建設。中央軍委把統一全軍的紀律和制度作為剛剛成立的軍訓部的一項重要任務。朱德總司令、聶榮臻代總長於1950年夏指示,要在幾個月內把《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編寫出來。
為了編寫好我軍第一部《隊列條令》,總部還從華北軍區調來一個新裝步兵連,在北京天壇公園進行了一個月的演練,彭德懷親自審查了從單兵到連的隊列動作。當時任軍事學院院長的劉伯承親自組織三大條令的審查修改。1951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代總參謀長聶榮臻簽署命令,頒布全軍試行。至此,我軍共同條令的體系形成,部隊正規化建設有了基本的法規依據。
我軍三大條令從20世紀50年代到90年代共修訂和頒發8次,內容也日漸完善。1951年頒發的共同條令經過兩年試行之後即進行了修改,由彭德懷主持軍委會議審議后呈報毛澤東主席,毛主席逐段審閱,重要地方親自作了修改,不到一個星期就批回來了。中央革命軍事委員會於1953年5月頒布全軍施行。1957年8月頒布的共同條令,根據葉劍英元帥的調研和建議取消了禁閉處分,體現了我軍以說服教育為主,注重培養自覺紀律的精神。
進入新世紀,根據中央軍委的決定,我軍於2002年對《內務條令》《紀律條令》做了局部修改,於2010年再次對《內務條令》《紀律條令》《隊列條令》作了全面修改。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主席總攬全局,開創了國防和軍隊建設新時代,形成了習近平強軍思想,為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提供了科學指南。2018年4月,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簽署命令,發布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此次新條令的頒布施行,對我軍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強軍之路,全面推進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黨在新時代的強軍目標、全面建成世界一流軍隊,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主要內容


新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統稱共同條令),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內務條令

條令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8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條令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軍人宣誓
第三章 軍人職責
第一節 士兵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
第三節 主管人員職責
第四章 內部關係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
第二節 官兵關係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係
第五章 禮節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第六章 軍人著裝
第一節 著裝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作訓服
第三節 常服
第四節 禮服
第七章 軍容風紀
第一節 儀容
第二節 舉止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
第九章 作息
第一節 時間分配
第二節 基層單位一日生活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節 值班
第二節 警衛
第三節 行政會議
第四節 請示報告
第五節 內務設置
第六節 登記統計
第七節 請假銷假
第八節 查鋪查哨
第九節 留營住宿
第十節 點驗
第十一節 交接
第十二節 接待
第十三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節 保密
第十一章 日常戰備
第一節 日常戰備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 緊急集合
第三節 節日戰備
第十二章 軍事訓練和野營管理
第一節 軍事訓練管理
第二節 野營管理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節 零散人員管理
第二節 軍人健康保護
第三節 財務和伙食管理
第四節 車輛使用管理
第五節 裝備管理
第六節 行動電話和國際網際網路的使用管理
第七節 營區管理
第八節 安全管理
第十四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管理和國歌、軍歌的奏唱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管理和國歌的奏唱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管理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管理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
第十五章 附則
附 錄
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式樣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式樣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
附錄四 報告詞示例
附錄五 軍服的配套穿著和標誌服飾的佩帶
附錄六 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
附錄七 宿舍物品放置方法
附錄八 基層單位要事日記式樣
附錄九 外出證式樣
附錄十 軍人髮型示例

紀律條令

條令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59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條令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紀律的主要內容
第三章 獎勵
第一節 獎勵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 獎勵的項目
第三節 個人獎勵的條件
第四節 單位獎勵的條件
第五節 獎勵的許可權
第六節 獎勵的實施
第七節 獎勵的待遇
第四章 表彰
第五章 紀念章
第六章 處分
第一節 處分的目的和原則
第二節 處分的項目
第三節 處分的條件
第四節 處分的許可權
第五節 處分的實施
第六節 處分對個人待遇的影響
第七章 特殊措施
第一節 行政看管
第二節 士官留用察看
第三節 其他措施
第八章 控告和申訴
第九章 首長責任和紀律監察
第十章 附則
附 錄
附錄一 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附錄二 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三 單位獎勵登記(報告)表
附錄四 處分登記(報告)表
附錄五 行政看管審批表
附錄六 行政看管登記表
附錄七 士官留用察看審批表
附錄八 控告、申訴登記表

隊列條令

條令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令﹝2018﹞60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試行)》已經2018年3月22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席 習近平
二○一八年四月四日
條令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第二條 適用範圍
第三條 作用與意義
第四條 首長、機關的責任
第五條 隊列紀律
第二章 隊列指揮
第六條 隊列指揮位置
第七條 隊列指揮方法
第八條 隊列指揮要求
第三章 隊列隊形
第九條 基本隊形
第十條 列隊的間距
第十一條 分隊的隊形
第十二條 旅的隊形
第十三條 其他分隊、部隊的隊形
第四章 單個軍人的隊列動作
第十四條 立正
第十五條 跨立
第十六條 稍息
第十七條 停止間轉法
第十八條 行進
第十九條 立定
第二十條 步法變換
第二十一條 行進間轉法
第二十二條 敬禮、禮畢和單個軍人敬禮
第二十三條 坐下、蹲下、起立
第二十四條 脫帽、戴帽
第二十五條 宣誓
第二十六條 整理著裝
第二十七條 攜槍
第二十八條 40火箭筒手的攜筒
第二十九條 120反坦克火箭筒手
的持筒
第三十條 衝鋒槍手、81式自動步槍手、95式自動步槍手、03式自動步槍手的操槍
第三十一條 班用機槍手、狙擊步
槍手的操槍
第三十二條 40火箭筒手的操筒
第三十三條 120反坦克火箭筒手
的操筒
第三十四條 其他武器的操持
第五章 分隊、部隊的隊列動作
第三十五條 集合、離散
第三十六條 整齊、報數
第三十七條 出列、入列
第三十八條 行進、停止
第三十九條 隊形變換
第四十條 方向變換
第四十一條 分隊、部隊敬禮
第四十二條 班的置(架)槍、取槍
第四十三條 排、連的置(架)槍、取槍
第四十四條 指揮員列隊位置的變換
第四十五條 衛兵執勤動作
第四十六條 其他分隊、部隊的隊列動作
第六章 分隊乘坐交通工具
第四十七條 乘坐運輸車
第四十八條 乘坐客車
第四十九條 車輛行進中的調整
第五十條 乘坐火車
第五十一條 乘坐艦(船)艇
第五十二條 乘坐飛機(直升機)
第七章 國旗的掌持、升降和軍旗的掌持、授予與迎送
第五十三條 國旗的掌持
第五十四條 國旗的升降
第五十五條 軍旗的掌持
第五十六條 軍旗的授予
第五十七條 迎軍旗
第五十八條 送軍旗
第五十九條 院校迎送軍旗
第八章 閱兵
第六十條 閱兵時機和許可權
第六十一條 閱兵形式
第六十二條 閱兵指揮
第六十三條 旅閱兵程序
第六十四條 師級以上部隊閱兵
第六十五條 其他部隊和院校閱兵
第六十六條 海上閱兵和碼頭閱兵
第六十七條 空中閱兵
第九章 儀式
第六十八條 基本規範
第六十九條 升國旗儀式
第七十條 誓師大會儀式
第七十一條 碼頭送行、迎接任務艦艇儀式
第七十二條 凱旋儀式
第七十三條 組建儀式
第七十四條 轉隸交接儀式
第七十五條 授裝儀式
第七十六條 晉陞(授予)軍銜儀式
第七十七條 首次單飛、停飛儀式
第七十八條 授獎(授稱、授勛)儀式
第七十九條 軍人退役儀式
第八十條 紀念儀式
第八十一條 迎接烈士儀式
第八十二條 軍人葬禮儀式
第八十三條 迎外儀仗儀式
第八十四條 鳴槍禮的組織實施
第八十五條 其他儀式的組織實施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武警部隊適用
第八十七條 隊列動作調整授權
第八十八條 特別規定的適用
第八十九條 施行時間
附 錄
附錄一 隊列口令的分類、下達的基本要領和呼號的節奏
附錄二 隊列指揮位置示例
附錄三 標兵旗的規格
附錄四 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