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檔案學會

武漢市檔案學會

武漢市檔案學會是由武漢地區檔案工作者自願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檔案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發展中國檔案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簡介


武漢市檔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Wu Han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縮寫為WHAI。是由武漢地區檔案工作者自願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檔案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發展我國檔案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本團體所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一元路5號,郵政編碼:430014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中文名稱為武漢市檔案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Wu Han Archives Institute;英文縮寫為WHAI。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武漢地區檔案工作者自願結成具有法人資格的地方性、學術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檔案工作者的紐帶和助手,是發展我國檔案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廣大檔案工作者,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民主辦會的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面向現代化,面向未來,開展檔案學術研究和諮詢活動,促進武漢地區檔案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檔案事業的發展,為武漢市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所在地為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一元路5號,郵政編碼:430014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開展檔案科學技術研究和檔案學術理論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學術團體間的聯繫與協會,促進本學科發展。
(二)開展對會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普及檔案科學技術知識。
(三)在會員中評選和獎勵優秀檔案學術研究成果;培訓、發展和推薦人才,表彰在學會工作中做出優異成績的學會工作者。
(四)宣傳檔案學基礎知識和檔案法律知識,介紹國內外檔案學研究成果及市檔案局、館編輯出版《武漢檔案》,編印檔案學術論文集與有關學術研究資料;
(五)加強與兄弟省市檔案學會的聯繫與學術交流,認真總結工作經驗,推進學會工作活動的開展;
(六)向社會各方面提供檔案工作及相關檔案知識的諮詢服務,調動廣大會員積極為領導決策和全市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七)鼓勵會員為發展我市檔案事業,提出合理化建議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檔案工作者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檔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八)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兩種。
第八條: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章程;
(3)在本團體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4)應具有一定數量的檔案專(兼職)人員;
(二)申請加入個人會員必須具德下列條件:
(1)應具備一年以上的檔案工作時間;
(2)熱心於本會工作並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領導;
(3)從事其了專業工作,熱心於檔案學研究的。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本地區的中國檔案學會湖北省檔案學會的個人會員,可直接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交納當年會費;
(五)谷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語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會舉辦的優秀論文評選和獎勵活動,參加本會組織的外地考察學術交流等活動。
(六)本會所辦期刊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發表會員的稿件;
(七)優先取得本會發行的業務參考資料;
(八)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必須發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加本會的各種學術活動;
(四)按規定繳納會綱;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協助檔案部門收集散存在社會上的檔案和有關資料。
(六)積極開展檔案宣傳工作。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並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綱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懲違反本章程行為,或在社會上有違法行為敗壞本會名譽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本會的工作方針與學術計劃;
(六)討論通過理事會認為需要提交表決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提出修改章程建議,起草章程修改草案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修改情況。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處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貫徹落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辦事機構設在市檔案局(館)科教處。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是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理事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並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其他需由理事長決定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荼計劃;
(二)各學會小組、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並負責對這些機構進行年度考核;
(三)負責起草本團體年度工作計劃、總結,提交理事長審查並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提名學會組長、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部門資助:
(三)個人或團體捐贈;
(四)本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種培訓及諮詢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工作人員均屬兼職,除國家規定外,不享受工資報酬或有關福利待遇。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必要時,也可由常務理事會全體通過。
第四十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或必要時常務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構。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燕尾服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本》制訂。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1年5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械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