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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亦稱“
附合
契約”,“議商合同”的對稱。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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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
我國
保險法
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制方法:
1)立法規制。即
保險條款
訂立合同規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尤其是
免責條款
的說明義務;
2)司法規制。即
不利解釋原則
: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3)
行政規制
。即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
基本條款
和
保險費率
,由
金融監管
部門制定。
基本信息
中文名
附合合同
相對
商議合同
特點
不是由締約雙方充分協商而訂立
代表
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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