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知識

會計知識

會計知識是指會計相關的基礎知識及應用技巧,會計知識相關的書籍包括《會計學原理》《會計學基礎》《企業會計準則》《財務管理》等,會計知識隨著會計行業而不斷發展,目前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相關的會計體系,包括技能體系、職業體系、知識體系。作為一般的工作者,掌握一定的會計知識將對於工作帶來頗大的助益。

基本概念


會計職稱是衡量一個人會計業務水平高低的標準,會計職稱越高,表明你會計業務水平越高。我們國家現有會計職稱:初級、中級和高級。初級會計職稱亦稱為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有會計師,高級職稱有高級會計師
1、初級:助理會計師,僅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的不屬於初級職稱,只是擁有可以從事會計工作資格,並非擁有初級職稱。初級會計職稱(助理會計師)需要在一年內同時通過《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這兩門課程,才予評發初級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2、中級:會計師課程《中級會計實務》、《經濟法》、《財務管理》。
3、高級:高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實務》。
獲取上述相應職稱的人員,必須參加相應的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統一考試,包括:
1、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助理會計師:大學生可以在考取從業考試后考取;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2、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3、取得高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高級會計師職務。
對於初中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試授予制度,而對高級資格,國家實行考評結合的授予制度。
在實行上述授予制度后,職稱不再由國家直接授予,而改為由聘任單位根據規定自行聘用任命,國家只負責授予相應的任職資格。

初級職稱


考試簡介
(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會計工作,並符合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考。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合格者,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
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和經濟法基礎科目均為2.5小時。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2012年調整為10月27、28日。(以當年公布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為準)有特殊情況,財政部財另行通知,以實際通知為準。

中級職稱


考試簡介
(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製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考試科目
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設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三個科目。
中級資格考試分一天半進行,財務管理、經濟法為2.5小時,中級會計實務科目為3小時。
報名條件
(一)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5、取得博士學位。
(三)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以上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四)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規定學歷前、后從事會計工作的合計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報名手續
凡符合報名條件並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均由本人提出申請,單位核實,持學歷證書身份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和"報名登記表"於規定期限內到當地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設置的報名地點報名。經審核合格后,發給准考證。考生憑準考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的人員參加考試,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0月中旬到11月底。(以當地財政部門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的5月第三個星期六、星期天。(以當年公布的報名時間、考試時間為準)
考試教材介紹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決定,根據相關法律、政策變化等情況,新編2010年度會計資格考試大綱。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以新編考試大綱為依據,組織編寫了2010年度考試輔導教材。新編考試輔導教材包含《中級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中級財務管理》。新編考試輔導教材注重政策、法規的學習、理解和會計實務的操作性,增加了相關例題講解,幫助考生複習理解考試大綱相關內容。
《中級經濟法》和《中級財務管理》作者: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出版社:中國財經出版社。
《中級會計實務》作者: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高級會計師


考試簡介
為促進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探索科學、客觀、公正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價辦法,在總結浙江、湖北兩省2003年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工作的基礎上,2004年擴大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試點16個省市的工作。2005年至2007年擴大到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西省、山東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29個省、區、市進行試點。2008年度繼續在全國範圍推行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
組織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共同負責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的級織和領導。
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評結合工作中的考試(以下簡稱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由國家統一組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負責確定考度科目、制定考試大綱和確定合格標準,對閱卷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財政部負責組織專家命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組織專家審定試題。
各地區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由當地人事、財政部門協商制定組織實施辦法。黨中央、國務院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會計人員,按照屬地化原則報名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仍按現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託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原人事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申請條件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各地具體規定有所不同,請查閱當地的報考條件。
2、經省級人事、財政部門批准的申報高級會計師專業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考試時間為210分鐘。
考試方式
採取開卷筆答方式進行。主要考核應試者運用會計、財務、稅收等相關的理論知識、政策法規,分析、判斷、處理會計業務的能力和解決會計工作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
報名時間
5月中下旬--6月中旬報名。(以當地財政部門通知為準)
考試時間
考試時間一般為9月初舉行,具體時間以當年考試時間為準。2011年考試時間為9月4日上午8:30-12:00。
考點原則上設置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和高考定點學校。
考試要求
1、各級考試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運送與保管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2、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3、中央單位所屬會計人員依據本部門規定破格條件報名的,經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蓋章同意,當地考試管理機構應為考生辦理報名手續。
4、中央單位在確定本部門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時,如有需要,可與當地省級考試管理機構聯繫,取得本部門考試人員成績相關信息。
在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告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合格標準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專業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準範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準,並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成績管理
參加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該證在全國範圍內3年有效。