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不法行為,又稱“國際侵權行為”。是指違反國際法義務,對他國利益構成危害或造成損失的國家行為。構成國際不法行為須具備一定的條件:(1)該行為違反國際法上的義務,如一國侵犯他國領土、領海和領空,濫用權利將本國難民驅趕至他國境內,侮辱他國國旗、國徽、侵犯他國尊嚴,破壞條約規定,損害外國人的人身和財產,強迫外僑入籍,無理驅逐外僑出境等。(2)該行為必須是歸因於國家的行為,單純自然人所犯的國際性質的罪行(如恐怖行為,劫機等)不能視為國際不法行為。廣義上的國際不法行為還包括國際罪行,如侵略、種族滅絕等。國家對其國際不法行為應承擔必要的國家責任。
從廣義上理解
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
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
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
抗辯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