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課稅
行為課稅
行為課稅是指以納稅人的某種行為為課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稅。行為課稅的最大特點是征納行為的發生具有偶然性或一次性。屬於行為課稅的稅種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證券交易稅、印花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筵席稅。
以經濟活動中某些特定行為為對象徵收的稅類總稱。徵稅目的因不同稅種而異。有的出於限制某些行為發展考慮,有的基於對某種經濟活動或權益的認可,有的則在於開闢財源以資某一方面財政支出的需要。行為稅大都針對某種特定行為課稅,徵收對象單一,稅源不大,收入零星分散,且大多歸入地方財政。
歐洲早在中世紀就有行為稅。有的國家對鑄造金銀貨幣的行為課徵鑄造稅。1624年始於荷蘭的印花稅,廣泛課及納稅人書立、領受經濟憑證的各種行為俄國彼得一世時期徵收的鬍鬚稅,德國和日本等國的登記稅,美國的賭博稅,瑞典的彩票稅,以及其他一些國家徵收的狩獵稅、養狗稅等,均屬此類。
中國特定的行為徵稅歷史悠久
早在戰國時期,楚國等就對牲畜交易行為徵稅。此後歷代對行為徵稅的稅種散見於工商稅收和各類雜稅中,如: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對交易行為徵收的“估稅”,唐代的“除陌錢”,宋代商稅中的住稅”、“印契稅”,清朝的“落地稅”等。中華民國時期,北洋政府效法西方,於1912年公布了《印花稅法》,1913年首先在北京開徵,以後陸續推行至各省。地方割據勢力對行為徵稅的名目更多。南京國民政府於1928年、1934年以及遷都重慶后的1941年曾先後三次改革與調整稅制。其統一后的工商稅制,在中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在地方稅中屬於行為稅的則有屠宰稅、筵席稅及娛樂稅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為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初,各地一度曾沿用舊稅制。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發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規定的14種稅中,屬於行為稅的有:印花稅、交易稅、屠宰稅、特種消費行為稅4個稅種。印花稅,以書立、領受的商事、產權等憑證為徵稅對象。交易稅,對藥材、棉花、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的交易行為課徵。屠宰稅,對屠宰豬、牛、羊等牲畜的行為徵稅。列入特種消費行為稅徵稅範圍的則有筵席、冷飲、旅館、舞廳、電影戲劇及娛樂 5個稅目,採取價外稅,稅款由消費者負擔。自1953年修正稅制至1973年簡併稅制期間,行為稅繫結構及內容發生了變化。主要是:①將交易稅徵稅項目中的土布、糧食改徵貨物稅;將棉花改徵商品流通稅;停徵藥材交易稅;將餘下的“牲畜”一項改為牲畜交易稅。②廢止特別消費行為稅。將原徵稅項目中的筵席、冷飲、旅館、舞廳 4個稅目併入營業稅;將“電影戲劇及娛樂”稅目改為“文化娛樂稅”,作為一個單獨稅種徵稅(1966年停徵)。③1958年將商品流通稅、貨物稅、營業稅和印花稅合併為工商統一稅,印花稅隨之消失。④1962年,為適應農村集貿市場恢復和發展的需要,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試行規定》對徵稅範圍提出的原則,結合當地具體情況列舉若干大類產品,對其交易行為徵稅⑤1973年,將工商統一稅鹽稅及企業繳納的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簡併為工商稅。保留屠宰稅的稅種,但徵稅範圍已經大為縮小。這樣中國對行為的課稅,就演變為牲畜交易稅、屠宰稅和集市交易稅三種。
1979年以後
隨著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針的貫徹執行,中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有了很大發展,社會經濟活動和經濟關係趨於複雜。為了適應變化后的新情況,在1984年全面改革工商稅制的基礎上,國務院於1988年8月6日和 9月22日相繼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使納入行為稅系列的稅種由3個增至5個,即牲畜交易稅、屠宰稅、集市交易稅、印花稅、筵席稅。
①針對性和目的性較強。如牲畜交易稅只對牛、馬、騾、驢、駱駝 5種大牲畜的交易行為徵稅,目的在於使牧區取得財政收入。屠宰稅只對豬、牛、羊、馬、驢、騾、駱駝的屠宰行為徵稅,除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目的外,還寓有制約宰殺耕畜之意。開徵筵席稅在於引導合理消費,提倡勤儉節約的社會新風尚。②保障合法權益。如牲畜交易稅由買方納稅後取得合法憑證,藉以證明牲畜的正當來源商事憑證如合同、產權契據等在完納印花稅後,可藉以增強法律效力。③收入劃歸地方財政,保證其有較穩定的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