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

官署名

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簡介


大理寺是古代重要的一個官署名,專門負責刑獄案件的審理,它相當於現在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國最高的法律機構。秦漢時期,是由廷尉專門負責案件審核,那時候的刑罰主要以商鞅變法時期修訂的法律為主,后隨社會發展,法律也有所改變。
唐大理寺遺址:地址在西安市西舉院巷附近西門內西大街北側。

歷史沿革


大理寺,在我國,早在秦漢時期就已經有了。那個時候,被稱之為廷尉。審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時光荏苒,北齊的時候,廷尉正式改名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這一稱呼,都把廷尉稱之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級別被稱之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在唐時有所規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才具有法律效應。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古代,我國的刑法法律已經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經具備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對案子都可以進行複審合議。已經相當成熟,相當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大理寺於清朝改稱為大理院,這個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國。民國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為最高法院,一直到現在,依舊沿用最高法院這個稱呼。

發展變遷


元祐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並左右兩推為一司。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於戶部,從之。又詔大理寺並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詔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二年,復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御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內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又詔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寧四年,詔大理寺官諸司輒奏辟者,以違制論。政和二年,詔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復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宣和七年,評事以上並差試中刑法人。又詔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中興並省官寺,惟大理寺不並。
紹興初,詔正與丞並堂除。評事闕,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如無應格,即選諳習刑法人權充。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親書斷語,最為勞若。”詔增置,以八員為額。淳熙末,嚴寺官出謁之禁,以防請託、漏泄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歷任人,各兼評事系銜。將八評事已擬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后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並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隆興共減五人。

人員編製


大理寺一般設有:卿一人,從三品;少卿二人,從四品上。掌折獄、詳刑。凡罪抵流、死,皆上刑部,覆於中書省、門下省。系者五日一慮。
龍朔二年,改曰詳刑寺;武后光宅元年,改曰司刑寺;唐中宗時廢獄丞。有府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直史十二人,評事史二十四人,獄史六人,亭長四人,掌固十八人,問事百人。
正二人,從五品下。掌議獄,正科條。凡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五品以上論者,蒞決。巡幸則留總持寺事。
丞六人,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徒以上囚,則呼與家屬告罪,問其服否。
主簿二人,從七品上。掌印,省署鈔目,句檢稽失。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私罪贖銅一斤,公罪二斤,皆為一負;十負為一殿。每歲吏部、兵部牒覆選人殿負,錄報焉。
獄丞二人,從九品下。掌率獄史,知囚徒。貴賤、男女異獄。五品以上月一沐,暑則置漿。禁紙筆、金刃、錢物、杵梃入者。囚病,給醫藥,重者脫械鎖,家人入侍。
司直六人,從六品上;評事八人,從八品下。掌出使推按。凡承製推訊長史,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錄事二人。

機構設置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竇儀判寺事。
凡獄訟之事,隨官司決劾,本寺不復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於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舊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咸平二年始定置。

制度改革


宋神宗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大理寺卿一人,大理寺少卿二人,大理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讞之事。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將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讞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若獄空或斷絕,則御史按實以聞。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讞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寧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九年,詔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於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滯,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復置大理獄。”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元豐二年手詔:“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宜依推制院及御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三年,詔依舊供報。
凡官屬依御史台例,謁有禁。又詔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五年,詔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六年,又詔:“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覆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擬。
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闕以丞補,丞闕以評事補。”詔刑部、吏部同著為令。八年,詔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