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鹿洞書院學規

白鹿洞書院學規

白鹿洞書院學規是朱熹為了培養人才而制定的教育方針和學生守則。它集儒家經典語句而成,便於記誦。首先,它提出了教育的根本任務,是讓學生明確“義理”,並把它見之於身心修養,以達到自覺遵守的最終目的。

學規原文


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
右五教之目。堯舜使契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學者學此而已,而其所以學之之序,亦有五焉,其別如左: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右為學之序。學、問、思、辨,四者所以窮理也。若夫篤行之事,則自修身以至於處事接物,亦各有要,其別如左:
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慾,遷善改過。
右修身之要。
正其義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右處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右接物之要。
熹竊觀古昔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推以及人,非徒欲其務記覽、為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祿而已也。今人之為學者,則既反是矣。然聖賢所以教人之法,具存於經。有志之士,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苟知其理之當然,而責其身以必然,則夫規矩禁防之具,豈待他人設之而後有所持循哉!近世於學有規,其待學者為已淺矣,而其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復以施於此堂,而特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大端,條列如右而揭之楣間。諸君其相與講明遵守而責之於身焉,則夫思慮云為之際,其所以戒謹而恐懼者,必有嚴於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於此言之所棄,則彼所謂規者,必將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諸君其亦念之哉!

學規註釋


白鹿洞書院揭示:即《白鹿洞書院學規》。白鹿洞書院在今江西省九江市境內,位於廬山五老峰南麓后屏山下,唐李渤讀書其中,養一白鹿自娛,人稱白鹿先生。因此地四山環合,俯視似洞,由此得名。南唐升元年間,白鹿洞正式闢為學館,亦稱“廬山國學”,后擴為書院,與湖南的嶽麓書院、河南的嵩陽書院和應天書院並稱為“四大書院”。
別:內外差別。
序:尊卑次序。
敬敷:認真布施。
審問:詳細地問。指在學問的探究上深入追求。
慎思:謹慎思考。
明辨:明確地分辨,辨別清楚。
篤行:切實履行,專心實行。
窮理:窮究事物之理。
若夫:至於。用於句首或段落的開始,表示另提一事。
窒慾:亦作“窒慾”,抑制慾望。
遷善改過:指改正過失而向善。
正:糾正,改正,匡正。
得:得到,收穫。
竊:用作表示自己的謙詞。
徒:獨,僅僅。
固:原來,本來。
持循:猶遵循。
大端:謂事情的主要方面。
戒謹:小心謹慎。

作者介紹


朱熹
朱熹
朱熹(1130—1200),字元晦,后改仲晦,號晦庵,別號紫陽,祖籍徽州婺源(今江西婺源),著名的思想家。朱熹學說集北宋以來理學之大成,文學上強調文道統一,重道德修養,以致用為主,反對浮華。其詩文創作均有一定成就。有《朱文公文集》。
早在唐代九江就出現了書院的最初形態,李渤就曾在此讀書。南唐升元年間,到廬山隱居、避難的讀書人開始在白鹿洞“建學置田”,正式稱為“廬山國學”,這是廬山第一所學校。北宋在統一大部分國土后,廬山國學乃改稱為白鹿洞書院。北宋末年,因金兵南下,廬山的建築包括白鹿洞書院被戰火毀壞。
南宋淳熙六年(1179),朱熹知南康軍(治所在今江西九江星子縣),重建廬山白鹿洞書院,聚徒講學,這是他一生中振興理學、開創和健全書院制度的一塊重要的里程碑。淳熙六年至八年(1179—1181)朱熹任職於南康軍期間,為興復白鹿洞書院主要做了以下幾件事:重建院宇、籌措院田、聚書、立師、聚徒、訂學規(即《白鹿洞書院揭示》)、立課程等。朱熹興復白鹿洞書院,是中國教育史上的重要事件,對後來書院的發展、學校的建設有著重大影響。

原文翻譯


父子之間有親情,君臣之間有恩義,夫婦之間有差別,長幼之間有順序,朋友之間有誠信。
以上是“五教”之目。堯舜命契擔任司徒,認真施布的“五教”,即是指此而言。所謂學,就是學這“五教”。學習有先後順序,也分為五個方面,分別是:
廣博地學習,詳盡地詢問,慎重地思考,清楚地辨別,切實地實行。
以上是學習的順序。學、問、思、辨這四個環節,是窮理的過程。至於篤行這個環節,則從修身直到處事接物,又各有要領,分別是:
言論忠誠信實,做事勤勉認真,懲戒忿憤,抑制情慾,見善則遷,有過則改。
以上是修身的要領。
使正義得以伸張,不謀求利益;使真理得以彰明,不計較功勞。
以上是處事的要領。
自己所厭惡的事,不施加於他人;行為達不到預期目的,在自己身上找原因。
以上是接物的要領。
在我個人看來,古代聖賢用以教導人學習的這些方法,其意圖無非在於要人們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再推及旁人,並不僅僅是要人們強識博覽撰寫詩文,以釣取聲名利祿。現今求學的人們,卻都違背了古代聖賢的這一意圖。然而,聖賢用以教育人的方法,都包括在經典之中,有志之士,本就應當熟讀深思並加以問辨。假使能知道明理修身是當為之事,並自我嚴格要求,那麼,哪裡還用得著別人創設規矩禁令,而自己去遵循呢?當今,就學有規則,對待求學的人來說,這已屬淺薄了,而這些方式又未必合於聖賢之意。所以,不再把這些東西用於這所學堂,而是專門選取聖賢用以教人學習的大原則,條列於此,揭示於門楣。諸君如果能相互討論共同遵守,身體力行,那麼,當思想、言語、行為發生時,能使人小心謹慎並感到畏懼的,必定有更加嚴厲於所揭示內容的。如果有人不這樣做,或者做了出違背的事情,那麼這個揭示作為規則,就定能對他發生作用,因而是不能忽略的。諸君還是要認真思考啊!

學規揭示


白鹿洞書院的學規,最初沒有明文規定,直至朱熹訂立《白鹿洞書院揭示》,條文也比較抽象概括。以後歷代陸續補充,有的訂得比較詳細,有具體的細則,尤其是對生徒品德修養和生活起居方面的要求,規定得十分明確。在白鹿洞書院的歷史上,除了朱熹的《白鹿洞書院揭示》之外,還有《胡居仁規訓》,《布衣章演為學次第》,《參議葛寅亮課語》,《主洞湯來賀學規》,《蔡宗充洞規說》,《主洞李應升洞規》,以及《督學王練戒勉》等等,不下二卜五六個之多,它們雖然都體現出忠於封建綱常的總精神,但又各有各的特色。
朱熹的《白鹿洞書院揭示》,一方面是受到禪林講學制度的影響,另一方面也是我國古代教育經驗的繼承。周予同先生《中國學校制度》一書考證,佛教最盛行之時,每個寺廟就是一個佛學院,為了向佛徒傳經佈道,訂有“清規”。唐代懷海禪師的《一百丈清規》,就是一部成文的禪林法規。
這個規約,既有上課,考試的紀律,還有課外言行的規範;既有如何對待書院內事的規定,還有如何對待社會問題的規範;既有正面教育的要求,還有教育處罰的辦法。
至於為學校專門制定的守則,我國古已有之,管子的《弟子職》就是一例。這個守則,不一定為管子手定,可能是戰國時期的學者,根據當時官、私講學經驗寫成的。它規定了學生應該遵守的學習和生活紀律,內容龐雜,不易記誦,朱熹為之寫了注說(見《朱文
公文集讀管氏弟子職》),並認為它只是“言童子人學受業事師之法”(《禮儀經傳通解學禮》),即是一個小學生守則而已。
《白鹿洞書院揭示》,是朱熹為了培養封建統治人才,而制定的大學教育方針和大學生守則。它包括的內容很廣,提出了教育的目標、內容、為學程序、修身、處事和接物等一系列綱領。其本文為:
“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右五教之目。堯舜使契為司徒,敬敷五教,即此是也,學者學此而已。而其所以學之之序,亦有五焉,具列如左: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
右為學之序。
學問思辨四者,所以窮理也。若夫篤行之事,則自修身以至於處事、接物,亦各有要,具列如左:
言忠信,行篤敬,懲忿窒慾,遷善改過。
右修身之要。
正其誼,不謀其利;明其道,不計其功。
右處事之要。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行有不得,反求諸己。
右接物之要。”
這個簡短的學規,集儒家經典成語,便於學者記誦。首先,它提出了教育的根本任務,是讓學生明確封建綱常的“義理”,並把它見之於身心修養,以達到人人自覺維護封建統治的最終目的。其次,它要求學生按學、問、思、辨的“為學之序”去“窮理”、“篤行”。再次,它指明了修身、處事、接物之要,作為實際生活與思想教育的準繩。總的來說,它要人們知道封建倫理是“天理”,人性就是此理在人身上的察賦,封建道德倫理是永恆的神聖的,人們必須循此為學。
對此,朱熹在學規文本之後,特地做了一番解釋,說:“熹竊觀古昔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意,莫非使之講明義理以修其身,然後推己及人;非徒欲其務記覽為詞章,以釣聲名取利祿而已。今人之為學者,則既反是矣。然聖賢所以教人之法,具存於經,有志之士,固當熟讀深思而問辨之。苟知其理之當然,而責其身以必然,則夫規矩禁防之具,豈待他人設之而後有所持循哉!近世於學有規,其待學者為已淺矣;而其為法,又未必古人之意也。故今不復以施於此堂,而特取凡聖賢所以教人為學之大端,條例如左,而揭之相間,諸君相與講明遵守,而責之於身焉。則夫思慮云為之際,其所以戒謹恐懼者,必有嚴於彼者矣。其有不然,而或出於此言之所棄,則彼所謂規者必將取之,固不得而略也。諸君其亦念之哉!”(《朱文公文集·白鹿洞書院揭示》)可以看出,朱熹講學或教人為學的目的,不是要人們學到雜亂的知識,寫得出華麗的文章,藉以沽名釣譽,謀取利祿,而是為了要人們按儒家經典,讀書窮理,修己治人,成為地主階級的忠臣孝子。他規定了封建社會“大學”教育內容的核心,是講明封建道德的所以然,這既是教育內容,也是教育目的,把世界觀、政治要求、教育目的與學習修養的途徑融而為一。這種教育理論,以及由它引申出來的一些實際教學措施,對鞏固封建秩序能起很大的作用。它出現之後,很快就成為南宋書院統一的學規,也是元明清各朝書院學規的範本,並影響到各級各類官學,成為封建社會後期辦學的準則。明代大教育家王陽明雖宗“心學”,但也不能不承認,“夫為學之方,白鹿之規盡矣”(《陽明全書·紫陽書院集序》)。
《白鹿洞書院揭示》是從過去的經書中提取的。五教之目出自《中庸章句·第二十章》“天下之達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日: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達道也。”朱熹注曰:“孟子所謂‘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是也”。為學之序,出自(中庸章句第二十章》“博學之,審間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有弗學,學之弗能,弗措也;有弗問,問之弗知,弗措也;有弗思,思之弗得,弗措也;有弗辨,辨之弗明,弗措也;有弗行,行之弗篤,弗措也。”修身之要,“言忠信,行篤敬”出自《論語·衛靈公第十五》。接物之要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出自《論語·顏淵第十二》,“仲弓問仁。子日:‘出門如見大賓,使民如承大祭。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在邦無怨,在家無怨。”,“行有不得,反求諸己”出自《孟子·離婁章句上》,“孟子曰:‘愛人,不親,反其仁。治人,不治,反其智。禮人,不答,反其敬。行有不得,皆反求諸已,其身正而天下歸之。”,
作為“學規”,朱熹及其弟子並不是把它作為空洞的教條,教者和學者都努力按照“學規”的要求去做,教者為人師表,嚴格要求“為師者,能忠信篤敬,毫髮無偽,訓警懇至,語自肺腑流出,能致力於躬行實踐,不專尚空談,故人之感悟者亦倍深切”。(《增補宋元學案·慈湖學案·馮興宗》卷74)教育學生時,針對每個學生的不同情況進行教育,弟子程允夫“少卻玩味踐履功夫”,朱熹即要求他“講了便將來踐履,即有歸宿”(《朱子文集》上冊卷二)。弟子方耕道是個“迫急之人”,朱熹即要求方耕道“於日用語默動靜之間,立規程深務涵養,毋急近效,要以氣質為功”(《朱子文集》上冊卷二)。鄭可學“受學於朱子,以票性卞急,力於懲忿,做工夫,久之,最得精要,面令問答,率前賢所未發,四方來學者,朱熹多使質正焉”(《宋元學案·滄州諸儒學案·鄭可學》)。朱熹教好了鄭可學的“急性病”,並充當朱熹的輔導教師。
《白鹿洞書院揭示》自問世以來,一直作為封建社會教育的共同準則。朱熹的高足弟子劉偏,任國子司業時,上奏朝廷,“請刊行所注學庸語孟以備勸講及白鹿洞規示大學”(《宋元學案·滄州諸儒學案·劉愉》卷69)。到宋淳佑六年(1246),“理宗詔頒《白鹿洞學規》於各州府縣立石”。這樣《白鹿洞書院揭示》便成為全國性的學校和書院的“教規”了。在此同時,一些朱熹的弟子及當時的學者也仿效《白鹿洞規》,制訂了一些“學規”,有的全文照搬,按照《白鹿洞書院揭示》進行辦學和管理書院。
朱熹的門人程端蒙和其友人董株根據《白鹿洞書院揭示》制訂了一個既能為書院生徒所應用又能為官學學員所接受的《學則》,人稱《程董二先生學則》。這個學則和《白鹿洞書院揭示》一樣,為明清兩代的書院和官學學員所採用。其內容為:
凡學於此者:
一、必嚴朔望之儀:其日味爽,直日一人主擊板。始擊,咸起,盟漱總櫛衣冠。再擊,皆著深衣或涼衫升堂。師長帥弟子詣先聖像前再拜,焚香訖,又再拜,退。師長西南向立。諸生之長者,率以次東北向,再拜,師長立而扶之。長者一人前致辭,訖,又再拜,師長人於室,諸生以次環立,再拜,退,各就案。
二、謹晨昏之令:常日擊板如前,再擊,諸生升堂,序立,侯師長出戶立定皆揖,次分兩序,相揖而退。至夜將寢,擊板,會揖如朝禮,會講,會食,會茶,亦擊板如前。朝揖,會講以深衣或涼衫,余以道服措子。
三、居處必恭:居有常處,序坐以齒。凡坐必直身正體,毋箕踞傾倚,交脛搖足。寢必后長者。既寢勿言,當晝勿寢。
四、步立必正:行必徐,立必拱,必后長者,毋背所尊,毋踐閉,毋跋倚。
五、視聽必端:毋浮視,毋傾聽。
六、言語必謹:致詳審,重然諾,肅聲氣,毋輕,毋誕,毋戲謔喧嘩,毋及鄉里人物長短,及市井鄙理無益之談。
七、容貌必庄:必端嚴凝重,勿輕易放肆,勿粗豪狠傲,勿輕有喜怒。
八、衣冠必整:勿為詭異華靡,毋致垢弊簡率,雖燕處,不得裸祖露頂;雖盛暑,不得輒去鞋襪。
九、飲食必節:毋求飽,毋貪味,食必以時,毋恥惡食。非節假及尊命不得飲,飲不過三爵,勿至醉。
十、出人必省:非尊長呼喚,師長使令及己有急干,不得輒出學門。出必告,反必面,出不易方,人不逾期。
十一、讀書必專一:必正心肅容,計遍數,遍數已足而未成誦,必須成誦,遍數未足雖已成誦,必滿遍數。一書已熟,方讀一書,毋務泛觀,毋務強記。非聖賢之書勿讀,無益之文勿觀。
十二、寫字必楷敬:勿草,勿傾敬。
十三、几案必整齊:位置有倫,簡恢不亂。書筒衣筐,必謹肩鑰。
十四、堂室必潔凈:逐日值日再擊板如前,以水灑堂室,良久,以帚掃去塵埃,以巾擦拭几案,其餘悉令齋仆掃拭之,別有穢污,悉令掃除,不拘早晚。
十五、相呼必以齒:年長倍者以丈,十年長以兄,年相若者以字,勿以爾汝,書問稱謂亦如之。
十六、接見必有定:凡客請見,師坐定,值日擊板,諸生如其服,升堂序揖,立侍師長,命之退則退。若客於諸生中有自欲相見者,則見師長畢,就其位見之,非其類者,勿與親押。
十七、修業有餘功,遊藝有適性:彈琴習射投壺,各有儀矩,非時勿弄,博弈鄙事,不宜親學。
十八、使人庄以恕,而必專所聽:擇謹願勤力者,庄以臨之,恕以待之,有小過訶之,甚則白於師長,懲之不俊,眾察師長遣之,不許直行己意。苟日從事於斯而不敢忽,則人德之方,庶乎其近矣。(張伯行《學規類編》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