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山西省土地估價師協會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第三十五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一、加強內部組織和制度建設。
現協會秘書處共有 6名工作人員,逐步建立完善內部學習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請銷假制度、收發文制度等各項工作制度。
二、組織土地估價師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我省現有土地估價師549人。每年我會都要組織1-2期培訓班,請專家、教授講課,不斷提高大家的業務素質,同時組織部分估價師參加中估協及兄弟省組織的各類業務培訓。
三、協助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了 2000年、2002年、2004年三次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四、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和土地估價師註冊登記。
到目前為止,經省協會推薦在中估協註冊的有 7個單位,在省協會註冊登記的共有105個單位,全省註冊估價師共有351人。
五、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對估價報告進行年度審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山西省土地估價師協會。英文名稱為: Shanxi Eastate Valuer Association,簡稱Shanxi REVA。
第二條:協會是由具有合法土地估價資格、從事土地估價的行業和個人,熱愛土地估價事業的專家、領導和有關人員自願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非贏利性的土地估價行業自律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聯合全省土地估價人員和土地估價組織進行自律管理,引導從業人員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土地估價職業道德;執行行業守則和估價規範,規範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調解執業中產生的爭議;維護土地估價師和土地估價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估價事業的發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五條:協會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望景路 3號省國土資源廳,郵編:030024。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宣傳貫徹土地估價行業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擬定土地估價行業標準、行業規範和自律準則;
(二)、負責會員的管理及組織聯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要求和意見;
(三)、圍繞土地估價行業改革與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開展調查研究與交流;
(四)、協同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對土地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對違反土地估價行業執業準則和執業道德準則者進行相應的處罰;
(五)、受理土地估價業務活動中發生的糾紛調解和裁定,代表會員向有關部門申訴;
(六)、開展土地估價機構的資信評級,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的凝聚力和影響力;
(七)、制定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的管理等辦法;
(八)、接受委託,組織有關估價機構合作,開展大型項目國土估價及基準地價評估,提供土地估價諮詢和技術服務;
(九)、承辦主管部門委託和授權的會員的繼續教育、年審、註冊、考試等工作;
(十)、收集國內外土地估價信息,編輯出版土地估價書刊、資料,開展與省內外相關組織的合作與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協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土地估價資格並從事土地估價業務;
(二)、擁護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執業。
第九條:由有關方面推薦的從事土地估價研究、教學的專家,以及專業從事土地估價工作的管理人員,經理事會審查批准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團體會員同時提交有關證件及人員名單,個人會員同時提交土地估價師資格證;
(二)、秘書處受理入會資料手續,將申請提呈協會常務理事會,符合條件並獲批准的申請人將正式獲接納為會員,唯協會理事會保留拒絕申請的權力;
(三)、發布入會名單公告,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參加權;
(三)、本協會提供服務的優先獲得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協會維護合法權益的請求權;
(六)、自願入會、自由退會權。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維護協會聲譽;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接受本協會的監督、檢查、管理。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以書面方式向秘書處提出退會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協會並保留追討所欠協會會費的權力。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及有關規定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給予勸戒、內部通報批評、警告、勸退和除名等處分。凡除名的會員協會將建議有關部門撤消其執業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並根據會長提名表決選舉和罷免副會長、秘書長;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行政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審議、批准理事會常設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收支報告;
(六)、會員代表會議閉會期間增補、撤消理事,並報下屆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設立和解散專業委員會;
(十)、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一)、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成員由當然理事成員和經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當然常務理事會成員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代錶行政主管部門的理事以及特殊理事。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 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更換法定代表人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遇到特殊情況可受委託行使會長職權。
第三十條: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和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行業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七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規定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會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進行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協會經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 2005 年12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