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亦稱“附合契約”,“議商合同”的對稱。它由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內容,另一方只能在此基礎上作“取與舍”的決策,而不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經過議商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

基本介紹


我國保險法針對保險合同的附合性之弊端,確立了三種規制方法:
1)立法規制。即保險條款訂立合同規則: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的保險條款說明義務,尤其是免責條款的說明義務;
2)司法規制。即不利解釋原則:當保險人與投保人就條款發生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3)行政規制。即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保險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