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的民刑事處,分民事科與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大理院的民刑事處,分民事科與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以下的民事一至四科與刑事一至二科,則各設科長。
推丞
宋屬
大理寺右治獄。元豐二年(1079)置。掌審理京師百官或皇帝特旨審問刑獄及追究百物。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設大理院,於主官正卿、少卿之下,置推丞二人,一主刑科,一主民科,秩正四品。
辛亥革命后,
北洋政府時期,沿設大理院。大理院的民刑事處,分民事科與刑事科,各有推丞一人。以下的民事一至四科與刑事一至二科,則各設科長。推丞在審判工作中,兼任庭長。民國推丞為簡任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