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民政廳
省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山西省民政廳,成立於1949年9月17日,是省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
山西省民政廳,是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的,屬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提出福利彩票發行額度職責。
(三)將本級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評審工作交給社會中介機構。
(四)增加農村村務公開指導協調職責,將省農業廳農村村務公開相關職責划入。
(五)增加指導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的職責。
(六)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一)貫徹執行民政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事業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文件並監督實施,擬訂全省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省性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以下統稱為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省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基層對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指導全省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牽頭擬訂全省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負責全省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擬訂全省城鄉基層群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省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限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審批的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按規定承擔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省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省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省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九)擬訂全省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擬訂全省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指導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擔全省各類民政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省民政廳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群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有關職責分工。
1.與省衛健委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省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省衛健委負責擬訂全省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省自然資源廳的有關職責分工。省民政廳會同省自然資源廳組織編製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山西省行政區劃圖。
省民政廳機關行政編製為84名(含離退休人員工作處編製4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正副處級領導職數3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書記1名,離退休人員工作處領導職數2名,省減災委員會正處級常務副秘書長1名)。
(一)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省行政區劃圖由省民政廳會同省測繪局組織編製。
(二)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
(三)民間組織管理局對外可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省民政廳直屬單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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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後勤服務中心 | 廳政策研究中心 | 廳信息中心 | 省社會福利院 |
省社會福利精神康寧醫院 | 省特殊教育中等專業學校 | 省福利彩票發行中心 | 省社會捐助和慈善事務管理中心 |
省民間組織管理服務中心 | 廳低收入家庭認定指導中心 | 省民政康復醫院 |
省廳管社會組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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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慈善總會 | 省民間組織聯合會 |
省民政廳機構設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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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 | 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 | 政策法規處 | 社會組織管理局(社會組織執法監督局、行政審批管理處) | 社會救助處 |
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治理處(省農村村務公開辦公室) | 區劃地名處 | 社會事務處 | 養老服務處 | 兒童福利處 |
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 | 規劃財務處 |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 社會組織黨委辦公室 |
姓名 | 職務 |
鄭紅 | 黨組書記、廳長 |
曾慶勇 | 黨組副書記、副廳長 |
宋海兵 | 黨組成員、副廳長 |
賈慕權 | 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監察組組長 |
琚李梅 | 黨組成員、副廳長 |
馬彪 | 副廳長級幹部 |
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名稱:社會團體成立登記
行政許可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發布)。
行政許可條件:
(1)有50個以上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地方性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行政許可數量:無數量限制
行政許可程序:
(1)申請並填報申請材料;
(2)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出具正式函件;
(3)批准籌備並書面通知社團籌備組;
(4)社團在接到局面通知的6個月內召開成立大會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填寫申請登記的各種表格;
(5)登記管理機關收到全部有效申請材料、表格后,審查批准成立登記;
(6)登記管理機關頒發社團法人證書、社團備案;
(7)由登記管理機關發布公告。
行政許可期限:批准籌備60日,批准登記30日,備案發證30個工作日。
承諾辦理期限:批准籌備、批准登記、備案發證均為30個工作日。
行政許可收費標準及依據:不收費。
申請材料目錄:以下材料均一式三份
(1)申請籌備材料:
①社團籌備申請;
②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
③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文件;
④驗資報告和場所使用證明;
⑤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複印件;
⑥章程草案;
⑦50個成員花名冊;
⑧黨政領導幹部(縣處級以上)兼任社團秘書長以上職務的批件。
(2)成立登記材料:
①社會團體成立登記申請書;
②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
③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④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
⑤社會團體帳戶備案表;
⑥社會團體法人代表登記表;
⑦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⑧社會團體會費收支管理辦法;
⑨社會團體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章程。
申請書格式文本:到登記管理機關領取制式格式文本
辦理處室: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辦公地點:太原市漪汾街9號
左權縣三個結合創建學習型黨組織
全力做好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打造學習型黨組織,左權縣民政局採取多種措施,使幹部培訓工作有機融合於全局中心工作之中,進一步提升民政幹部綜合能力水平。
一是堅持政治理論學習和業務學習相結合。在系統地對幹部職工進行十八大精神、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以及黨風黨紀和反腐倡廉教育學習外,還進行民政業務知識培訓,以城鄉社會救助知識、救災減災知識、雙擁及優撫安置相關知識、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知識、社會事務和社會福利相關知識為重點,提升民政幹部業務能力。
二是學習與實踐相結合。結合民政中心工作,強化民政工作政策法規培訓,提高民政幹部法律素養和依法行政能力,並在學習過程中,結合培訓內容,組織工作人員先後深入到敬老院建設等民政工作開展較好的地方,進行實地觀摩,使工作人員在實踐考察中提高能力。
三是進行工作能力和社會工作專題培訓相結合。紮實開展機關幹部“下基層”活動,豐富幹部基層工作經驗。鼓勵業餘學習,有計劃地對機關幹部採取集中短訓和以會代訓等方式進行業務和機關知識培訓,按照基本概念、熟悉業務知識、拓寬發展思路”的要求,一方面不斷加大對培訓工作的投入,滿足培訓需要;另一方面積極推進培訓方式改革,提高培訓質量,在幹部培訓中全面實施了理論講授、專題研討、社會實踐、經驗介紹等綜合教學方法,增強了培訓的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