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意外傷害保險
平安意外傷害保險
本保險條款、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投保書、與保險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註、批單、附加險合同、其他書面協議都是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的構成部分。”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8)合同”以下簡稱為“本主險合同”。
平安意外傷害保險(2008)
1年期意外傷害保險
主險
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主險合同成立。本主險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
指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年齡以周歲計算,本主險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齡為0周歲(指出生滿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嬰兒)至64周歲。
保險期間和續保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期間為1年。每一保險期間屆滿之前,若我們未收到您不再繼續投保的書面通知,則視作您申請續保,經我們審核同意並按續保時對應的費率收取保險費后本主險合同將延續有效。若於每一保險期間屆滿時被保險人已年滿65周歲,本主險合同自動不再接受續保。除上述自動不再續保情形以外我們不接受續保的,我們會在本主險合同保險期間屆滿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您。
保險金額
本主險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並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未成年人身故保險金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保險責任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我們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我們按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
意外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主險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或“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程度之一者,我們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並據此給付傷殘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表1及表2所列傷殘程度兩項以上者,我們給付各項傷殘保險金之和。但不同傷殘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傷殘保險金;若傷殘項目所屬傷殘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傷殘保險金。該次意外傷害導致的傷殘合併前次傷殘可領較嚴重項目傷殘保險金者,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傷殘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表1及表2所列的傷殘視為已給付傷殘保險金)應予以扣除。意外身故及意外傷殘保險金累計給付達到基本保險金額時,本主險合同終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傷殘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見7.3)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的,除按第一項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一項確定的“意外身故保險金”金額給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造成本主險合同所附表1或表2所列傷殘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項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外,我們按第二項確定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金額給付“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
責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或自殺;
(3)被保險人毆鬥、醉酒,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5)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8)被保險人因醫療事故、藥物過敏或精神和行為障礙(依照世界衛生組織《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確定)導致的傷害;
(9)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定使用非處方葯不在此限;
(10)猝死、細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傷害導致的傷口發生感染者除外);
發生上述第1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受益人退 還本主險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為意外身故保險金及交通意外身故特別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多人時,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果沒有確定份額,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並書面通知我們。我們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后,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必須經過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我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者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除另有約定外,意外傷殘保險金、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請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10日內通知我們。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我們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我們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者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我們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在申請保險金時,請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意外傷殘保險金或交通意外傷殘特別保險金申請 ——由傷殘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由雙方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根據本主險合同“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的資料或身體殘疾程度鑒定書;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交通意外身故 特別保險金申請 ——由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必須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文件。以上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我們將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證明和資料。
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后,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在與受益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若我們在收齊相關證明和資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我們將從第 31日起按超過天數賠償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損失。利息按照我們公示的利率按單利計算,且保證該利率不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活期存款基準利率。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我們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受益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我們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我們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如果被保險人失蹤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們以法院判決宣告死亡之日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時間,按本主險合同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或者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確知其沒有死亡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於知道后30日內向我們退還已給付的保險金,本主險合同的效力依法確定。
受益人向我們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本主險合同的保險費按照基本保險金額和約定的費率標準確定。
本主險合同1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若我們同意續保,則自期滿日的次日零時起60日為寬限期。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後仍未支付保險費,則我們自寬限期滿的次日零時起不再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您可以申請解除本主險合同,請填寫解除合同申請書並向我們提供下列資料:
(1)保險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自我們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時起,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向您退還本主險合同的未滿期凈保險費。
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主險合同時,我們會向您說明本主險合同的內容。對本主險合同中免除我們責任的條款,我們在訂立合同時會在投保書、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我們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我們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我們有權解除本主險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如果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主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會退還保險費。我們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我們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合同內容變更
在本主險合同有效期內,經您與我們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主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本主險合同的,應當由我們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您與我們訂立書面的變更協議。
職業或工種的確定
我們將按照事先公布的職業分類表確定被保險人的職業分類,您可以通過我們的網站、服務熱線或服務場所工作人員查詢到此表。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工種時,您或被保險人應於 10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我們。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工種依照職業分類其危險程度降低時,我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變更前後保險費差額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其危險程度增加時,我們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變更前後保險費差額增收未滿期凈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者工種依照我們職業分類在本主險合同拒保範圍內的,自我們接到通知之日起,本主險合同終止,我們將無息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被保險人的職業或工種變更之後,依照職業分類表其危險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項約定通知我們而發生保險事故的,我們按實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例計算給付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職業或工種變更之後在本主險合同拒保範圍內的,我們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聯繫方式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通訊地址或電話等聯繫方式變更時,請及時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若您未以書面形式或雙方認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們,我們按本主險合同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爭議處理
本主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的,可以達成仲裁協議通過仲裁解決,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周歲
指按有效身份證件中記載的出生日期計算的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為零周歲,每經過一年增加一歲,不足一年的不計。
意外傷害
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
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指經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以客運為目的的民航班機、輪船、列車(包括客運列車、地鐵、輕軌列車)、汽車(包括公共汽車、電車、計程車,不包括從事包車客運或旅遊客運的汽車)。被保險人乘坐客運民航班機時,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指自被保險人進入客運民航班機的艙門時起至飛抵目的地走出艙門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列車和客運汽車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持有效車票上車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車票載明或約定的旅程終點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計程車時,該期間是指被保險人上車時起至下車時止;被保險人乘坐客運輪船時,該期間指自被保險人檢票踏上輪船時起至被保險人到達船票載明的旅程終點離開輪船時止。
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鑒定,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一定的標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駛證;
(2)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3)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醫療事故
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非處方葯
指在使用藥品當時,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不需要憑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消費者可以自行判斷、購買和使用的藥品。
猝死
指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疾病、機能障礙或其他原因在出現癥狀后 24小時內發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認定,如有司法機關的法律文件、醫療機構的診斷書等,則以上述法律文件、診斷書等為準。
潛水
指使用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
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
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於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
特技表演
指進行馬術、雜技、馴獸等表演。
凈保險費
指不包含公司營業費用、傭金等其他費用的保險費。其計算公式為“保險費×(1-35%)”。
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