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中國輕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中國輕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以下簡稱:中輕政研會)於1987年經中宣部批准成立,是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團體會員。
1999年12月,中輕政研會經民政部批准重新進行了登記。
中輕政研會現任會長張善梅同志(中國輕工業聯合會高級顧問)。
中輕政研會下設了5 個片區大組、8個專業委員會,團體會員150多個。制定和完善了多項工作制度,實現了工作的系統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了活動的順利開展。
隨著中央國家機關歷次機構改革的深入進行,國家輕工業局和各省區市輕工業廳局相繼撤銷,行業管理出現了空前的新情況。在這種形勢下,中輕政研會面臨著新的問題和考驗。
在工作渠道上,由過去直接依靠和聯繫各地輕工廳局,轉向直接依靠和聯繫各地的輕工骨幹企事業單位;在活動方式上,由過去以上面召開工作大會為主,改為上下結合,加強各專業委員會和各片區分會活動的力度;在研究內容上,加大了企業文化建設的分量,把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更加緊密地結合起來;在具體活動安排上,要辦好每一次年會。
中輕政研會先後開展評優活動4次,大力表彰了思想政治工作優秀企業、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政研會、優秀政研會工作者和優秀研究成果。
中輕政研會現有內部刊物《中國輕工業思想與文化建設》。
中輕政研會現仍是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團體會員,掛靠在中國輕工業聯合會。

章程


中國輕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章程
第-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輕工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簡稱:中輕政研會。對外交往中稱"中國輕工企業文化建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全國輕工行業重點企事業單位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自願組成,在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和中國輕工業聯合會黨委領導下,負責組織開展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非營利性群眾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緊密結合輕工業改革發展的實際,開展職工思想政治研究工作,為促進輕工行業兩個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的業務指導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會址:北京市阜外大街乙2 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各會員單位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圍繞黨的中心工作和輕工行業、企業的工作重點,積極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課題研究,總結輕工戰線思想政治工作的歷史經驗,探索新形勢下思想政治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深入調查研究,組織指導會員單位開展活動,發現、宣傳、推廣先進典型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成果;
(三)組織輕工思想政治工作學術研討、交流和考察活動,交流信息,培訓骨幹;
(四)評選、表彰優秀企業和個人及優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優秀政研會、優秀政研會幹部和優秀研究成果;
(五)辦好本會刊物,編輯出版思想政治工作論著和研究資料;
(六)完成上級有關部門委託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全國輕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凡自願提出申請,經會長(常務理事)會議批准,均可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中成績較為顯著。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會長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努力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 O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 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11月13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