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
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
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是福州市建築裝飾行業科研、設計、施工、生產、銷售、教育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
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F.B.D.A),成立於一九九八年十月。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以福州市行政區域為活動範圍。協會下設兩個分支機構:家裝委員會及材料委員會兩個專業委員會,擁有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福州裝飾》等一網一刊。
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於一九九八年十月成立。協會的會員單位,從成立伊始的56家發展至今,會員單位已達200多家。在福州市建設局、市民政局社團辦等領導的關心支持下及全體會員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堅持貫徹以黨中央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方針,圍繞“發揮協會橋樑作用,為會員單位提供更好服務”的工作方針,通過廣大會員和協會秘書處的共同努力,十年多來協會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得到了市社團辦、建設局、中裝協的認可,2001年不僅獲得了“全國先進協會”的榮譽稱號,還由於工作成績突出,在2001年6月被中國建築裝飾協會評為優秀協會。協會的各項工作都極大地促進福州市建築裝飾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協會積極協助主管部門加強裝飾裝修的行業管理,搞好行業技術培訓。協助主管部門起草了《福州市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配合市建設局為福州市289家裝飾企業辦理了資質年檢工作。努力做好福州市建築工程評優工作,鼓勵創行業精品工程,2003年6月,協會受行業主管部門委託與福州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聯合制發了《福州市建築裝飾優良工程評審辦法》。開展了首屆福州市建築裝飾優良工程評選活動。
舉辦各類活動,開展各種裝修論壇及設計大賽。與市勘查設計協會、海峽都市報聯合主辦樣板房設計施工大賽活動;2004年2月與海峽都市報聯合成功舉辦福州 2004新家裝文化大展,展會交易額達1億元。這些活動不僅激勵了各建築裝飾公司努力在競賽中提高業務水平,也在百姓中普及了室內裝飾知識,反響熱烈,贏得廣大市民的歡迎。
2003年協會成立二個分支機構:家裝委員會及材料委員會兩個專業委員會。2003年8月家裝委員會成立后,成功地舉辦了“第一屆福州市家居裝飾設計大獎賽”。
今後,協會將進一步增強自身建設,健全工作機制和服務功能。協會要積極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儘快建立行業自律的誠信體系,通過建立行業信用檔案,樹立誠信企業形象,公布不誠信企業的不良行為,將不誠信企業清出市場,獎優罰劣。同時,通過建築裝飾優良工程的評審,扶持建築裝飾企業創建品牌戰略,進一步提高福州市建築裝飾工程設計、施工的質量水平,鼓勵建築裝飾企業爭創精品工程,鼓勵福州市建築裝飾企業做大、做強、做優。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福州市建築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FuZhou Building Deco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F.B.D.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協會是福州市建築裝飾行業科研、設計、施工、生產、銷售、教育單位自願組成,具有社會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國家對建築裝飾行業實行宏觀管理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是本行業的統籌、協調、諮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照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遵循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團結和動員有關建築裝飾管理、科研、設計、施工、生產、銷售、教育等單位,為提高工程和服務質量,加強經營管理,增強配套能力,開展技術交流,迅速提高我市建築裝飾水平,推動建築裝飾行業向現代化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 本會以福州市行政區域為活動範圍,協會行政主管部門為福州市建設局,同時受福州市民政局社團管理辦公室的監督管理,業務上接受福州市建設局的指導。本會根據有關規定組建黨工團組織,重大活動提前一周以書面形式向行政主管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福州市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福州市五一中路88號正大廣場御景台2621室(郵編:35000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協助政府貫徹執行建築裝飾方面的方針、政策、法規、組織會員單位對建築裝飾經營管理的政策法規、行業規劃和發展方向等進行研討,向政府提供相應的建議並協助制訂。
(二)協調與加強地區行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繫,端正經營思想,改善經營管理,提高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為建築裝飾行業的改革和發展服務。
(三)調查研究本行業的發展趨勢,收集、整理和提供國內外有關經濟技術資料、信息,做好技術引進,開展諮詢服務,組織技術交流,推廣應用科技新成果,代表本行業與國內外裝飾行業廣泛聯繫。辦好行業刊物,加強網站建設,拓寬企業互動平台,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四)根據行業發展與需要,為提高行業整體素質,採取多種形式,培訓全行業各類從業人才,組織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的宣貫學習及各類講座。
(五)根據政府部門的授權,組織行業檢查,進行產品鑒定、新產品推介、舉辦大型展覽展示活動,開展裝飾工程創優及企業誠信活動,參與工程糾紛的協調及工程質量的分析處理。
(六)承辦政府部門、會員委託辦理各項事宜,依照國家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章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單位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⑴在本市區域內註冊或施工開展各種商業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從事建築裝飾、科研、設計、施工、生產、銷售、教育的企事業單位;
⑵其它相關單位和社會團體。
2、個人會員
熱心本會工作,具有工程、經濟中級以上職稱的工作者、專家學者、新聞記者、法律工作者等。
對本會工作做過貢獻並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因調離企業,退居二線或離退休的會員,凡本人願意,可保留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自願入會;
(二)由理事單位推薦或會員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及授牌。
第十條 會員權利
1、對本會決定的事宜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3、對協會獲得引進的資金、物質的技術資料,享有優惠權。
4、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諮詢服務以及協會編印的刊物和信息資料。
5、有權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6、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1、遵紀守法,維護建築裝飾市場秩序;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2、定期向協會提供經營管理情況,技術情況,資料和經驗,工作動態、科技信息和研究成果。
3、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關心協會的建設和發展。
4、每年3月按時交納會費。會員兩年以上不交納會費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違反本會宗旨,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違紀違法,經營破產,則可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審定,解除會員資格,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並不得以本會會員單位名義開展任何活動。否則將追求其相關責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1、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2、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3、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4、選舉本會理事,組成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召集會員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貫徹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決定理事會工作的重大事項;
3、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聘請名譽會長、高級顧問、顧問。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一般不超過二屆。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議或決定;
2、負責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
3、編製本會的年度工作計劃,討論、起草工作報告和各項議案,研究確定本會重大活動安排;
4、審議批准新會員入會,取消不合格會員的資格;
5、聽取和審查財務管理和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熱心行業工作;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一般不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及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有關單位的資助和捐贈。
3、創辦經濟實體,不以營利為目的,開展諮詢服務及其他有償服務等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一般性開支由秘書長審批,大項目開支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停止活動或解散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於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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