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部門

概念

立法部門是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通常由當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通常稱為國會或議會,但亦有使用不同名稱。立法部門除了制定法律外,通常亦負責審批政府(行政部門)的公共開支要求、監督政府運作、同意司法首長的任命等。在議會制中,行政部門亦是由立法部門產生,向立法部門負責。在總統制中,行政首長並不由立法部門產生,而是分開選舉。但不論在何種制度中,由於立法部門掌握了公共財政的大權,可以說是最根本的權力來源。

基本解釋


現代社會中負責制定法律的機構,通常由當地公民按人口比例組成,通常稱為國會或議會。

不同時期的立法


制定法律的權力不是一開始在議會手上的,在不同時代和不同國家中,立法權不盡相同。在原始社會時代,法律一般是習慣法,由一個氏族內大家共同的習慣組成,大家共同遵守。
在奴隸社會時代,法律已經成文,不同國家法律制定的權力也不同。獨裁君主國家,立法權屬於君主。在古代印度,則屬於祭司階層 - 婆羅門,隸屬於神權。古代雅典,立法權由奴隸主組成的議會共同決定。
在封建社會,立法權一般都掌握在君主手裡

現代的立法


現代社會,各國的立法權一般都是掌握在議會,各國的議會制度也不相同。三權分立的國家,議會單獨掌握立法權。議會除了具有立法權外,通常都具有運用稅款的權力。兩院制的議會制度國家,一般下院掌握最根本的賦稅權,能以否決政府財政預算的方式控制稅款的運用。
在美國,立法權和行政權完全分離,互不干涉,互相牽制,各自單獨選舉。行政權首腦 - 總統對立法有部分否決權,但如果經議會2/3多數通過,總統無權干涉。經常有總統的反對派掌握議會多數的情況。
在日本,議會多數黨首自動接管行政權,擔任首相,所以行政和立法互相配合。要犯了錯誤,大家一起下台。
英國,女王是實際權力掌握者。
荷蘭女王不僅是禮儀元首,尚掌握部分立法權。
芬蘭總統不僅是行政機構首腦,也掌握部分立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不僅是立法機構,而且是最高權力機構,掌握任命行政長官 - 總理和司法長官的權力,但不單獨掌握全部立法權,行政機構 - 政府也有部分立法權,在一定範圍內可以單獨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

院制


現時大部份國家的議會都可分為兩院制或一院制兩種。兩院制的來源通常有兩種:英國式或美國式。英國式是源於英國國會建立初期,貴族和平民的利益無法平衡,於是設立由貴族組成的上議院和以平民組成的下議院以互相制衡。美國式是源於合併成美國的州份各有自己的淵源和文化,為避免人口多的州份侵害人口少的州份的利益,於是設立參議院,各州不論人口均派有兩名代表,以平衡以人口比例分配的眾議院。一院制的好處則是簡單,實行的多是人口少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